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全文
附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組織實施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形成協調有序、邊界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實現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過程的規范和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以及《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滬銀監通〔2005〕2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上海銀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是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案件調查、案件審結和後續處置。
第四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直接責任。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案件處置政策和制度,並有效落實和執行。
第五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每個案件指定相應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必須參與案件處置的全過程,應當掌握案件的詳情。特殊情況需更換主辦人員,應寫明情況和原因,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o
Ⅱ 清理化解「普九」債務工作總結(範文)
太康縣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報告
太康縣是一個農業大縣、人口大縣,總人口137萬,現有農村中小學校636所。該縣農村學校多,學生多,鄉村債務種類多,「普九」債務數額大,情況復雜。多年來,農村「普九」債務成為農村中小學和基層政府組織的嚴重包袱,成為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隱患。如果不盡快解決這一問題,農民負擔就可能反彈,農村綜合改革的進程就可能受到影響,最終危及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按照省、市統一布署,從2008年4月7日開始,該縣集中兩個月時間開展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至6月7日,清理審核鎖定債務工作結束,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效果。
一、太康縣清理審核鎖定普九債務情況
太康縣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按照政策,嚴格程序,強化責任,嚴肅紀律,清理審核鎖定「普九」債務工作平穩有序。
該縣自查上報「普九」債務本金8483萬元,債務利息697萬元,「普九」債務總額9180萬元。經審核,全縣鎖定「普九」債務4573萬元,審減債務本金及利息4607萬元,核減率50.2%。核實後,全縣人均債務33.33元,校均債務7.2萬元,生均債務193.8元,學校資產負債率14%。納入化解債務范圍的學校448所,其中中學62所,小學386所,佔全縣中小學校總數的70.4%。全縣債務項目829個,涉及債權人1206人。在鎖定的4573萬元債務中,其債務用途分別為:教學及輔助用房3568萬元,學生生活用房376萬元,校園維修173萬元,教學儀器設備購置262萬元,土地徵用或租賃86萬元,其他108萬元。該縣清理審核鎖定債務階段工作進展平穩,沒有出現一起群眾上訪事件。
二、太康縣對農村「普九」債務的界定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該縣把清理化解「普九」債務時間范圍統一界定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鄉鎮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中小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農場學校為完成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目標形成的債務。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其中,教學及輔助用房主要包括修建教學樓、辦公樓、綜合樓、實驗室、圖書室、多媒體教室等設施;學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學生宿舍、餐廳、廁所等設施;校園維修建設主要包括房屋、操場、校內道路、大門、圍牆、門窗的維修以及校園的綠化;教學儀器主要包括微機、多媒體、實驗儀器、桌凳、體音美器材、圖書資料等設備。
農村「普九」債務不包括建設教職工住宅、拖欠教師工資、補貼等形成的債務。
對承擔農村「普九」債務學校的界定,以是否承擔農村「普九」債務為標准,判斷農村學校性質。沒有承擔農村「普九」債務的學校不屬於化解范圍。對於農村完全中學教育債務中的義務教育債務數額,按債務發生時其初中學生人數比重及初中學生教室面積比重等因素折算確定。
三、太康縣清理化解「普九」債務遵循的原則和方法
