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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律师俞强

发布时间:2021-08-02 18:42:05

股票一块儿索赔网 靠谱吗

不靠谱的, 索赔吧 这种在各个股吧里大势宣传为散户讨回公道的律师事务所,其实是蛇鼠一窝,她们会和被索赔的公司达成一致,拿了被索赔公司的好处后,对客户委托的案子会置之不理。所以,你要索赔一定要自己请律师,亲力亲为,否则就是石落大海,杳无音讯。

② 平仓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强行平仓风险

什么是平仓?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解期货交易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什么是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为什么会被强制平仓?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俞强律师

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好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由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律师组成,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为合伙人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该律师团队已经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维权)、银行贷款、保理等金融法律纠纷近百起,涉案金额上亿元。曾为大连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唯品会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证券及基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上述机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的高等甲级写字楼世纪汇广场,地理环境优越、交通联络便捷、该中心金融、商务、贸易机构云集,科技、人才、信息资源荟萃。君澜律师均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具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的法学院学历。君澜律师不但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尤为瞩目的是同时具备经济、哲学、管理等学科背景。熟通韩语、日语、英语、俄语等语言。具有非常显著的复合学科、国际业务的执业优势。

④ 股票怎么进行维权索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在股票维权前要清楚以下问题:
是否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获得胜诉?当前的股民维权诉讼,如果没有被证监会处罚,是几乎(不绝对)在法院立不了案的,而即使立案了,在没有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也基本是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所以说,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是股民索赔胜诉的绝对保障,只是一份相对比较核心的证据。股民维权胜诉的案件中,都是有着证监会处罚作为证据的。但败诉的案例中,也大多都是有着证监会处罚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监会处罚了,不必然胜诉,证监会没处罚,可能维权诉讼无法启动。

⑤ 股市天天向上俞强怎样才能联系到他 我想和他学做股票

10万块学费,我保证你能跟他学,我也是他徒弟

⑥ 上海马金华律师有这人吗是真律师吗在俞强律师工作室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律师协会无登记,可以直接到他们律师所,可能是律师助理。
祝福!

⑦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⑧ 找中国最有名的律师

律师同志你好!我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飞方龙镇新文村五组被杀害人的子女,因二又零幺玖年国历十月二十六号晚上,也就是同年农历九二十八日晚上不多少时间,我们的父母同时被杀死在家中,儿女们都在外面打求生存,父母亲都是老老实实的庄稼人,父亲是一个聋子几十年母亲大字也不识一个本份人,我们做儿女的都是老老实实的打工人,从没有与人结怨结仇,为什么父母双被杀死在家中,至今己一年零五个月了刑贞和公安部门没有给我们一个安护呢,凶手至今还还没有抓呢?事发的第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就报了案,当时是我家大嫂发现的,一个女人看见双老血淋淋到在地上被吓坏了,就去找令居帮忙报案,令居分别是一男一女,男的名叫雷孝彬,女的名字叫王义先大嫂名字叫王之容,三人一起报的案,等我们在外打工回家的儿女还没有到家,父母的尸体已经都送到我们县城的火化场了,等我们赶到火化场父亲的尸体都己解剖完了,还胜母亲没有解剖了,公安部和刑贞大队一至都叫我们佩合,我们一家老实都佩合了,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我也不知怎么一回事也就是同年国历十一月三号农历的十月初三日晚上公安部和刑贞队的到我们家来把我们家的大嫂王之容抓走了,当时我们几姊妹都被吓死了,不知道为什么会抓的是自己家的人,在这徒中的几个月他们公安部和刑贞大队怎样审问的我们就不知道了,只有焦虑的等着,第二年的国历的二月二十一号和农历的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点多,才把我们家的大嫂带到案发现场做指认,当时因为是我们当地的公安和村干部都在现场,村里的被书就去问我们家的大嫂为什么要杀自己的老者和老妈,她王之容又哭

⑨ 同洲电子这支股票怎么样现在入手可以吗

2021年3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 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 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 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 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 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 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 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 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 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 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 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 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 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 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股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同洲电子公司相关公告,凡在2019年10月25日前买入同洲电子股票(002052),且在2019年10月25日后卖出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同洲电子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准备提起此次索赔。

⑩ 海润光伏股票什么索赔

海润光伏股票索赔指南
一、索赔条件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600401),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海润光伏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二、索赔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需公证)
2.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3.证券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
三、索赔依据
海润光伏公司于1997年7月18日成立,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称为海润光伏,证券代码为600401。
2015年1月22日,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和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载明:“基于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次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开披露《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载明:“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提议以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按照海润光伏公司《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015年1月31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载明:“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

2015年2月13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4月23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1738675.01元。

2015年10月22日,江苏证监局作出(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曹敏、任向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和《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海润光伏公司及其前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江苏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曹敏、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定亏损投资者已可提起诉讼索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海润光伏股票索赔,前期不收取律师服务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如有其它问题可来电深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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