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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所监管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27 00:04:07

『壹』 探索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所及运行管理新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董建国

农村土地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制度性问题。自国家批准重庆市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就城乡土地利用机制、耕地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大事就是拟设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与重庆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差异显著。从土地市场体系来看,城市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10多年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从土地价值的实现情况来看,权属差异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价值未显化。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乡土地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待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按户籍人口计算,2007年末重庆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84m2,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3m2,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大有潜力可挖。重庆市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就是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途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整个方案设计中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三是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设置

对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我们有两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监管层面,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土地交易指导、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土地指标核发等日常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交易平台层面,由市政府出资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就性质上讲,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但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我们打算在区(县)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请,提供信息发布、登记等服务。

三、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按我们的设计,农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标两个品种,或者说有“实盘”和“虚盘”。“实盘”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二是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三是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四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五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时,原土地实物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一并交易。目前,在重庆和全国,“实盘”交易已经以不同形式在进行,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是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等。

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创新和方案设计的重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即“虚盘”。土地指标交易的制度设计,是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它的意义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现有“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相比,我们设计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有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地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土地以指标形式进行交易,实现远距离、大面积流转,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才能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沉睡的资本。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通过土地交易所流动配置,必然带动城乡要素市场的发展,有力地促进资本、产权、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四、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管理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有序运行,我们准备建立以下六种运行管理机制:

(1)指标总量调控机制。为与现有国有土地管理制度衔接,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每年度指标交易量不超过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20%。

(2)指标有效利用机制。为促进土地指标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标的囤积和炒作,我们规定:土地指标经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具体用地项目结合使用。否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土地所在地区当年土地指标基准价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类交易机制。我们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实行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分类交易。农业用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实行“三个不变”,即农业用地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家庭承包制不变。在“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就是向龙头企业、种田大户的流转。

(4)用地指标分类供给机制。为防止因巨大的购买力差别和级差地租原因,可能导致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发达区(县)过度集中而欠发达区县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我们准备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实现市场价值,使农民得到实惠。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和储备土地,一律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指标。另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奖励性调配,与各城镇吸纳农民工就业、农村人定居的规模挂钩,用计划调配的手段解决公平问题。

(5)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为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我们在交易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上,都对农民利益作了设计和规定。在申请耕地复垦整理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耕地复垦整理,必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凡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整理,必须有其他稳定居所、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避免宅基地复垦整理交易后出现农民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问题。在申请交易土地指标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必须出具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凡农村家庭、乡镇企业申请交易,必须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在价格确定环节中,我们实行价格保护措施: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土地所有者放弃优先回购权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环节中,我们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农民可获得绝大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

(6)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以土地为核心,推进国有土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赋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平等的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贰』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2月4日,酝酿已久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 该交易所由重庆市政府出资成立,系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 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图为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左一)、重庆市长王鸿举( 左二)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发 郭晋嘉 摄 版权声明: 凡标注有“cnsphoto” 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叁』 土地市场的建设情况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既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资产,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土地市场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土地资本运营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
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显得尤为重要。2002年下半年实施县乡机构改革,新组建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土地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资源保护与资产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各项制度,加大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
2003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03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弛,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自2003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
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发布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一些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四)是要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的土地收储周转金,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以保障土地收储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行。通过协调资金(政府出资或银行借款等方式),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确保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及出让管理规范化、合法化。
(五)是要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与土地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实施。

『肆』 北京拟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 交易双方可委托平台公开交易

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 (陈杭)近日,北京市印发实施《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重点解决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和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并与国家土地交易监管系统做好对接。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公开交易。

到2022年底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讲清什么能交易、什么不能交易

《实施意见》围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三种交易形式,明确交易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则,讲清了什么能交易、什么不能交易、如何进行交易。

《实施意见》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主体为区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及入园合约要求。

《实施意见》还对特殊情形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路径加以明确。

搭建交易平台,保障交易自由

《实施意见》对优化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讲清了在哪儿交易、由谁交易、怎样交易。要求各区结合实际完善土地市场交易系统,联通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组织挖掘市场潜力,开展市场交易活动。

《实施意见》提出,要对土地转让、出租涉及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达成意向—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理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签订、权属登记、政策咨询等交易事务。

此外,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公开交易。

坚决打击涉地腐败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涉地腐败行为。(完)

『伍』 射阳县国源土地交易所怎么样

射阳县国源土地交易所是1999-06-02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43号。

射阳县国源土地交易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9247038743290,企业法人邹其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射阳县国源土地交易所的经营范围是: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土地交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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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新政|北京: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

财经新地产讯 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在健全转让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和条件。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意见》还明确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要求。土地分割、合并应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权属和产权关系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强化出租管理方面,《意见》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具体上缴比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试点后会同各区确定并公布。出租价格标准由各区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组织评估确定。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可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各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以下是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统领,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及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形。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健全转让机制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和条件。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可依法进行交易;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4.特殊情形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证载用途与城乡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政府可依法按原规划用途收回,纳入土地储备。政府不予收回的,转让前应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原用地单位应当按原证载用途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款;同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新规划用途进行“多规合一”审查,明确土地出让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底价,通过土地市场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土地使用权由原用地单位竞得,由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按新规划用途进行登记(商品住宅除外)。土地使用权由其他单位竞得,由其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转让合同(对原用地单位进行补偿)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按新规划用途进行登记(商品住宅除外)。

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及入园合约要求。转让时,由园区管理机构或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转让条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明确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要求。土地分割、合并应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权属和产权关系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时,应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统筹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以及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三)明确签订转让合同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的,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四)落实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全市应税土地按纳税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强化出租管理

(一)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具体上缴比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试点后会同各区确定并公布。出租价格标准由各区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组织评估确定。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可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各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二)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三)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服务保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指导各区及时在网上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制定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人依法转让不动产时,应在转让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完善抵押机制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明确抵押权实现后土地使用须遵守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政策等具体要求。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属有偿用地的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租赁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以在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二)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依法规范和保障抵押权能。对经营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共同作出承诺,在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五、规范市场秩序

(一)建立交易平台。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并与国家土地交易监管系统做好对接。各区结合实际完善土地市场交易系统,联通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组织挖掘市场潜力,开展市场交易活动。

(二)规范交易流程。各区要对土地转让、出租涉及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达成意向—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升服务监管效能。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加强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征缴等业务衔接,积极推进交易、登记、税务、金融、涉地司法处置、涉地资产处置等数据信息汇集和共享。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发证流程有机融合,设立“交易 登记”的“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精简受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引导其诚信经营。

(四)加强工作衔接。做好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对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法院沟通,对符合司法处置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司法拍卖前应对标的物及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司法处置标的物产权清晰、具备合理利用条件,防止土地处置后难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无法开发利用。

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交易,其中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加强与法院沟通,提前明确处置用地规划及产业约束条件,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做好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有序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创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加强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亦庄新城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等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指南,指导各区抓好落实。

(二)积极宣传引导。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涉地腐败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柒』 土地交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报名参与交易的,应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但对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对用地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招标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交易,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进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交易行为,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但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土地权益的;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捌』 在哪里可以查看全国的土地出让交易情况

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

『玖』 如何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 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 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 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 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 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 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 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 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 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 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 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 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 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 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 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 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 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 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 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 评价体系, 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 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 。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 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 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 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 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 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 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 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 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 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 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 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 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 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 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 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 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 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 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 ,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 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 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 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 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 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 公平、透明的原则下, 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 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 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 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 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 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 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 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 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 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 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 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 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 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 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 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 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 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 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 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 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 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 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 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 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 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 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 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 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 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 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 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 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 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 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 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 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 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 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 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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