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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管卖股票

发布时间:2021-07-17 13:12:06

A. 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的内部员工股票,上市后锁定多久可以出售

员工股必须锁定6个月才能抛售,

B. 纳斯达克上市后,高管股票的禁售锁定期是多长时间

90至180天,防止上市之后股票立刻下跌。通常禁售期过了,股票会跌,据说平均3%左右。

(但是这种问题为什么不直接去搜索引擎上找呢?)

C. 纳斯达克上市后,那些多百万富翁怎么抛售股票变现呢有什么时间或者交易量的限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大小非是怎么回事?是我们国家特殊的情况,是国有问题与市场问题的冲突。美国没有这种情况。香港在以前也没有,大陆的公司过去之后,出现了所谓的红筹股,应该也是有没有流通的国有股,这些都会改革的,变为全流通。

我认为,关于那些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没什么好说的,所谓的出现多少百万富翁都是指身价,并不是拥有的实际财富量,如果股价掉下去了,照样都是穷人。公司给他们的股份应该是按照职位、贡献大小成相应比例划分的,看大门的与看网站的股份肯定不一样。这些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奋发图强,给公司使劲干,干得越多赚的越多。套现这一块肯定有严格规定,比如多少年之内不能卖出、转让公司股份。当然,那些持有股份人数多的肯定不会卖,卖了公司就和他没关系了,况且他们持有限制期肯定更长,说卖就卖那不成过家家了嘛。

D. 股权登记日之前高管卖出股票意味着什么

不意味着什么,最重要就是想套利。因为等股权登记日之后人们的疯狂追逐就会偃旗息鼓。

E.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F. 一个比较巨大的公司,其董事长和创始人竟然抛售股票套现离场

一个比较巨大的公司,
其董事长和创始人竟然抛售股票套现离场,
应该是这个公司的高管对这个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抱任何希望,
还不如直接套现离场,
说白了这个公司就剩下一个壳了,
没有任何价值,
但凡有一点价值,
他们还会继续留下来割韭菜的。
大A股这样的公司太多了。

G. 美国企业上市后,高管层有禁售期吗

有。但美国法律和SEC监管法规是没有禁售期的条文的。美国的禁售期是pre-IPO 时期,公司与早期投资者、员工签订的协议,后期投行也会要求签署新的合同来确认这样的禁售协议。因此,美国的禁售期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是公司和投行博弈的结果,也是公司和投行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提高估值的必要行为。

H. 美国证券法里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有何规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为获何种刑事责任

在美国,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联邦层面关于证券的法律。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之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联邦层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

2.各州关于证券的法律。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3.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美国为普通法国家,按照“判例必须遵守”的观念,只要事实状态实质上相同,法院应遵循以前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要准确理解联邦证券法律,必须依据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联邦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只有关系重大的规则必须获得国会通过方可生效。

由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较散,没有所谓法典。因此,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在网络上找到,建议到图书城或图书馆借阅、复印或购买相关图书,如政法大学2003年9月出版价格79元的托马斯-里-哈森的《证券法》

I. 参与股权计划的高管可以随时卖出股票吗或者离职的时候是怎么处理手中的股票

公司为了激励高层管理者,送给他们的股票.给多少和离职后的处理方式都是双方协议的.数量一般都与经营业绩挂勾的.大部分离职后会收回.管理者在职时通过股份分红.一般规定不得卖出的.

J.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内部员工及亲属可不可以买卖这个公司的股票

高层及其亲属不可以在不通知证监会并且出公告的情况下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则涉嫌内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进监狱。因为通常公司高层会提前知道公司的财务报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这些材料都需要通过证监会,然后公告。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仓股价拉高而后公告重要合同你卖出获利兑现这就是内幕消息,高管的家属同样具有优先获得内幕消息的可能。
员工,一般都可以买卖自己股票。

另:其实高层买卖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内幕交易,非常容易!因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内幕也是按内幕消息来定罪。这点监管机构规范严格,不要为小利反而损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誉,一旦查出违法所得没收+罚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前些日子曾经有过一件事,一个上市公司的老总家的女儿不小心卖了1手自己老爸的股票,也就是100股结果出公告给老爸丢人,这不划算,同样也说明,小利未必不会被发现。
和资本打交道风险永远是第一位的。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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