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有哪些
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管理机构
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和全国统一的、跨部门的、自律性的证券行业组织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1992年10月,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委)和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其中证监委是我国证券管理的权利机关,主任委员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委员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领导担任。证监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监委的办事机构,根据证监委的授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除上述政府机构外,我国还设立了自律性的证券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后成立的社团法人,是由证券经营机构主体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经营机构
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的中介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它的作用有两点:(1)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中介人;(2)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我国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主要范围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自营、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证券交易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中心。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介绍证券交易所。
证券服务机构
是为证券经营和证券交易服务的机构。我国证券服务主要有:
(1)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性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登记、上市及未上市的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及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评级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都是独立的、非官方的,主要业务为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客观、准确、真实、可靠的评级,并负责提供评级结果及有关资料。
Ⅱ 证券机构有哪些
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管理机构
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和全国统一的、跨部门的、自律性的证券行业组织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1992年10月,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委)和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其中证监委是我国证券管理的权利机关,主任委员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委员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领导担任。证监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监委的办事机构,根据证监委的授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除上述政府机构外,我国还设立了自律性的证券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后成立的社团法人,是由证券经营机构主体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经营机构
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的中介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它的作用有两点:(1)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中介人;(2)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我国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主要范围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自营、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证券交易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中心。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介绍证券交易所。
证券服务机构
是为证券经营和证券交易服务的机构。我国证券服务主要有:
(1)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性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登记、上市及未上市的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及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评级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都是独立的、非官方的,主要业务为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客观、准确、真实、可靠的评级,并负责提供评级结果及有关资料。
Ⅲ 什么是独立支付证券
1.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
「户口」指以阁下之名义不时为吾等之服务在吾等开立及维持之任何户口。
「不活跃」为任何户口而言,指任何户口在过去连续18个月内无任何交易纪录。
