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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案例例

發布時間:2021-05-09 23:23:13

Ⅰ 在線等金融服務外包案例。

金融服務外包公司主要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接受委託從事票據中介外包服務;
此類公司經營范圍廣,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Ⅱ 金融的案例分析 大俠們 懂的進啊!!!

這題出的很可笑,出題人根本不理解金銀復本位,建議罵他。人民幣受到歡迎是因為中國資本項目不能自由流通,人民幣存在低估且參照一攬子貨幣定價幣值穩定,無法用格雷欣法則解釋

Ⅲ 從那些方面分析金融法案例

那要什麼方式難道講故事?像做題似的如何? 案例1:「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於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願。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於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由於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後.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後,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於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 類似於「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 [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摺、存款憑條並且加蓋名章後,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並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內部規章為准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准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准則。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於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 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法第 39 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 第 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說明,合同條款應當是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經濟優勢或社會地位強迫對方接受的行為規則。 具體到本案,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韓某的存款數額為 5000 元,其實際上已經認定了韓某的存款數是正確的,章某的復核,實質上是在確認劉某工作的准確性而非確認韓某存款數額的准確性。從韓某將款交給劉某之時起,韓某就是在與銀行發生法律關系。如果以章某的復核為准,對韓某而言,劉某就是多餘的。換句話說,即使劉某清點有誤,如果他不把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已認可了韓某存款的准確性,倘若將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對韓某的存款數額的准確隆不予認可。本案中,劉某初點後直接將款交由章某復核,儲蓄風險已轉移到銀行內部,如果復核有誤,責任只能在銀行而不在儲戶。「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錯誤在於.它把儲蓄風險非公平地負擔給儲戶,按照(合同法 ) 規定,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非法行為」。對此行為,該法第 41 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依照規定,「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解釋就應當是:儲戶將存款交給二人中的第一人清點時,若清點無誤,即以初點為准。對銀行而言,二人臨櫃,復核為准;對儲戶而言,二人臨櫃,「初點為准」。這種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規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銀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給韓某辦理儲蓄存款外,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點應當引起注意。韓某與銀行的儲蓄關系沒有最終形成,原因在於銀行因為遵循格式條款而延誤了韓某的儲蓄,責任在銀行。 《合同法》 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銀行的行為即屬於前述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此給韓某造成的損失,是韓某因不能及時存款而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其他費用。這一損失不能小視。 本案作為一典型案例,實際處理時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的。現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去處理依據更充分

採納哦

Ⅳ 金融類營銷案例有哪些

汕頭大學梁敏甜、劉嘉歡、歐少明、蘇震宇
Introction: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消費者是如何考慮有多少潛在的品牌(公司)選擇呢

在市場營銷裡面,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消費者的決策過程,這個過程是這樣的:意識到一個問題,得到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的大集合,評估每個選擇(品牌),做出選擇;這樣說有點抽象,我們舉個例子,一個小姐發現她汽車的輪胎舊了,需要更換,那麼,她已知的輪胎的牌子只有3個,她搜了一些資料,問了一下身邊的朋友對這個牌子的評價,最後選了A這個輪胎。這里我們說到的消費者考慮的牌子的數量種類和評估,這很大程度上與消費者參與購買的水平有關。
參與購買水平分兩種,低參與和高參與。舉個例子,你需要買本書,你不會多在意它是哪個出版社的書,只要內容符合就好,這就是低參與,而高參與是指,如果你想買輛汽車,哪個牌子的汽車,你就會好好考慮了。
考慮到現在這個互聯網猖獗,電子商務極大地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所以文章研究這樣一個問題,在不同購買水平下,對於眾多金融服務類的競爭替代品,消費者是如何考慮進行選擇的。
為了得到結論,文章對以下5個問題進行研究:
1. 在購買金融服務時,消費者信息搜索的范圍有多大?一般考慮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2. 消費者在進行新的金融服務的購買時,相對於繼續進行原來的金融服務的購買,考慮的程度是不是提高了?
3. 購買高價值金融產品服務和低價值服務時,消費者對於前者的考慮是不是更為慎重?
4. 不考慮其他競爭者的替代品,就在新的公司(品牌)那裡購買金融產品服務,這樣的消費的數量有多少呢?
5. 輕買家還是重買家會更加註重對競爭替代品的考慮呢?
為了研究這5個問題,作者在澳大利亞進行了2個調查:
調查1是零售銀行:取來自2個有著不同人口數量以及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的城市,來做調查,調查的問題是他們購買的最近的銀行產品是哪個公司的?是第一次在那個公司買,還是以前就在那裡買過產品?在購買決策的過程中,有做過調查嗎,調查率哪家公司?在網路上做的資料搜索嗎?去了幾家公司的官網查看呢?
調查2是關於國內保險:向澳大利亞國內的一個主要的保險公司的客戶,詢問這些問題:最近是否有保險到期,是否會考慮更換保險公司?在其他保險公司獲得的同類型的保險報價是多少?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根據這兩個調查,這5個問題的研究結果:
問題1,在購買金融產品服務時,消費者會調查多少個相關的品牌呢?最常見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注意:考慮集的大小(數量)不僅包括消費者決定購買產品的品牌數量,也包括他們沒有進行購買前曾經進行調查的品牌的數量。根據數據,73%的受訪者只會調查一個品牌,取平均數,消費者考慮品牌數量的大小是1.4。另外在信息搜索上,79%的消費者不會對以前購買過產品的品牌(公司)再進行新的信息搜索,平均在互聯網上搜索品牌的官網的數量是0.9
這里我們看到的是,最常見的考慮品牌的數量是1,這是一個很低的考慮水平。