該縣在清理化解「普九」債務中遵循以下四個原則:第一,堅持先清理後化解的原則。摸清債務底數是化債的基礎,對所有需要償還的農村「普九」債務,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計,鎖定債務後才能償還。第二,堅持分類報審的原則。針對「普九」債務形成原因比較復雜的情況,對澄底工作採取先易後難、分類報審的辦法。其工作程序是:債務單位自查匯總、鄉鎮工作組初審把關;縣駐鄉鎮審核組對每筆債務實地調查並進行審核;鄉鎮召開針對每筆債務的風險評估會;縣債務審定組終審。第一批報審債務必須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是在縣教育、財政部門原上報的「普九」債務統計報表范圍之內;二是債務單位會計賬務記載明確;三是經債權、債務人雙方簽字認定;四是發生在2002年以前的「普九」教育工程欠款或2005年12月31日前的附屬設施和教學設備欠款。在審核認定首批報審的債務時,著重把握四項原則:一是重證據原則,證據不足不簡單認定;二是以原始手續的原件為準的原則;三是項目管理及債務記錄互相印證原則;四是特殊情況下的證據毀失不作簡單否定原則。第三,堅持債務公示的原則。對清理審查的債務,特別是對於那些未入賬而認定的債務(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債務人、債權人、學校等出具的證明材料),在鄉鎮、村莊、學校等債務單位逐項逐筆張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債務用途、債務發生時間、事由、債務余額、債權人名稱、經手人、舉報電話和受理部門等。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通過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第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決不還「糊塗債」、「水份債」、「人情債」。
該縣在操作規程上,採取了六種工作方法:一是既遵循工作時限,又注重工作時效,在債務清理審核工作中做到細致到位,不出紕漏;二是「普九」債務根據自報數據由債務清理審核組進行初審;三是清理審核組在審核債務時,必須到相關學校現場確認;四是以學校為單位,每筆債務必須填寫債務結論認定書,由鄉鎮、行政村、中心校、學校負責人、債權人及審核人共同簽字確認,作為責任追究的基礎;五是「普九」債務報審時,由鄉、村兩級分別召開由班子成員、債權人、群眾代表參加的債務風險評估專題會議,對債務進行分析和評估。所出具的風險評估書必須由鄉鎮黨委書記、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學校負責人、債權人等分別簽字,鄉、村班子成員的發言都留有記錄;六是凡屬於「普九」債務的,無論數額大小,一律進行公示,公示在債務認定書填寫之後進行。
在債務審定工作中,主要採取六種工作方法:一是范圍界定法。債務發生的時間全縣統一劃定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以後及中學1000元以下、小學800元以下的債務不予認定,私有制、股份制學校不納入這次債務化解范圍。二是偽證否定法。通過分辨筆跡、墨跡、印章、紙張的真偽等進行認定,發現有造假痕跡者,一律予以否定。三是重新舉證法。對證據不足或不能相互印證的,重新舉證,重新認證。四是相互印證法。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的賬表和其他證據必須相互印證,否則不予認定。五是邏輯推定法。把欠債學校的建築面積、金額、造價、籌資渠道與發生債務和償還債務的時間、金額作因素分析,進行邏輯推理,發現虛報線索予以否定或剔除虛報部分。六是移交審理法。因證據不足難以認定的債務移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定。
四、太康縣清理化解「普九」債務遇到的問題
(一)存在虛報債務現象。從該縣自查上報「普九」債務狀況看,普九債務600萬元以上的有2個鄉鎮,500萬元以上的有3個鄉鎮,400萬元以上的有1個鄉鎮,300萬元以上的有6個鄉鎮,200萬元以上的9個鄉鎮,100萬元以上的鄉2個。個別鄉鎮學校不多、學生不多、上報的債務卻高達幾百萬元。究其原因,一是想借機「渾水摸魚」,想方設法把其它債務改頭換面,嫁接到普九債務上。如學校的圍牆、廁所、電教、圖書、土地租賃等。造假協議,無中生有。二是以前已經用鄉、村財務償還過的債務,借機虛報,讓財政重新「買單」,甚至貪占。更為嚴重的是村辦小學,原來已用統籌提留、村集體經濟積累,還過或還一部分的,現在卻把投資當債務又重新報了上來。部分村幹部與包工頭,串通一氣,合夥造假。有些包工頭,多少年來從未要過賬,一說國家解決債務,紛紛出來上報。三是把集資款、捐資助學款當成借款。魚目混珠,真偽難辯。四是有的合同、協議造假,虛報工程款和欠款;有的手續不全,原始憑證提供不上來;有的口說無憑,虛虛假假;有的原始憑證因故丟失,殘缺不全。五是把不是用於普九的貸款,借款或者賒欠工程材料款,當普九債務上報。
(二)部分鄉鎮領導重視不夠。有的偏面認為,化解普九債務是縣政府的事。在工作做法上,僅限於開個會,成立個組織,對自查自報和清理審核工作過問很少。有些村支部書記帶頭造假,有些行政村現任幹部對不是任期內的普九債務漠不關心,與工作組的同志不配合。
(三)工作上有畏難情緒。由於普九涉及年份多,債務成因復雜,加之學校、行政村領導和經辦人員工作變動,有的債權人外出不在家,取證工作困難很大,個別同志認為,普九債務「一團亂麻」,初始工作一籌莫展,有的對化解債務的政策尚未掌握熟悉,工作開展被動,效率低下。
五、太康縣清理化解「普九」債務採取的措施
