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汇交易有哪些独特的特点
第一,全球最大最公平的市场。外汇市场平均日交易量1.9兆美金,相当于期货市场的4倍,美股市场的30倍,令其成为全球最大、同时也是流通性最高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容量,使得投资者有足够的盈利空间。外汇交易流通量非常的大,基本上是没有任何人或者机构能够操纵市场的。
第二,交易时间长,二十四小时可交易。外汇市场24小时开放,不像股市,只在上午9:30到下午3:00交易。因此外 汇市场适合活跃的交易者。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作息时间进行交易。同时,24小时不间断的特性保证最小的市场裂缝;换句话说,排除了开市价格戏剧性高于或低于收市价格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因为24小时的市场,裂口性高开或低开是不可能的。
第三,交易成本低,没有任何佣金。 外汇交易的成本是极低的,仅为买卖差价的几个点而已。此外,一个纯电子市场使得交易者可以直接与庄家进行交易,免除了标价和中间人的费用,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外汇市场提供了24小时的流动性,交易者得到了狭窄和具竞争力的价差,使在线外汇交易更成为短线交易者的乐园。
第四,双向获利模式。外汇交易总是涉及货币对,您买一个货币的时候,就必然卖另一个货币。您既可持有多头头寸,也可持有空头头寸,无论行情如何,都有机会获利。
第五,杠杆交易模式。杠杆比率是决定某个市场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交易者可以通过对杠杆的运用来度身定做暴露于风险的程度。
以下为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顿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露进|
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2)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独特点的是扩展阅读:
合法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
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
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3. 证券交易所都有哪些类型沪深股市属于什么类型的
实际上现在证券交易所在市场上面有很多,上市公司也有很多做了比较好的证券交易所,比如说湘财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等这一系列的交易所都可以承载中大小的证券交易,其中沪深股市是比较知名的一些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有如下:
一、沪深股市是属于什么类型的?
实际上护身证券交易所它是属于同一种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是属于这个类型,当然证券交易所不仅仅只是股票交易,但主要承载的也是这个类型,而像沪深股市这种比较大的证券交易公司,其不仅存在着一种证券交易类型,还有是包括公司上市和公司策划以及创投等等,这一系列的都在承载着。
4. 场外交易市场的独有特点
(1)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2)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
(3)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由于证券种类繁多,每家证券经营机构只固定地经营若干种证券。
(4)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买卖采取一对一交易方式,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不可能同时出现众多的买方和卖方,也就不存在公开的竞价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买卖双方协商议价。具体地说,是证券公司对自己所经营的证券同时挂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并无条件地按买入价买入证券和按卖出价卖出证券,最终的成交价是在牌价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含佣金的净价。券商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挂的牌价。
(5)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其交易效率也不及证券交易所。但是,美国的NASDAQ市场借助计算机将分散于全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联成网络,在管理和效率上都有很大提高。
5.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是什么
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
(5)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独特点的是扩展阅读: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
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6.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分类是什么
一、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二、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 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7. 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但不是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范围更广阔的场外市场。核心不等于主体。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7)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独特点的是扩展阅读:
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
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
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期权交易
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
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
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购买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购买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出售证券实物资产,也可拒绝出售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选择权交易。
8. 哪些行为在证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行为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你好,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