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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赔偿依据

发布时间:2021-07-18 21:26:04

Ⅰ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股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的索赔是怎么运行的

如果证券市场能够诚实、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正确,那么你投资的股票就遭受了损失,这属于你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你只能“认倒霉”。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虚假利润、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涉嫌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相关股票,在虚假陈述披露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蒙受损失。那么,损失不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是属于欺诈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这些都可以依法主张。

最后,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法治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资者具备依法维权意识,违法主体才能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从而积极抵制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挽回损失,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作出贡献。

Ⅲ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介绍

司法解释类规章。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而制定。《规定》共八项三十七条,包括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及损失认定等。是司法机构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性文件。

Ⅳ 证券法里股民怎样索赔

索赔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赔金额,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并由律师代理诉讼索赔。我们介绍一下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Ⅳ 请教问下股票索赔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将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为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行为成立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项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构成要件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在证券交易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并非“面对面”地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借助于交易所平台以集中竞价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具体关系难以特定化。鉴于此,为缓解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吸收了美国法上“欺诈市场理论”,以“推定信赖”原则确定侵权行为(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投资者损失)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投资者只要证明证券交易满足所规范的条件,法院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当然,侵权行为人亦可依据第19条的规定进行举证以排除因果关系的成立。

第18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19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据上规定可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主要基于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时间之界定。具言之,投资人惟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损害的,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间具因果关系,于此时间段外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并不当然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准此以言,在涉及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问题中,首先需明确的是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时间点,盖其所涉者乃因果关系之始也。

Ⅵ 证券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规则是什么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七、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 ,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Ⅶ 证券赔偿的诉讼方式应怎样确定

呵呵,我觉得应该是基于两点考虑吧:1、证券公开发售并上市流通后,其本身质量,也回即证券背后所答包含的信息会接受市场验证,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虚假陈述或遗漏等,在十二个月内也肯定为市场知晓了。因此,如果超过了十二个月还未提起诉讼,只能说明你对经过市场验证的证券还是抱有信心的,那么你再提出诉讼时,就不能依据完全信赖的规定了。这一点是基于市场对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论而产生的。2、和诉讼时效的设计相似,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也促使投资者尽快发现问题并提出诉讼吧,否则天长日久夜长梦多,证据什么的都不好找了。当然,较于第一点,我觉得这还是其次的。

Ⅷ 问:证券索赔需要什么条件

股票索赔需要满足索赔条件,我们列举了部分股票的索赔条件,希望有用。
安硕信息(300380)
索赔条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间买入安硕信息,且在2016年6月15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嘉寓股份(300117)
索赔条件: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间买入嘉寓股份,且在2015年6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日

ST岩石(匹凸匹,多伦股份)(600696)
索赔条件:
1、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4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5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该段时间的投资者索赔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2、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7年2月23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宝利国际(300135)
索赔条件:
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间买入宝利国际,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6月7日

山东墨龙(002490)
索赔条件:
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3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25日

雅百特(002323)
索赔条件:
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间买入雅百特,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亿晶光电(600537)
索赔条件: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间买入亿晶光电,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5月2日

祥源文化(万家文化)(600576)
索赔条件: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间买入万家文化,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新力金融(600318)
索赔条件:
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买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9月1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18日

三房巷(600370)
索赔条件:
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间买入三房巷,且在2017年3月1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1月31日

武汉凡谷(002194)
索赔条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间买入武汉凡谷,且在2017年9月13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暂定)。(在2017年3月24日晚间,武汉凡谷又发布了一份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认为揭露日为25日。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3月5日

恒顺众升(青岛中程)(300208)
索赔条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间买入恒顺众升,且在2015年8月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5日

尔康制药(300267)
索赔条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间买入尔康制药,且在2017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3日

澄星股份(600078)
索赔条件: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间买入澄星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2年2月3日

中安消(600654)
索赔条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中安消(600654),且在2018年1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得新(002450)
索赔条件:
1、2018年10月28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8年10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19年1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9年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雏鹰农牧(002477)
索赔条件:
2019年3月18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美药业(600518)
索赔条件: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的索赔区间:
(1)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买入康美药业,并在2018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索菱股份(002766)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怡球资源(601388)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前买入怡球资源,且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三维丝(300056 )
索赔条件:
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4日间买入三维丝,且在2017年4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前买入三维丝,且在2018年4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聚力文化(002247)
2019年5月27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腾信股份(300392)
2019年5月25日之前买入腾信股份,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科融环境(300152)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买入科融环境(300152)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长园集团(600525)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加加食品(002650)
2019年6月5日(含当日)前买入加加食品,且在2019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飞乐音响(600651)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间买入飞乐音响,且在2018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节能(000820)
可能存在2种情况的索赔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第一种情况:
在2019年3月21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3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第二种情况:
在2019年7月12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7月1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斯太(000760)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围海(002586)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等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才可以确定。

Ⅸ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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