(一)宣傳發動,制定方案,加強領導。4月7日,該縣召開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動員大會,縣四大班子領導,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分管教育副鄉鎮長、財政所長、中心校校長、村黨支部書記和縣直有關單位一把手參加了會議。會上印發了縣政府《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縣紀委《關於嚴明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紀律的通知》和《太康縣農村普九債務審核認定實施細則》等8份文件。為開好動員大會,該縣作了大量准備工作,常務副縣長帶領縣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多次到試點縣學習,對口座談,借鑒經驗。縣委召開四個班子會議對化債方案進行專題研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為加強對化債工作的領導,該縣成立了以縣長為組長,常務副縣長、紀委書記和分管教育的副縣長為副組長,公檢法和縣直有關部門一把手任成員的太康縣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財政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縣化債辦公室下設債務審定組、涉法涉訴信訪穩定組、督導組、宣傳材料組等四個工作組。同時抽調公檢法司、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教育、農業等部門200多名業務素質強、工作負責的同志,成立23個鄉鎮普九債務清理審核工作組,每個工作小組由5-7人組成。由縣四個班子領導任第一組長,從縣直單位抽調的副科級以上幹部任組長。財政局23個股室的股長分包23個鄉鎮,又從局機關抽調23名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充實鄉鎮清理審核債務工作組,嚴把初審關口。這次化債工作,全縣財政部門共抽調100多人。動員會議之後,工作組立即進駐鄉鎮開展工作,工作組吃住全部由鄉財政負責,協助鄉鎮召開動員會,具體安排和監督鄉鎮自查自報工作。
(二)明確政策,嚴格程序,嚴肅紀律。按照省政府文件和省市有關化解普九債務會議精神,結合太康實際,該縣對普九債務化解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界定化債時間,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二是明確界定普九債務內容;三是對"普九"租賃土地形成的債務進行明確規定;四是對普九主體工程債務統一規定截止時間為2002年12月31日;五是明確規定普九債務利息問題。
在化債程序上,首先是開展自查自報,由債務單位和債權人對債務情況進行自報。各鄉鎮清理審核工作組加強監督,嚴格把關,盡量擠水分,確保自查自報工作有效順利進行,從動員到自查自報結束全縣僅用5天時間。在自查自報基礎上,鄉鎮清理審核工作組逐校、逐項、逐筆進行清理審核和認定。本著實事求是,先易後難的原則,對各種憑證、手續、賬表記載齊全的給予認定;對疑難問題全縣統一口徑,穩步解決;對認定的債務,按照化債程序實行六方簽字、逐筆公示等步驟進行,並分批報縣債務審定組復核審定,使清理審核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為確保化債工作順利進行,縣紀委專門下發文件,嚴明紀律和要求。一是對債務單位、債權人弄虛作假,虛報債務的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對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責任人違犯紀律的,除追究黨政紀責任外,還要按照虛報數額比例,加倍扣減鄉鎮財力。三是對派駐各鄉鎮的清理審核工作小組和縣債務審定組嚴明紀律,不準接愛工程單位業主和債權人的吃請和禮金,清理審核工作期間一律吃住在鄉鎮財政所。四是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被審核單位提供虛假貸款合同、虛假貸款借據、虛假貨款利息結算等手續憑證。此外,對督導組、債務審定組、相關部門以及中心校、行政村幹部等都作了明確的紀律要求,有效防止了制假造假現象發生,確保了全縣清理化解普九債務的客觀真實。
(三)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加強督導。為確保清理審核工作穩步進行,縣化債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階段性工作推進情況、相應制定具體措施,特別是對難以認定的債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尤其是對村級「普九」工程債務的認定,對工程造價、個人投資辦學、儀器器材、土地租賃等方面問題,反復調研,拿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縣里專門制定了《關於難以界定的普九債務的認定意見》對10多個方面的疑難問題均拿出了具體的解決意見。比如,對普九期間個人投資辦學形成的債務問題。因有關政策變化,當時由個人投資的學校有的已交所在鄉鎮教辦室管理,有的仍由個人承包學校,對能夠提供有關建築原始憑證,債權人願轉交校產改為公辦的,其投資剔除個人受益部分,原則上可以按普九債務處理。在初審階段,全縣原來由個人投資的私人學校,通過評估和去掉其收益部分交由縣政府承擔的債務學校計76所,債務總額計650萬元,已全部認定由私人辦學轉為政府辦學,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多年長期解決不了的教育包袱和遺留問題。政府在化債中主動買單,為義務教育事業發展創造了條件。對個性的問題,本著實事求是,不留隱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原則,採取一事一策,從而使遺留問題得到有效妥善解決。
