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探索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所及运行管理新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董建国
农村土地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制度性问题。自国家批准重庆市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就城乡土地利用机制、耕地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大事就是拟设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与重庆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差异显著。从土地市场体系来看,城市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10多年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从土地价值的实现情况来看,权属差异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价值未显化。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乡土地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待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按户籍人口计算,2007年末重庆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84m2,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3m2,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大有潜力可挖。重庆市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就是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途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整个方案设计中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三是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设置
对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我们有两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监管层面,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土地交易指导、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土地指标核发等日常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交易平台层面,由市政府出资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就性质上讲,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但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我们打算在区(县)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请,提供信息发布、登记等服务。
三、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按我们的设计,农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标两个品种,或者说有“实盘”和“虚盘”。“实盘”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二是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三是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四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五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时,原土地实物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一并交易。目前,在重庆和全国,“实盘”交易已经以不同形式在进行,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是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等。
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创新和方案设计的重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即“虚盘”。土地指标交易的制度设计,是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它的意义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现有“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相比,我们设计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有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地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土地以指标形式进行交易,实现远距离、大面积流转,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才能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沉睡的资本。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通过土地交易所流动配置,必然带动城乡要素市场的发展,有力地促进资本、产权、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四、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管理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有序运行,我们准备建立以下六种运行管理机制:
(1)指标总量调控机制。为与现有国有土地管理制度衔接,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每年度指标交易量不超过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20%。
(2)指标有效利用机制。为促进土地指标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标的囤积和炒作,我们规定:土地指标经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具体用地项目结合使用。否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土地所在地区当年土地指标基准价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类交易机制。我们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实行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分类交易。农业用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实行“三个不变”,即农业用地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家庭承包制不变。在“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就是向龙头企业、种田大户的流转。
(4)用地指标分类供给机制。为防止因巨大的购买力差别和级差地租原因,可能导致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发达区(县)过度集中而欠发达区县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我们准备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实现市场价值,使农民得到实惠。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和储备土地,一律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指标。另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奖励性调配,与各城镇吸纳农民工就业、农村人定居的规模挂钩,用计划调配的手段解决公平问题。
(5)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为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我们在交易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上,都对农民利益作了设计和规定。在申请耕地复垦整理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耕地复垦整理,必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凡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整理,必须有其他稳定居所、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避免宅基地复垦整理交易后出现农民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问题。在申请交易土地指标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必须出具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凡农村家庭、乡镇企业申请交易,必须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在价格确定环节中,我们实行价格保护措施: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土地所有者放弃优先回购权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环节中,我们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农民可获得绝大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
(6)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以土地为核心,推进国有土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赋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平等的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❷ 农村产权交易所是干什么的
农村产权交易所就是一个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拥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的交易。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
(3)资产处置等。
其实产权交易所就想是一个农贸市场。能交易一些看的见的东西。这样的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卖出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产权交易所就是对这样的交易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的服务;开展政策喜讯、组织交易。
(2)北京农村土地交易所扩展阅读:
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产权交易所的职能一般包括:
(1)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2)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3)审查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4)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