「代理人」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务时,不时聘用之代理人、相联者、附属成员、代名人、交易商、经纪、对手方、承办商、保管人、资讯服务提供者、执行设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产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权代表);
「结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指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关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相类之服务的结算公司;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商品、金属、货币、股票、利率、指数(包括股票指数或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能源、权益或权利、及如情况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项的期货/期权合约(不论是否须于预定期限交货);
「交易所」指由阁下指示吾等代表阁下通过其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之任何证券或期货公会、市场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
「期货合约」或「期货」指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并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约:-
(a)一方当事人允诺在双方同意之预定时间及价格,交予另一方当事人双方认可之商品或双方认可数量的商品;或
(b)双方将在预定时间内根据该认可商品当时之价值与订立合约时双方协议的价值作出调整,无论前者之价值较后者之价值为高或低,有关差额将根据管辖该合约之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规则决定;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货交易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阁下就买入、卖出或任何证券之其他安排或交易、购买、出售或抛售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或对吾等服务之应用所发出之指示;
「期权合约」或「期权」指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为「第一方」)与另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为「第二方」)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的合约,藉此:-
(a)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间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购买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购买权的情况下:-
(i)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交付商品;
(ii)第二方将根据商品价值超出预定价格(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或
(b)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间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出售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权的情况下:-
(i)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接受商品交付;
(ii)第二方将根据预定价格超出商品价值(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
分段(a)所述的合约为「认购期权」分段(b)所述的合约为「认沽期权」
「服务」指由吾等所提供,让阁下就买入、卖出、监管及在其他情况下处理证券及/或商品(视所属情况而定)任何户口结余及根据本协定规定可供使用或由本公司借出之保证金贷款,及资讯服务发出指示之设施;
「证券」指任何由一个团体(不论属法团与否)、政府或政府机关所将发行或已发行之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单位信托、债券、票据或其他类似之工具,包括所有权利、认股权证、期权、期货合约或权益,及任何通常被称为证券的文书;
「交易」指已执行之指令;
「阁下及阁下之」指签署相关之户口申请表及动用任何户口要项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1.2各条文之标题均仅供参阅之用 不应视为修改或限制在条文中列明之任何权利或义务。
1.3即使在本协议中「其他」、「附加」及「包括」之提述,其前或后已有字词或例子标示其一特定类别之作为、事件或事物亦不应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释。
1.4单数形式之提述应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之字词应包含各种性别。
2. 适用范围
本协议开列出条款,吾等在合符该些条款的情况下,同意以阁下之名义开设并维持一个或以上的户口,作为阁下之证券买卖及其它交易之交易商及经纪,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及创业板交易之证券、购买、出售或抛售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并为阁下提供服务。所有由吾等代表阁下执行之证券出售、购买及其它买卖交易均受制于本协议。所有由吾等代表阁下执行之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出售、购买及其它买卖交易均受制于本协议及吾等之商品交易附件。
3. 协议
阁下谨此同意遵守并受本协议之条文所约束,而吾等具酌情决定权不时对之进行删除、增补或修改。
4.本协议之修订
4.1修订方式
吾等可随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但须于吾等网站上的「客户服务」网页,将修订条款的通知明显地刊登。吾等亦可寄送书面通知或已修订之协议给阁下,以通知阁下任何变更。
4.2阁下之接纳
若阁下在该等修订条款的通知公布后仍继续使用吾等或吾等之服务,阁下即会被视作己承认并接受该修订条款。客户可随时到吾等网站上的「客户服务」网页,点击「客户协议」方格,复核该等变更。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职分
5.1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获授权采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务及将执行服务之任何部份转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担当为委托人或吾等或阁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代理人及交易之风险