在化債工作中充分發揮了政法機關的威懾作用。派駐鄉鎮清理審核工作組都有紀檢、公檢法的同志參加,從自查自報到清理審核階段,政法機關起到了有效地震懾作用。據統計,該縣在自查自報階段全縣有80多名債權人主動放棄債務700多萬元,在清理初審階段又有50多名債權人放棄債務300多萬元。工程核減1000多萬元,審核擠掉水分2000多萬元。在擠水分上,該縣對工程造價制定了統一標准,按當時物價水平,全縣統一工程造價。如張集一所中學上報工程造價債務160萬元,統一標准後,核減造價20萬元。對村級工程債務,首先查其工程資金來源,其次查有關建築憑證、合同、欠款等,最後查其賬務記載,對手續不全、無賬或賬務丟失的不予認定。對特別棘手的個案,採取成立聯合執法組和移交法院的辦法。在清理審核階段移交縣法院三個鄉三筆債務計38萬元,縣化債辦公室與縣法院進行協商,使案件處理既遵循法律又符合化債政策。對全縣初審基本結束後,仍有一筆棘手債務原鄉鎮工作組無法解決,常務副縣長親自聽取匯報,成立了由縣反貪局、公安經偵大隊、教委紀檢、財政局和獨塘鄉政府五家參與的聯合執法組,經過10天調查、取證,使問題最終得到了解決。該校自查審報債務77萬元,核定債務50萬元,核減27萬元。為了打擊遏止虛假行為,該縣把債務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在縣電視台公布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舉報電話,實行有獎舉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充分打壓了普九債務的造假空間。
在明確化債責任上,縣里規定鄉鎮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鄉鎮長是直接責任人,鄉鎮清理審核工作組必須由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牽頭,派駐鄉鎮工作組中的財政局各個股長和抽調工作人員,義不容辭地承擔起財政部門化解普九債務的牽頭責任,發揮牽頭部門作用,把化債工作既當成一項為政府當家理財,增收節支的經濟工作,又當成一項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政治工作。財政部門的同志在這次化債工作中很負責任,主動與部門抽調的同志搞好配合,順利完成了清理審核階段的工作任務。
在加強化解普九債務督導工作上,縣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縣委書記、縣長每天都要查看債務清理審核日報表;縣里成立5個督導組,經常到鄉鎮開展督導工作;常務副縣長多次聽取督導匯報;縣化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編發簡報督促各鄉鎮開展工作;財政局班子領導包片下鄉督導;縣里召開三次會議專題動員和安排化債階段性工作;全縣實行普九債務清理核實日報告制度,及時掌握鄉鎮初審情況,及時將初審情況送達縣主要領導;在每個階段或發現苗頭性問題時,財政局及時召開股長、所長會議,總結安排階段性工作,在清理審核階段,先後召開10多次股長、所長座談會和工作匯報會。
在復審核查、鎖定債務和錄入信息工作中,縣審定組分成三個小組分鄉鎮進行復核,對10萬元以上債務重點審查。復核小組組長由縣紀委、審計、財政三家業務領導負責,縣審定組組長由縣審計局局長兼任。
該縣通過兩個月的辛勤努力,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初步實現了幾個滿意:即縣委、縣政府滿意,上級領導滿意,教育部門滿意,債務單位、債權人滿意,社會滿意。
六、對清理化解「普九」債務的建議
(一)按統一標准妥善處理「普九」債務利息。該縣在清理審核鎖定「普九」債務中,對「普九」債務利息全部給予核銷,得到了債權人的認可。因此,對農村「普九」債務中的高利率和復利問題,要向有關債權人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說明農村義務教育的公益性質,說明過高利率和復利的不合法性,建議上級政府本著減少化債成本而又能讓債權人接受的原則,對「普九」債務利息全部進行核銷,或按統一標准妥善處理農村「普九」債務利息問題。
(二)按照「先化解後補助」的原則,建議上級財政提前預撥一定比例的償債資金。按照「先化解後補助」的原則,在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前,縣級安排部分化債資金以確保化債工作的順利進行。但農業大縣普遍存在財政困難的狀況,為減輕縣級化債資金調度壓力,省財政應提前預撥不低於50%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作為縣級化債的啟動資金。縣若不能按時完成化債任務,省財政可在年終清算時將預撥資金扣回。
(三)嚴格制止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發生。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應由縣級政府通盤考慮,確需建設的學校項目要按規定立項報批,政府安排資金,不得留有缺口。要進一步規范農村中小學建設投資行為,嚴禁舉債搞建設。對學校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對超標准、超預算和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與投資不予批准,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超標准發放教職工津貼、補貼。要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並將農村義務教育舉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巴楚縣細致開展償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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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農村中小學正常教學秩序、推動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消除農民負擔反彈隱患、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一年來,巴楚縣在總結、探索過去化解鄉村公益事業債務基礎上,緊緊圍繞鞏固深化現階段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扎實細致地開展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以縣為主,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得以進一步完善和落實。
