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人无法提款,可以告证券公司不作为,赔偿损失吗
这个要看你的代理权限范围和期限,通常代理在被代理人死亡时终止,但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或者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仍然有权代理。
此外,你的代理权限里还应当包含取钱的权限,否则你也不能取钱。
所以你要考察你的代理权限的范围和时效问题,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你是可以取钱的。
㈡ 委托证券公司买股票,到了委托价格没给我成交,证券公司该怎么赔偿
想多了,如果你自己限价的话,下跌速度过快,而且你挂单排队靠后,是无法成交,证券公司不可能赔偿你的,如果你觉得该股可以介入,为啥不撤单,重新挂单
㈢ 中签新股后证券公司没有及时告知,能够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吗
中签后证券公司没有及时将中签的情况告诉当事人,导致当事人错过了一定的购买时间,中签的这个证券公司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个要是从购买者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公司当然应该有责任,但是你从证券公司那个角度来说,他们有很多方法开拓自己的责任。
但是你说上市公司没有通知你怎么证明呢?人家完全可以说给你发短信了,但是你没收到,至于说为什么没收到,那这个过程就有很大问题了。怎么去核实啊,理论上来说他应该赔偿你的损失,但你怎么计算自己的损失,同样是在这个证券公司别人都收到了,为什么就你没收到,你真要和证券公司去打官司,你觉得凭你个人的力量能够打赢整个证券公司的防务吗?这不都是问题吗。
㈣ 新股上市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不能操作 后续怎么赔偿
如果你能够掌握相应的证据去跟证券公司去协商吧,一般来说中间盘中的波动是不会计算在内的,你必须能够提供你进行委托的时间,然后按当时的时间价格进行结算。
㈤ 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㈥ 进入证券公司5个月,因公司去年业绩差,被裁员,现转当客户经理,未发过工资,可以要求获得什么补偿
如果你能找到足够多的证据说明你与这家公司产生了实质雇佣关系但是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几个月双倍月薪的赔偿。但是你这情况看上去好像是全部都仅存在于口头承诺,恐怕取证会很难吧。
㈦ 员工遭开除中信证券赔180万,这赔偿是如何计算判的
这笔180万的赔偿是计算过基本工资和奖金的,再加上离职赔偿,所以有180万元。根据当事人透露的信息,他在入职中信证券之后,因为业绩问题被要求调岗,结果当事人拒绝,最后公司就将其辞退了。但当事人认为公司属于不合理辞退,应该支付赔偿和对应的薪资,最后将中信证券告上了法庭,而中信证券方则表示,入职公司后,该职员连续对月业绩考核不达标,并且要求其调岗也被其拒绝,所以才开除他的。
㈧ 老人在证券公司摔断胳膊怎么赔偿
确定什么原因摔倒的?如果是证券公司设施造成的,又没有安全提示,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
㈨ 股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的索赔是怎么运行的
如果证券市场能够诚实、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正确,那么你投资的股票就遭受了损失,这属于你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你只能“认倒霉”。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虚假利润、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涉嫌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相关股票,在虚假陈述披露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蒙受损失。那么,损失不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是属于欺诈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这些都可以依法主张。
最后,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法治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资者具备依法维权意识,违法主体才能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从而积极抵制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挽回损失,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作出贡献。
㈩ 证券公司经理集资诈骗,公司有责任赔偿吗
证券公司经理集资诈骗,公司是要负责的。因为公司经理利用公司这个平台,就是利用合法的外衣掩饰诈骗,公司是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