阁下需承担代理人之作为而引致的一切风险及承担阁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适当性之责任。
6. 交易所之选择;适用规则及规例
6.1于任何交易所进行交易
吾等可通过其获授权作业务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进行所有交易,而吾等亦可具酌情权决定,透过任何代理人间接通过任何交易所交易。
6.2交易所之规则
由吾等实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之章程 规则、规例、惯例及常例所采取之行动的规限,如有的话,及对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约束力的适用司法管辖区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从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发出指示
若阁下于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发出指示 阁下同意确保及声明该指示为符合阁下发出指示当地之有关司法管辖区之适用法律,如有任何疑问,需向该有关司法管辖区谘询及听取法律意见。
7.2香港以外地方之征税
阁下同意就阁下于香港以外居住而发出的任可指示及为其执行而须向有关当局缴交任何税额、税项、征税或费用。
8. 声明、保证及确认
8.1资料准确
阁下保证并确认阁下不时就本协议及相关之户口申请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资料均为完整;正确及最新。在吾等实际收到阁下以书面或吾等接受的其他方式送来之任何更新资料前,吾等有权依赖由阁下之前提供的资料。
8.2年龄
若阁下为个人,阁下须表明已达可订立协议之合法年龄。
8.3非持牌人及注册人
除非阁下已另行以书面向吾等申报,阁下现陈述阁下并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员会、结算所:银行或信托公司员工或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任何引荐经纪的联属人、任何证券经纪或交易商的高级人员合伙人、董事或员工。
8.4负责人
对户口内的每宗交易而言,阁下是最初负责发出有关指示的人及将会从该宗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除非阁下另行以书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会)。
9.保证就资料内容之重大变更进行
本协议双方保证通知刘方任何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资料之任何重大变更。
10. 联名户口
10.1生者享有继承权
若阁下之任何户口以联名开立,除非阁下通知吾等并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则该户口应为所有户口持有人以联权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继承权(给付生者)。每一联名持有人不可撤销地委任其他持有人为授权人,代表其作出各种行动,并就本协议所有相关事宜上作其代表。吾等获授权执行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之指示,或向任何联名持有人发出确认通知、其他通知书或通讯,或在其他情况下与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往来。对于依据本协议规定应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项,不论有关债务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联名户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联名户口持有人均须共同及个别负责。
10.2身故通知
阁下保证会就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身故,即时向吾等作书面通知。在联名户口当中有人身故的情况下,吾等可据其酌情决定其认为必须合宜或适宜而作出的步骤、要求提供该等文件、保留任何户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户口之交易,以保护其在现行或以后的法律下,在任何税项、法律责任、罚则或损失方面之权益。
10.3缴付税款或开支
阁下同意因联名户口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或因动用死者在该户口中的任何权益之财产,所引致之税收或其他开支, 应就任何户口而缴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财产之利益征取。
11. 不提供意见
11.1自行判断
阁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提供税务、法律或投资顾问服务,对于任何证券或交易是否适合投资者亦不作任伺意见或建议。阁下同意,在完全独立并未有依赖吾等的情况下作出阁下自行决定及判断的指示。
11.2不具提议或建议之数据
当服务让阁下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包括网上数据)获取投资研究报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数据,该些资料之提供并不构成任何卖卖证券之提议、意见或建议。阁下所作之任何投资决定,完全是根据阁下自行评估阁下个人之财务状况及投资方针后所作出之决定。
11.3不就数据负法律责任
阁下更同意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应就任何所提供之资料负上法律责任,不论资料是否因应阁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重大利益
在为阁下执行交易时,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间联营公司可能于该项交易或相关证券拥有重大利益、存在关系或安排。尤其,吾等、吾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联营公司可能:
(a)以主事人身份为自己的利益与阁下进行交易;
(b)持有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的仓盘或为有关证券的包销商、保荐人或以其他身份参与该等证券之交易;
(c)进行期货合约或期权台约交易,纵使他们持有相反的仓盘;或
(d)将阁下之指令与其他客户之指令配对。
12. 指示
12.1密码及用户识别码
吾等将向阁下分配一个号码、代码或其他编码(以下简称为「密码」);让阁下动用阁下任何之户口。阁下并须指定一组身份识别号码、代码或其他编码用作透过吾等之服务与吾等往来(以下简称为「用户识别码」)。
12.2指示方式
阁下应不时透过吾等所提供之服务以电子方式、口头、电话或传真或书面形式发出指示.一旦接到该指示后,吾等应根据该指示按其认为合理可行作证券买卖及/或交易或出售、购买或抛售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但只以吾等可酌情决定 (但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是否接受任何购入指示的情况为限。若吾等认为需要的话,吾等可要求阁下提供有关户口的密码及用户识别码,若阁下未能提供,吾等可拒接受阁下的接示。