(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不仅包括股权交易,还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不同产权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业务设置。
❸ 怎么参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拍卖会
不一样,土地交易中心是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单位 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土地交易
❹ 北京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证(房产证)到哪里办理呢
在所在地区土地管理局去进行申请挂失,待上现有的其他的文件!土地证的发证通知单!如果是竞拍的话,竞拍资格证可以为你证明。
❺ 北京农村土地确权
北京农村的股份制改革也可以称作是:“第二次土地革命”,分为四大股份:户籍股、土地股、劳龄股和独生子女配股。如果你们在04年左右参加了土地确权,就能有土地股。最好你们现在能把户口转回村中,那么就能有户籍股、劳龄股,你就能有独生子女配股。
❻ 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农村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❼ 2.土地市场
(1)土地出让向多目标转变
深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时出台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推动土地供应由“价高者得”的单一目标向完善市场、保障民生等多目标管理转变。2010年,全国共出让土地29.15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2%;出让总价款为2.71万亿元,同比增长57.8%(图8)。其中,招拍挂共出让土地面积25.73万公顷,同比增长37.4%;招拍挂出让价款2.6万亿元,同比增长59.7%。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持续稳步提高,2010年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达88.3%,同比提高3.5个百分点;招拍挂出让价款占出让总价款的比例达到96.0%,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图8)。
图 8 土地出让及招拍挂出让面积和价款变化情况
专栏 4 地票个案引发高度关注
地票,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本地农村发展用地后,将节余指标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形成的可用于市域范围内建设的用地指标。地票归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共同所有,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价证券、土地财产权益等属性,其运行过程包括“复垦—验收—交易—使用”4个环节。
作为地票的首创者,重庆自2008年12月4日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以来,已经举行了18场地票交易会,交易地票约3.5万亩、成交金额逾43亿元,产生了较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地票产生后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专家学者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地票制度在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维护“三农”利益、凸现土地权益“资产化”、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统筹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地票打包交易方式有缺陷、地票推高房价的可能性、企业竞得地票后“落地”难等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进入2010年,地票热潮不减,成都更是出台政策对所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凭地票准入制度,但由于违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年底被紧急叫停。
在此背景下,有序、有度开展地票制度创新,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夯实地票的法律制度基础,如法律属性、归属、权利义务界限等;二要保障农民权益、完善地票收益分配,要优先保障农民利益,不能形成新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三要实行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地票规模,要实行总量控制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制度和市场风险,统筹考虑复垦规模、流转数量、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地票规模;四要构建农村土地评估和流转支付体系,要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时间和数值增长方式,形成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
(2)地价水平稳步上升
2010年土地市场延续了迅速回暖的势头,持续走高,在经历了力度最大、手段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调控政策后,年末房地产市场重新火爆。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全国105个城市地价监测得到的结果,综合地价一季度涨幅较2009年第四季度有所趋缓,但仍保持较高的涨幅;二季度调整回落,涨幅较上一季度趋缓,三季度出现反弹,环比增速较上一季度有所回升,政府再次密集出台了第二轮调控政策,包括提高首付金比例,调整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央行也两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四季度综合地价环比增幅加速回升,全国地价总体水平呈上升态势。综合地价、商业地价、居住地价环比增长率均为本年度最高。2010年第四季度,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为2882元/平方米,商业、居住、工业地价分别为5185元/平方米、4245元/平方米和629元/平方米;同比增长率分别为8.62%、10.03%、11.02%、5.29%;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53%、2.89%、3.67%、1.08%(图9)。
图 9 2007~2010年各季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总体水平增长情况(环比)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三大重点区域综合地价水平均高于全国总体水平。其中,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地价水平最高,为4403元/平方米;珠江三角洲地区次之,为3830元/平方米;环渤海地区最低,为3182元/平方米。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地价环比、同比增幅最低;珠江三角洲地区增速趋缓;环渤海地区增速均呈上升趋势。
(3)土地购置面积创新高
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4.10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8.4%,土地购置费9992亿元,增长65.9%。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为历史最高水平,超过2007年(4.06亿平方米)。2007年由于国房景气指数持续走高,房屋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增幅加速上涨,屡创历史新高,促使金融、土地等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集中出台(图10)。
图 10 房地产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情况
专栏 5 京沪等土地出让金超过千亿
2010年各地加大了土地供应力度,土地出让金增长迅猛,北京、上海和大连三地的土地出让金超过4000亿元,约占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
10年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迅速。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到2009年,该比例已上升至48.8%。2010年,北京、上海、大连土地出让金已破千亿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今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2.7万亿元,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65.9%。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收入,是为“土地财政”(表1)。
土地财政,从收入来源看,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点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和建筑税,有些地方这两项税收甚至占地方总税收的百分之三四十。二是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已达百分之四五十,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此外,政府用征收和储存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这种做法在各地很普遍。目前,政府土地抵押的融资额,已远远高于土地财政的收入。
表1 2010年28个重点城市土地出让金情况
数据来源:世联数据平台
地方政府收入对土地及土地相关产业扩张的过度依赖,主要是财税体制不合理,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取得伟大成绩,问题是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过小。后来,中央把城镇化作为重要的战略方针,各级城市的政府首当其冲,承受巨大压力,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发展资金不足。恰在这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历经10年,终于基本确立下来。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换届,各级城市政府普遍从土地管理制度上,找到了解决财力不足问题的出路,土地财政逐渐形成。
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础。反思中国土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既负责土地管理,又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所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经营是市场主体的活动,具体到国有土地的经营,就是要保值增值,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把这个作为政府的职责,客观上使各级地方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
❽ 农村土地使用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所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另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乡政府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8)北京农村土地交易所扩展阅读: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