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信达证券处罚

信达证券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1 08:15:14

①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现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发表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信达地产已在《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中对信达地产及其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报告期内,信达地产及其子公司如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信达地产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② 中海信达利率怎么停了

“首只私募债违约,而担保方拒绝代偿”的消息近日甚嚣尘上。

曾有多位债券投资机构人士向本报记者询问,“中海信达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消息是否属实?这家公司担保了大量私募债、信托和专项资管计划。如果此次拒绝代偿,很有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我们很关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本次违约的是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2013年发行的一期总额1.8亿元人民币私募债,简称“13中森债”,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达)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担保经中海信达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协议书》、《担保函》都由总公司签字盖章,并非之前传言中的已经吊销的某分公司。

接近债券承销商的人士透露,目前收到的资料显示,中海信达已经承诺将按照协议代偿“13中森债”首期利息1800万元。且在4月3日,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以及中海信达方面将召开会议,确定债券的付息情况。

记者多次联系发行人中森通浩,并到访中海信达两处办公地点了解相关情况,但这两方面拒绝作出任何回应。

涉案多起金额达6亿

上述人士表示,中海信达已经明确承诺将按照担保协议履行担保责任。“非常确定担保方会代偿了,4月3日债券持有人会召开一个会议,届时可能还有更为确切的消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13中森债”发行文件显示,如中森通浩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期私募债券,中海信达承诺代为偿付债券的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担保范围内的其他相关费用。不过要在收到书面索赔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不过中海信达能否代偿成了市场关心的另一个问题。一份中海信达担保的工银瑞信基金招募说明书显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中海信达总资产207435.51万元,净资产200383.14万元,净利润仅有37.21万元。

一位担保业人士对记者表示,“2012年后,受部分银行终止合作的影响,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出现下滑,也有部分逆势上扬。中海信达关于债券和一些券商资管的担保业务的确比较猛,其中也暗藏风险。”上述担保业人士给记者算了笔账,一般的担保费用在2%,100亿元担保额的担保费才2亿元,除去费用,担保公司利润很低。发生一两笔代偿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也显示,中海信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多达五六十件,涉案金额约6.4亿元。不过有承办人表示,“主要是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子,有的案子当时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续已经通过执行别的公司追回债务了。”

北京担保业另一位权威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监管部门倾向于担保公司在发生风险时先行代偿,然后再处理相关问题,而中海信达在代偿方面一直不太“痛快”,还发生了一些纠纷。今年3月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还在会议上点名批评了四家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其中一家就是中海信达。

“13三福船”踩红线

对于上述问题,中海信达方面一直拒绝作出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2年至今,中海信达提供担保的债券多达15只,规模21.34亿元。发行主体多为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甚至不乏造船等高风险行业。

除此之外,中海信达还担保了多只券商资管计划,比如“西藏同信证券同心桑铌科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基金”等,规模或多达数十亿元。

“如果中小企业私募债大规模发生风险,而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有限或者拒绝代偿,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一位债券投资者对此表示担忧。

工商资料显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本10亿元,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经济合同的担保”等。

中海信达提供再担保的最大一单债券为“13三福船”,即2013年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该债券为公募发行,规模7亿元,而这一单担保很可能超过了“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的红线。

前述工银瑞信基金的一款公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中海信达在保责任余额121.1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91.5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207435.51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00383.14万元人民币。以此简单计算,“13三福船”的单笔的担保额已经超过其净资产20亿元的30%。

③ 张远忠的人物事件

提请证监会查处券商虚假陈述
张远忠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已于(2011年)4月19日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李某某请求证监会对国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关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的涉嫌虚假陈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求其对四券商及相关分析师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书》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宝安的《中国宝安:房地产和新能源的价值明显低估》《中国宝安:坐拥负极龙头、新能源业务风生水起》《中国宝安:价值奠定底线,石墨烯打开巨大发展空间》和《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等研究报告。
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湘财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为贝特瑞提供近2.68亿吨储量、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优质石墨矿产资源;平安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拥有丰富的石墨资源,其鸡西石墨产业拥有石墨矿储量约1亿吨;国泰君安明确提出中国宝安具备充裕的石墨资源优势,其拥有的鸡西石墨矿探明超大储量;信达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鸡西石墨矿品位很高,足够满足贝特瑞自用所需。即这四家券商无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但是查阅中国宝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数次公告可知,中国宝安并没有发布过任何关于自己拥有石墨矿的消息。
《申请书》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四家券商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张远忠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都是让投资者买入中国宝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评级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了重大影响。

④ 庞大集团因披露信息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吗

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实控人庞庆华、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庞大集团公告、资产管理协议、收益互换协议、庞庆华出具的承诺函、授权文件、情况说明、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据、公安机关文书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⑤ 今年来中国发生的类似于安然事件的财务造假事件有哪些比较典型的谢谢

银广夏:16个跌停的伤害
2002年6月5日,深交所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作出了银广夏暂停上市的决定。12月7日,经深交所批准,银广夏获准于2002年12月16日起恢复上市。2003年7月13日,银广夏发布了半年报预盈公告上,昔日的造假大王总算在市场是初步站稳了脚跟。
银广夏造假对中小股东造成的伤害之深,大致可以用连续16个跌停板来衡量。由于来自地方政府的宽容、当年各路媒体对造假的疏于防范,以及研究人员、基金经理的看好,使得众多中小股民成为了银广夏的股东。从这点可以说银广夏是令中小股民最为心痛的股票。