12.3使用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指示具有效力及约束力
吾等有权奉行第12.2条中所述之方式发出之任何指示及将之视作具有效力,而吾等不会对查究宣称发出该指示之人士的权限或身份或该指示之真确性,不论当时之情况或指示之性质,即使指示的字词中有任何误差、误解、瞒骗、虚假或不清晰之处。
12.4阁下妥善保管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责任
对于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使用、安全及保密,以及通过任何用密码或用户识别码开立、持有或动用的户口进行之任何交易(不论是否经授权),阁下应负所有责任。
12.5通讯设备之故障
阁下同意吾等毋须就通讯设备或不可靠之媒介之传送中断或故障而引致之任何指示之传送、接收或执行之延误或错误或歪曲或不完整负上责任。
12.6指示之有效期
所有指示于发出当日有效。该等指示如未能在有关交易所收市前或相关交易所规定之其他届满日期前执行,将自动撤销。任何于相关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后收到之指示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执行,而本12.6条将据此而适用于该等
12.7指示之改变
阁下可要求取销或修改阁下之指示’但吾等可酌情决定(但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拒绝接纳该等要求。指示只可干执行前取销或修改。由于市场指示会即时执行,取销指示的机会相当罕有。若阁下取销指示前已全部或部分执行,阁下接受对已执行之交易负上全责,而吾等毋须就此负上法律责任。
12.8执行代理
吾等一般以执行代理人身份执行阁下的指示。但若吾等就任何交易以主事人行事,吾等将于有关每日交易结单中列明。
13.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随时按吾等之酌情决定暂时中止、禁制或限制阁下发出指示或取代户口中证券的能力,而不须向阁下作事先通知。
14. 合并、分拆及先考虑指令、部份执行指令及发售新股之申请
14.1合并或分拆指令
阁下授权吾等可随时酌情决定,代表阁下将阁下的买卖证券或出售、购买或抛售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示与其他客户类似的指示合并及/或将其分拆。
14.2不作不利之买卖执行
吾等将确保该合并或分拆将不会引致执行阁下指示之价位较差于阁下执行独立指示而能取得之价位。若因所持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不足以应付购买指令而进行合并,实际购买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数目将会在经合并的独立指示间按比例分配。
14.3优先排列最佳买卖执行
阁下认知并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随时为争取较佳执行价位而优先排列指示。
14.4接受较低款项
若特定数量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数执行,吾等可酌情决定以较低数量执行证券之交易。在该种情况下,该已执行之部份将对阁下具约束力,而阁下将接受该已执行之部份。
14.5发售新股之申请
阁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阁下认购新发行之证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该项申请作出保证或作出声明,包括
(a)吾等获适当授权代表阁下作出该等申请;
(b)除吾等代阁下提出之申请外,阁下并无为阁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请。阁下谨此表明授权吾等向有关交易所或证券发行人提供该项保证或声明。阁下知悉有关证券之发行人将依赖上述申述,决定是否就吾等代阁下作出之申请作出股份分配。
14.6发售新股票之财务通融
在阁下要求吾等时,吾等可提供利便认购新发行之股票、或继续持有(如若适用)该等证券的财务通融(以下简称「财务通融」)。吾等在任何时间有凌驾权随时要求还款。吾等可于任何时间终止财务通融而毋需向阁下发出事先通知。阁下须就财务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额逐日计算的利息(及因欠缴而须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吾等不时决定并通知阁下。阁下须就吾等随时作出之要求清偿所有财务通融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条项不会妨碍阁下就财务通融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赋予吾等的权利、权力及补偿。阁下一旦使用财务通融,即为承认并接受财务通融之条件及条款。
15. 结算
15.1不履行交付
(a)阁下保证不会发出售卖不属于阁下的证券之指示(即包含卖空行力)。然而,阁下可透过与吾等订立另一份协议而采用卖空服务。
(b)如吾等按阁下之指示售卖证券,若因阁下未能如时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证券,这样。按照用任何用法律、法规或法例之条文,吾等获阁下授权借取、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证券.
(c)阁下应承担吾等因所述理由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费用、收费、损失、损害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吾等因安排任何借贷而招致的补价、费用或收费,并弥偿阁下之有关费用、收费、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
15.2购买之现金补敷
(a)购入证券指示一经接收,吾等会在户口存有的现金结余指拨出由吾等按酌情决定评估为足够之款额,以作为购入证券之全数价值及所有交易费用之现金补敷。
(b)若户口中存有之现金结余不足,吾等并无责任执行或回应该指示或就此事实知会阁下。
(c)阁下确认在向吾等发出任何购买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示前,确保户日中存有足够的现金结余以支付所有购买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连同交易费用,为其独有之责任。
15.3欠缴费用
若阁下欠缴到期并应支付予吾等、吾等之有联系实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中银国际集团任何成员包括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之任何款额,吾等有权毋须事先通知阁下,并可按其酌情权决定转拨、出售或应用或安排转拨、出售或应用户口中之任何证券(包括销售或变现所得之收益)或结余,以清偿阁下之债务。
16. 为阁下持有之现金
(a)任何为阁下持有之现金,除根据适用法律吾等毋须将之存入客户信托户口之现金外,将按法律之要求,不时存入吾等在银行或认可机构开设之客户信托户口。吾等为阁下持有之现金(不论是否存于客户的信托户口),均会按吾等不时指定之利率及计算基准计息。阁下只会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方有权收取该月份的利息收入。若干月内的任伺时候终止户口,阁下仍可按比例获得利息,但会在该月的最后一日才派发。