一、做好「普九」債務摸底、確認工作。為了摸清全縣「普九」債務的「家底」,該縣結合實際,統一擬定政策,草擬方案,按照基層債務單位或債權人申報、單位清查小組核實、張榜公示、鄉鎮政府審核、縣級主管部門復核、縣級審計部門審計等工作程序,組織各部門、各單位開展了全縣「普九」債務的全面清理、核實、審計工作,摸清了各單位「普九」債務的來龍去脈。為了進一步確認須償還的「普九」債務。去年8月以來,該縣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按照自治區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會議精神,相繼開展了「普九」債務的再清理、再核實、再審計工作,進一步提高了「普九」債務信息的質量。之後,該縣又按照中央及自治區的要求,將「普九」債務相關信息全部錄入了「全國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監管系統」,並實施了監管。該縣制定了全縣償債工作的計劃,確定了完成償債的具體時間,明確了各級財政籌集償債資金的數額和責任,提出了做好償債工作的具體要求等,積極籌劃和疏通各級償債資金的籌措渠道:一是藉助中央財政計劃安排本縣「普九」化債獎補補助資金;二是藉助自治區財政計劃安排下達本縣「普九」化債自治區補助資金;三是本縣承諾自籌一部分「普九」化債資金。
二、做好償債兌付准備工作。該縣對已通過「全國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監管系統」在網上確認的「普九」債務的數額及構成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在化債責任書上簽字蓋章後反饋地區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備案存查。遵照去年12月23日地區償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會議精神,去年12月24日,該縣及時召開償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會議,縣四大班子領導、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縣紀檢、宣傳、財政、審計、教育、公安、信訪、各學校等部門單位領導和債權人參加會議,會上,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從化解債務的意義、巴楚化解債務的任務、操作規程、工作紀律等方面做了重要講話,縣人民政府與各鄉鎮(場)(包括所屬學校)、縣直學校,縣教育局與各校層層簽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責任書》,並以化債責任書的形式通知各鄉鎮(場)、縣直學校化解「普九」債務的任務,對化解「普九」債務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三、進行集中兌付債務。為縮短償債資金兌付時間,提高工作效率,該縣採取集中統一兌付「普九」償債資金的辦法,通過召開兌付大會,先將資金統一劃撥給鄉鎮(場)和縣直學校,再以鄉鎮(場)和縣直學校為單位,將轄區內全部債權人組織集中起來召開兌付大會,將資金分別償還給債權人。開會時,要求各級黨政主要領導代表黨委政府提出明確要求,把工作做細,方便群眾,不額外增加群眾的負擔。去年12月26日,該縣召開償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兌付大會,縣四大班子領導以及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各學校,縣紀檢、宣傳、財政、審計、農行、地稅、教育、公安、信訪等部門,所有債權人參加會議,會上,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做了重要講話,根據化債責任書確定的范圍,縣財政建立償還「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台帳,對每個債權人的自然信息和債務信息進行登記,縣教育、審計、綜改部門進行審核、簽字,縣農行受理台帳反映的債權人債務信息,縣財政國庫部門為債權人代辦、代領償債資金專用信用卡,會上給每位債權人發一份償還債務批復文書和農行信用卡,每位債權人的債務金額打入信用卡中。會後,各鄉鎮(場)和縣直學校召開了兌付大會,各鄉鎮(場)和縣直學校與每位債權人簽訂《「普九」償債協議書》,按照本單位與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化債責任書核實數及《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確認的債務數,將償債資金安全地支付給相應的債權人。各鄉鎮(場)和縣直學校在確認上述債務資金到達債權人銀行賬戶後,及時對相應「普九」債務進行了處理,並利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對已支付的債務進行了銷號。目前,該縣已全面啟動並順利完成自治區對本縣確定的199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普九」債務共計3723.37萬元的兌付工作。