蓝田股份:散户银行齐遭殃
蓝田股份(后改ST生态)是继银广夏之后,中国股市又一个美丽的肥皂泡。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该公司股票自2003年5月23日起终止上市。原因是尽管公司在2002年中报和年报均实现盈利,但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两份报告分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进而未能出具推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意见书。
蓝田造假害苦了小散户,也拖累了银行。1999年蓝田股份高峰期股价达到22.95元(复权后),等到退市前其股价只剩下3.02元,退市后股价更是一文不值,因为2002年该股每股净资产仅为-0.08元。另一方面,蓝田出事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银行均起诉中国蓝田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但等到这时来起诉,又能要回多少钱?

郑百文:2变1的游戏
一家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经过企业的包装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居然变成了一家10年间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上市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的名牌企业———这就是郑百文。郑百文的结局是重新回到证券市场,但现在的市场显然更加理性。
在经历了两年多的暂停上市后,饱受煎熬流通股股东终于盼来了郑百文的复市,但手中的股票却少了一半。即便以处于价格谷底的5.49元的停牌价来看,中小股东要搬回本钱的机会也很小。因为以三联目前的行业背景、1角多钱的每股年度收益,其定价不会太高。究竟是谁拿去了小股东的股票?没有三联的参与,百文就得退市;而且,三联得到4500万法人股和5300万流通股的成本是付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3个亿,资产置换2.78亿元。

琼民源:国家买单第一例
1996年入市的股民一定会记得这只股票。琼民源公司1996年因虚假年报严重误导投资者,而使股价在短时间扶摇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构成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从1996年2月5日到1997年2月27日的一年时间里,股价由最低1.55元(复权后),直冲至最高26.4元。以收盘价计算的最大涨幅达到1528%,停牌前其股价仍高居23.49元。
造假暴露后,为稳定市场,有关方面确立了“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的重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将一家更好的公司(中关村)来调换造假的琼民源,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股民而言其利益得到了维护,被停牌两年的琼民源变成了中关村,上市当日股价最高达到38元,比停市时还高出14.5元。但是究竟是谁在为违规行为买单呢?不言而喻,是国家。

⑥ 请问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哪些造假事件说明了当今社会的什么问题这与哪些中国转统观念相冲突

造假事件太多了 涉及食品 医药 生活用品 电子产品等等很多很多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向来提倡 诚实守信 , 当今的社会上的不诚实事件是由于惟利是图 法律意识薄弱 缺乏精神道德约束力所造成。

而在我国,几千年来受教育的人只是少数人,即使是当时的一些部分的受教育的人 去发奋学习也只是为了升官发财 光宗耀祖的一己私欲而已。 在清朝晚期,又受各国侵略 保守派和开放派 之间进行激烈的口水战,同时间又有很多其它各种各样的输入我国的西方思想。 一时之间 出现了精神上的崇拜混乱。 太多人游离于空洞的思想和复杂的激进主义之间。
对传统人性又产生质疑,对外来思想又产生太多的疑问,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过于渺小,从而导致人 开始产生扭曲的想法和一些短浅的目光(比如 短期利益)

如果一群人在道德行为上有共性,并且深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理,那么就会大大减少 不诚实的行为,如果思想混乱缺乏精神寄托,人就会只看 短期利益了,从而间接产生不诚实的行为。

另外,人类是其它动物的一份子,很多动物包括人类都是首先考虑自身的(例如 贪婪 自私等),鉴于人类本身存在这个弱点,因此需要制造法律来维护 大部分人的长远利益,长远来说也是对种群的一种保护。
有人性的到位的法律,让人知法,再加上精神上的一些信仰,以及从小到大的教育。是目前人类社会维持良好秩序的方法。

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⑧ 怎样才算了操控股票证监会要查处的

你理解的可能是做庄吧, 那要有很大的实力,还有大部分都和上市公司都有暗中联系的。 证监会也只是枪打出头鸟, 大部分还是管不了的!!!

阅读全文

与信达证券处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哪些行业财务杠杆较低为什么 浏览:969
西财公司金融资料 浏览:851
广州拉卡拉金融公司 浏览:315
现在还需要做外汇核销吗 浏览:2
爱客外汇 浏览:956
基金公司理财顾问 浏览:851
大同证券不靠谱 浏览:905
金融服务费怎么交的 浏览:911
贵金属k线图看不懂 浏览:542
中国的杠杆是什么意思 浏览:263
2019年3月柴油价格预测 浏览:515
期货哪个最好做 浏览:477
公式大智慧前十大股东 浏览:12
交通银行贵金属点差 浏览:163
期货矿机什么意思 浏览:886
云南省昆明市贵金属研究所 浏览:314
贸易公司在内部融资靠谱吗 浏览:588
中国美臣金融服务集团 浏览:994
关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浏览:828
绿茵生态中签预计价格 浏览: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