(b)阁下可选择将阁下户口内的每日收市现金结余自动投资于经批准投资项目的股份或单位上。若阁下作此选择,吾等将获授权,从阁下户口中扣除有关款项。阁下同意并授权吾等可自动按吾等认为合适的时间及条件将经批准投资项目的股份或单位赎回,用以清偿阁下户口的欠款(即借方结余)或根据协议就交易进行所需程度的结算。
「收市现金结余」指任何交易日下午四时阁下户口内正数的现金结余(即贷方结余)。
「经批准投资项目」指阁下不时通知吾等的该等投资产品。
17. 交易兑换
有关以阁下户口中所存之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所进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汇率波动而带来之利润或损失,将完全计算入户口中并由阁下承担风险,而且将在有关银行采用之汇率相应地拨入或从户口中扣除(视属何情况而定)。
18. 费用及支出
阁下须直接或从户口中支付吾等因阁下使用吾等之服务,而恰当地招致或吾等随时决定以任何货币征收,不论附带或是关键之所有征款、税项、佣金、经纪费或对手方费用、关税、交易费用、资料牌照费、户口交流费、户口维持费及其它维持费、利息、特别权利行政费用、斩仓费用、溢价、罚款、电汇费、保管费、结算费、户口周转费、户口转换费、货币兑换费、税项、认购费、保险服务费、保险费、外币兑换亏损、法律开支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费用及开支,而吾等获授权从阁下户口中扣取有关款项。阁下欠付吾等的债项将按照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利率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阁下,利息将按照香港中国银行不时订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三厘计算。吾等的佣金及其他收费将不时通知阁下。
19. 回佣
吾等有权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吾等执行买卖产生之回佣、经纪佣金、佣金、费用、利润、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处,作为吾等之得益而无需向阁下披露。吾等亦有权酌情决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处予交易相关之任何人士。
20. 每日交易总结及结单
(a)吾等将一阁下分别就证券交易、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交易发出每日交易总结,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进行的所有交易,该每日交易总结将在有关交易日期后两个营业日内发出。
(b)若适用法律及法规有此要求,吾等将向阁下发出每个户口的月结单,以总结有关户口自上一期结单日期后所进行的交易。有关月结单于有关月份结束后七个营业日内发出。除前述的月结单外,吾等亦会根据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操守准则的要求向阁下发出其他结单。
21. 通话之记录与电子邮件之监察
为保障双方利益,阁下了解、同意并明确赞同吾等以电子方式记录阁下与吾等之任何电话对话及阁下使用吾等服务之情况,及监察阁下与吾等之间的电子通讯。
22. 通讯接收的推定
22.1通讯方式
通讯可以邮寄方式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至阁下之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阁下自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告知吾等之其他地址或联络号码。所有通讯一经如上述方式发出,不论是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或发送至阁下最后为人所知之地址等方式发出,均应被视作亲自交予阁下本人,不论实际是否被领收。
22.2每日交易总结及结单
阁下有责任于收到有关该等交易或阁下户口之通知书、确认书、每日交易总结或产口结单时立即进行审阅。
任何通知书、确认书、每日交易总结或结单内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资料将对阁下具约束力,除非吾等于阁下收到或被视作收到上述文件48小时内收到阁下以书面或电邮形式作出之反对通知。吾等保留决定阁下对有关交易或资料所作出反对之有效性的权利。
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监管规限下,阁下同意每日交易总结或其他确认书或结单均以电子方式记录及经由电子媒介收取。
23. 证券保管
23.1保管方式
就吾等为户口所保管之任何证券,吾等可酌情:
(a)以阁下或吾等有联系实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名义登记;或
(b)存放于吾等之银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设施之任何其他合适并为适用法律或法规所允许之机构指定户口内保管。
23.2股息
当吾等收到任何因阁下户口之证券而产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时,会将之存入阁下之户口。倘阁下的证券为吾等为客户所持有之较大量相同证券之一部份,阁下有权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
23.3债券
在设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况下,吾等获授权酌情决定(在费用及支出由阁下支付的情况下):
(a)要求支付及收取与证券有关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项或分派(不论属资本性质或收入性质);
(b)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额时放弃阁下的证券,或在证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赎回时放弃阁下的证券:
(c)交换任何与阁下的证券有关的文件(无论该等文件属中期或临时或长期性质);
(d)代阁下以拥有权人的身份填写及递交任何与证券有关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证券售卖时所需的拥有权书。
23.4投票及其他股权
(a)如吾等得悉代阁下持有的证券将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换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购、回购或股本重组而产生的权利或特权),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阁下于14个工作天内(或视乎情况下按照指定或合适的较短期限)明确地以书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权利及/或特权,与此同时,阁下户口有足够可动用的资金,吾等会依以合理情况下可接受的书面指示替阁下行使权利及/或特权。否则,吾等不会行使有关权利及/或特权。若吾等得悉代阁下持有的证券附有认股权,即使没有满意的指示或足够资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认为适合的做法处置认股权。
