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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21-09-26 08:29:22

1. 财务公司是干什么的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财务公司亦称“财务有限公司”。别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同称为“特许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人银行比较,它的存款额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资本额较少。英国经营耐用消费品的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业务的信用机构。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或对出售耐用消费品的商店融资。由商店将与顾客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转让给财务公司,或由财务公司垫付商店向制造商购货的进货款,商店售出商品后归还欠款。

基本简介: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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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怎样看待财务公司入市

长城财务公司总经理冯觉民几天来一直很兴奋。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让这家原准备撤消的财务公司重新焕发了青春。在得知新办法允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进行同业拆借,并可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后,长城集团公司表示将对财务公司追加投资3亿元。
有同样心情的绝不止长城财务公司一家。在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大型企业集团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多家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对投资有价证券和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表示了浓厚兴趣。那么,新管理办法出台,对证券市场、企业集团以及下属的上市公司将带来什么?
增加市场资金供给 分散国有股上市压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小银行”之称,它与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一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依托于大型企业集团存在。中国最早的财务公司出现在1987年,至今已有13年的历史。它主要是为企业集团服务,原来的业务范围主要限制在集团内部,而新规定将财务公司的功能从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为主。
新规定中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一是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办法》明确在“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的前提下,增加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的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务公司的融资渠道,特别是中长期的融资渠道。二是资金运用方面,增加了“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这意味着财务公司被获准投资股市。
而财务公司运用发行中长期债券所获得的中长期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对股市来说,无疑能使资金供给增加。另外,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可以使集团属下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通过股权投资置换得以盘活,解决国有股难以变现的负担,并将盘活的资金再用于充实企业的社会保障资金。这样,不但从根本上扭转了上市公司因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的法人股权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合理的局面,而且将国有股分散到债券投资者身上,减缓或者减轻国有股上市流通的压力。
规范股市投资行为 提高理性投资成分财务公司入市,对广大散户和中小投资机构会不会带来不公平竞争?这或许是不少投资者关心的话题。确实,在1996年之前,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自身与银行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非常方便地从银行获得资金,投资股市,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竞争。1996年底,《人民日报》发表特邀评论员文章,对当时股市的过度投机行为提出了警告,不久,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政策,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股市。
3年多来,我国证券市场已经逐步走向规范,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商业银行也越来越注重防范金融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像从前那样方便地贷得资金。1999年9月,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投资股市,但必须持股满6个月方可抛出。如今,财务公司获准投资股市,表明这一限制已进一步松动。
有关专家指出,过去虽然明令禁止企业入市,但在暗地里,仍有许多隐蔽的变通办法。而众多机构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在股票市场上运作,会加重市场的投机氛围。如今让企业财务公司从后台走向前台,实际上是对股市投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因为,按照规定,财务公司投资股市的资金,主要源于公司发行的债券。而债券发行的程序非常严格,这就对财务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同时,规范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也将提高股市理性投资的成分。
另外,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新《办法》要求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总资产不得低于8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由15亿元提高到30亿元,年销售收入由50亿元提高到60亿元,利润总额也由1亿元提高到2亿元,财务公司最低资本金由1亿元人民币直接提高到3亿元。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新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团公司及股东单位对于防范和化解财务公司风险的责任,如要求长期欠款不还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二是结合财务公司特点,对一些重要的监管指标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的较高要求,并限定财务公司对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高于其集团内负债,以防止个别财务公司的单一集团风险演变成社会性风险;三是树立了全方位监管的概念,增加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进行检查及实行行业自律等有关内容。
塑造国企蓝筹股形象 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有69家,他们基本上分布在传统产业中的钢铁、汽车、石化、纺织、电力等行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企业,又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国泰君安证券的刘勘认为,这类板块由于总股本和流通盘较大,股性呆滞不够活跃。新《办法》的实施,将使这些企业获得政策支持下的优先发展权,有望塑造出个股题材,进而形成市场亮点。
据统计,这69家大型企业集团总资产近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部国有资产的1/3。因此其资产运作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人士强调,《办法》中提高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管的规定,目的是使这类在中国尚属新兴的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地发展。而支持财务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力争在中国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一系列经济调控政策不断优惠扶持这一板块,似乎意味着政府在着力塑造国企蓝筹股的形象。这不仅将对国企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股市多年来宽幅震荡的走势,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财务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开一个财务公司,注册资金要很多吗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业务范围编辑
经银监会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中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中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展建议编辑
国内外财务公司上述两方面的差异,也正是我国财务公司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即我国的财务公司要发展壮大,必须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中央银行应积极改善财务公司的外部环境,为财务公司扩大发展空间。首先,中央银行要充分认识财务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把支持财务公司发展当作分内的工作。其次,充分体谅财务公司的困难处境,为财务公司排忧解难,放宽政策,取消对财务公司在经营业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再次,积极培育金融市场,提高财务公司准入要求,可考虑将财务公司定位为银行外的不能吸收储蓄的中短期集团公司附属融资机构,资金运用以中短期融资为主,资金来源以吸收集团公司内企业存款、向银行直接借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个渠道为主。这样既考虑了普遍性,又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予财务公司一定的自由度,突出财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特色。
2.企业集团应重视和发挥财务公司的作用,高度重视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发展中的战略意义。除了提高认识,集团公司要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给予财务公司配合和支持。同时,以财务公司为主体,培育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服务体系,增强企业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
3.财务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情况下,一个财务公司能否生存和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取决于该财务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的强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努力提高财务公司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财务公司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金融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争取尽早获得一个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搞好金融产品的创新等方面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以切实增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4. 财务公司的作用及意义

主要职能
(一)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二)加强资金集中归集,提升服务水平
(三)开拓多种信贷业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四)发挥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存量资金增值
其主要业务和银行相同,比银行多了投资和保险代理等业务。2015年末,财务公司行业存款余额3.23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财务公司行业中间业务收入33.93亿元,中间业务按收入排名依次是结算、财务顾问、担保、保险代理等;2015年,财务公司本外币合计结算量为226.89万亿元,结算笔数为8718.80万笔;多家财务公司以财务顾问的方式参与了集团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的发行。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5. 关于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几点思考

统收统支模式。该模式要求企业集团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均集中在总部财务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现金收支也都通过总部财务部,总部对所有现金收支高度集权。
1.2拨付备用金模式。该模式是集团总部定期拨给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一定数量的现金,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现金支出,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该种模式在大型企业集团中已不多见。
1.3结算中心模式。该模式要求集团财务部内部下设一个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该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资金结算、资金存贷和外汇买卖等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目前,未设立财务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多采用此模式。
1.4财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由集团公司出资建立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来帮助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管理。根据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协助成员单位办理包括交易款项的收付;担保;吸收存款;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等在内的多种经济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包括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等在内的多种业务。

6. 举例说明什么叫“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有白的!有黑的!白的呢提供资金让人贷款!收费也不是很黑,就算你不还钱也只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黑的呢黑咯~总之就是帮人解决财务问题的公司!

7. 财务公司是做那些范围的业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晟频耐蹲示霾呋

8. 如何区分有价证券投资与股权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区别:股权投资对象是没有上市的公司股票,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对象是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期货、权证等。股权投资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只是股权投资投资对象更具体。

股权投资( 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有价证券投资指的是指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来获取利益的经济活动。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有价证券按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9. 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财务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吗

不是,这要看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公司的性质了,如果是国有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如中石油的财务公司,当然属于国有,但如果是外资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当然不属于国有啦。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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