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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1-07-30 06:18:35

『壹』 券商自营业务包括什么

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进行金融标的的交易,以获取营利。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贰』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包括什么

指使用自有资金,以营利为目的买卖证券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

『叁』 如何开展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从事自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兼营证券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公司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资本; 兼营证券的机构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有2/3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业务人员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且已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 兼营机构证券业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并分帐管理。
(6)设有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设施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禁则:
(1)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办理, 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商业银行, 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 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肆』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捐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从业者(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又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前者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而不办理委托业务;后者则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但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买卖匕中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听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H营业务资格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南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X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没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按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伍』 证券公司五大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拓展资料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陆』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简介

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各证券公司:
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结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我会全面展开了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并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等文件中针对自营业务的监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我会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公司还在积极探索改革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机制,但也有少数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报备账户、整改不力、继续违规增大持仓规模等问题。为推动证券公司改革证券自营机制、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一、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二、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三、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四、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及《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各项要求的证券公司,我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证监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柒』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

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
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 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 设立。
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
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 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
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 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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