(b)如吾等得悉吾等代阁下持有证券的公司计划催收任何尚未缴付的金钱,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倘若阁下已提供相关的资金,并有足够时间容许吾等加以处理,吾等会根据合理情况下可接受的书面指示替阁下缴付款项。否则,吾等不会代阁下采取任何行动,亦不会负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导致的责任。无论如何,如吾等因法律上有责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动缴付金钱,阁下会依照要求补偿吾等。
23.5抵押或借出证券
(a)在未有阁下的事先书面同意或授权前,吾等不得存放任何阁下的证券作为向吾等所作出之任何贷款或垫款的保证,亦不得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弃管有任何该等证券。
(b)若阁下授权予吾等抵押、质押、转让或设立任何证券权益或借出或其他情况下放弃管有任何证券,该授权应自当日起持续有效12个月,而阁下可按照适用法律,以吾等订明之形式签署授权书,以不时进行重订,该授权亦可按适用法律被视为已获重订。阁下可以不少于5个工作天向吾等发出书面通知,随时撤回授权,以阁下清偿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为条件。
23.6统一储存
吾等可酌情将阁下储存在吾等或由吾等为户口而购入的证券,特定拨入户口、或与其他阁下持有的同样证券作统一安排。凡已统一安排的有关证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蒙受损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证券数目或数额减少而引起),则应将应支付给阁下的款项记人户口之贷方,或按应属户口之有关证券的数量或数额所占的比例,将亏损从户回扣除,视情况而定。
Ⅳ 混证证券支付方式的优缺点
造成这种情形的关键是资金流动性重新充裕,甚至有泛滥之嫌,经济变差,流动激增成为了市场基本面的演变模式,也就是说市场业绩并没有发生大增,但钱多了,所以我们也看到市场行情从中小盘股转向大盘股活跃,这样指数乜有了阻力,反弹速度也非常快,但由于资金流动性加快,这样带来了行情也是急涨急跌,随意性增强了,在这样模式下,股民也必须要转型。
Ⅳ 什么是设权证券,打个比方
证权和设权证券的定义你搜一下有的 这个我就不说了
其实很简单,设权,就是这个东西本身不具有权利这个属性,而是人赋予的。
比如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中,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也就是说,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故是设权证券。
Ⅵ 关于证券的问题
你好。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成功的关键.目前中国证券公司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本文将对券商风险及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找到合理的解决对策.关键词:证券公司证券市场风险管理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成因的分析(一)外部原因1.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是还存在种种问题制约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健全.首先,许多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不足,并且许多条款过分简单造成可操作性较差;另外,法规的执行不力也直接导致法律效应的弱化,缺少约束力.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的规章制度大都以保守为主,对各种资金的人市,各项业务的开展,分支机构的设立,市场金融的创新等都以限制为主,束缚证券公司的发展力,致使券商一直以来业务经营趋同,利润来源单一,受市场涨跌影响较大,导致抗风险能力不强.2.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对风险认识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不完善,因此,目前还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监管的滞后使证券公司要面对更大的风险.3融资渠道匮乏.过去,由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证券公司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自有资金的匮乏不仅导致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其他违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4做乏适度竞争环境.中国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一种竞争怪圈,一方面,市场充斥着条块分割的行政色彩,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非常强大,政策以及政策出台的时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变化较大;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之间却在某些业务方面充斥着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竞争不足和失度竞争共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竞争环境,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券商效率的下降,从而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内部因素1.对风险认识不足,忽视风险控制.我国券商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采取的方式也较为被动,而且我国券商防范风险往往是基于外部压力,而没有真正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面对监管部门的压力,只为应付人民银行或监证会的检查.所以,一些券商虽然成立了风险控制部门,也只是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从本质上看,西方投资银行控制风险是源于内部压力,所以西方投资银行控制风险能力较强,采取的方式不仅规范,科学,而且较为主动.2.规模弱小,业务范围狭窄,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券商多按地域系统分别建立,规模过小,资金分散,资产流动性差是国内证券公司共同的特质,抵御风险能力非常有限.