四、規范操作,謹防差錯,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該縣在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時,嚴格做到三個「核對一致」,即:責任書確認的債務數據與網上匯總數據核對一致;網上債權人的債務信息與台帳登記的債權人債務信息核對一致;台帳列示償付信息與金融機構的付款信息核對一致。在兌付環節,把握關鍵,認真核實債權人的身份,原則上不允許代領;對於確須代領的,對代領人員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防止出現財產糾紛。對於工作中出現問題,先終止兌付,再研究解決。其中,在兌付債務工作中,要求債權人必須遵守兌付工作流程,不得無故拖延,對謠言惑眾、滋事生非者,將暫停其辦理兌付手續,責任自負,並將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組織各鄉鎮(場)、縣直學校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建立制止發生新債務的長效機制,嚴禁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如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或重復申報「普九」債務,將視數額大小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肅工作紀律。該縣各級黨委、政府強化領導,加大統籌協調的力度,認真學習、傳達和落實上級「普九」償債會議和文件精神,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了「普九」償債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縣財政、教育、審計、農經、綜改等部門密切配合,相關人員集中辦公,逐條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償債准備工作,較好地完成了「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審計、確認工作,其間,縣宣傳部門加強清理化債工作的正面宣傳,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償債兌付工作的全過程監督,信訪部門協助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公安部門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准備。該縣還成立了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對化解「普九」債務工作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組織各鄉鎮(場)、縣直學校加強對償債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化解「普九」債務工作順利進行,使償債資金支付到債權人。對化債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償債資金等,造成資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以及產生新債的行為,將在全縣通報,追回相應補助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觸犯法律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Ⅲ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Ⅳ 國家外匯管理局我國債權債務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摘錄部分內容如下: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由此看出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和維護者。
所以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是隸屬於國務院部委管理下的國家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Ⅳ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5)金融機構債務處置工作的組織情況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Ⅵ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那些
我國金融機構按抄其地位和功能襲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Ⅶ 金融機構組織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一個由政府組建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Ⅷ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Ⅸ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