业务范围狭窄,发达国家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广泛,既有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也有兼收与并购,私募发行,风险投资,衍生产品,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证券抵押融资,咨询服务等等.而国内券商目前业务范嗣主要限于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缺乏供风险控制利用的金融工具,经营范嗣的狭窄使得证券公司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3.公司治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备.(1)内部规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大多数的公司制度并不是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的,而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匆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复制,或者对同行业公司制度的抄袭,再加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自身业务的拓展与创新,使其约束控制力减弱,以致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2)高管人员成为公司的特权阶层,内控机制对其缺乏约束力,"内部机制"变成了"内部人控制",公司受大股东操纵现象严重.我国证券公司大部分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现象,董事会基本上由大股东做主,董事会作用基本没有发挥,股东由自己的意愿决定投资项目,存在很大的风险.(3)公司各职能,监管部门的效用未得到发挥,不利于内部机制的实现.监事会及内部稽核部门形同虚设,不具备完全独立性,因为其成员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指定,很难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内部机制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而是依靠自上而下以及同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互相制约来实现的.4,管理体制和手段落后.在管理方面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结构问题,目前还没有充分依靠公司董事会,监视会和股东大会三者来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虚设现象严重,重大决策缺乏监督制衡机制,很容易造成管理决策方面的失误.二是,管理层次问题,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数实行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由于管理层次的不到位也造成风险管理的缺失.三是风险控制执行不力,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多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形同虚设,执行不力又引发其他方面的风险.而且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高度集中,流动性差,股东比例失调,公司透明度低等导致证券公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失控.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防范券商自营业务风险1.从决策和授权程序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自营部门的个人影响将受到较大限制,改变以往证券公司存在受个人投资偏好影响等情形.个人的作用仅能在讨论和表决中发挥,对降低风险有较大效果.2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将进一步日常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是可以随时了解和检查的.这会大大降低违规自营事件发生的概率.3.持股集中的案例,在证券自营业务中将大为减少.在《指引》实施后,证券自营业务的主要手法,是在证券池中分散投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将进一步向证券投资基金靠拢.4.证券自营业务引起的风险将由多种技术手段予以释放.证券自营业务是风险很大的业务,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的影响往往较大.逐日盯市制度的确立,有望与"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相呼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1995年国际上的巴林银行破产和2004年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都是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会计账目和会计记录及内部财务管制,完备和强有力的内部审计制度,整个审计必须独立于公司的其他业务;明确个人权限,阐明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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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每个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所吗
不是,证券公司也是有等级的,分别是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别,AAA是最高等级,而C是最低等级,并且证券公司所含的5大业务,也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能做的。最基础的证券公司,是只有经纪业务,也就是只能开发客户,给客户提供平台。一般都是C类级,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就比较多了。也基本上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所,并可以向外界出售他们的研究成果。
Ⅷ 哪家券商的独立下单软件和华泰证券是一样的 我说的是独立下单软件,不是行情软件.
一般券商都会提供独立交易软件,比如我们国泰君安提供的是富易交易,不过正因为大家都是独立开发的,所以不太可能和华泰是完全一样的。
Ⅸ 证券交易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吗
证券交易所的
问题,你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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