蘇震宇:
金融已經廣泛地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所以分析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考慮方式就顯得非常的重要。因為很多金融產品都是長期性的,所以消費者會精挑細選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並有可能選中之後就很難再有更換它或者嘗新的念頭了。
問題2:消費者對進行新的購買對比重復進行原來購買的考慮程度提高了嗎?
進行新的購買比如進行貸款或者開新的信用卡等。重復原來購買比如保險過期後,再次購買完全相同的保險。經過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么一個結果:有483名保險到期了的顧客,有431名顧客繼續購買他們原有的保險,只有52名顧客選擇更換新的保險或者更換保險公司。年度的更換率只有11%沒有更換保險的人中,只有26%的人有考慮過更換,當然他們是沒有更換的,而且他們之中43%的人沒有對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任何的評價,(意思就是,只是哪天沒事做突然想起是不是要換保險,但可能吃了個飯就什麼都忘了)。相應的就是有74%的想都沒有想過要更換自己的保險。而真正換了保險的人,大多數都只是分析了一家公司,沒有對更多的公司的方案進行分析評估
所以我們得到的結論就是:消費者考慮換新的程度是非常低的,很多的消費者都沒有考慮過換新或者尋找替代品,即使是那些有所考慮或有所行動的也只是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進行考慮和更換。

消費者在金融服務消費時,對風險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的他們對產品的信息有很強烈的了解慾望,從而對產品進行對比考慮。
因此第3個問題是:消費者對在購買「高價值」的服務時與購買「低價值」的服務時相比,哪一方考慮的比較慎重呢?
又是根據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個圖表,看一看就可以了。我們得出了這么一個結論:只有10%的消費者在購買低價值服務的時候考慮過另外一家或者更多的公司產品,而又35%的消費者在購買高價值服務的時候有這一方面的考慮。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出:消費者對高價值的服務的考慮比較慎重。
在消費者群體中,很少人會廣泛考慮多家服務供應商,無論是重新購買或購買新的。此外,無論是低值服務或更高的價值服務,大部分消費者都缺少嚴密的分析對比。最普遍的考慮規模只是一個品牌。

劉嘉歡:
根據以上,研究問題4是:有多少消費者從一個新的服務提供商購買(即他們沒有交易過),沒有考慮其他競爭的替代品?在這里,考慮的是消費者在搜索行為中的異質性,即哪些顧客更傾向於進行搜索和比較。文獻中的一個有用的分類是區分「輕」的消費者,購買較少的,和「重」的消費者,購買更多的。因為這樣的分類將使我們能夠檢查目前使用金融產品很少的「輕」買家的評價行為,對比已經有多個金融產品的」重買家「。對於哪一類的消費者很有可能進行更多的評價和搜索,有不同的可能性。「輕」買家可以搜索更多,因為他們不太熟悉購買這樣的產品。因此,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信息可以提供保證,他們的最終選擇是正確的。或者,也可以說是較重的買家會尋找更多,因為他們先前的經驗提供了信心,他們可以從尋找替代品中獲得更好的產品,或更好的條款和條件。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方式,對營銷策略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較輕的買家搜索越多而重的買家搜索少,那麼,一個忠誠的策略來吸引和留住高價值(重分類用戶)消費者更站得住腳的。然而,如果是較重的買家更有可能從事搜索和考慮,然後它變得更難對於任何一個供應商去保留其要求的大份額。
結果:我們發現,一個大比例的消費者,從他們以前沒有交易過的新的供應商購買,沒有考慮其他供應商。(比如甚至連一些其他供應商,他們已經交易過的)。如表4所示,94個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從一個新的供應商,其中54個(57%)沒有與任何其他供應商進行查詢。這些結果表明為消費者開始和一個新的服務供應商交易的主要機制並不是競爭考慮或供應商相對於其他供應商的評估。相反,主要機制是包含在消費者的非常小的考慮集合,一般由單一品牌組成。
為了闡明這個問題,我們第5個研究的問題是:哪種類型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在服務上下文中高度考慮替代品,輕類買家(少數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重型買家(很多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
如前所述,我們使用金融服務行業作為這項研究一個適當的背景。為了回答我們的研究問題,我們設計了2項調查,第一項調查涉及零售銀行。第二項調查是國內保險。兩個調查都採用在澳大利亞幾個主要的城市的消費者,原因是:澳大利亞是一個擁有先進零售銀行業的現代西方經濟體。它是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銀行的家,如NAB,第二十八大的,和澳新銀行,第五十大,每一個營業額的數百億美元。此外,它還擁有像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這樣的全球巨頭經營在零售銀行市場。同樣,澳大利亞是一個龐大的、行之有效的國內保險業的家,二次調查選擇的產品市場。眾多的銀行和保險品牌在這兩個部門,因此提供了足夠的潛力,為消費者進行搜索和考慮。
每個調查的細節如下:
首先是,零售銀行。第一項調查包括與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消費者的采訪,使用電話調查。作為先前的經驗表明,這種方法的高響應率和質量數據。最廣泛的可用的抽樣框,即電子電話簿,用於樣本人口。第一座城市人口約一百萬人。它的經濟是一種成熟的、緩慢的增長的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混合體。第二個城市人口較少,人口80000人,在澳大利亞北部海岸,有一個充滿活力的出口型經濟。一個初步的篩選問題,確保被采訪的人是決策者或在家庭中是銀行服務的使用者。受訪者當時被詢問了他們獲得的最近的銀行產品。只使用了那些已經購買了金融產品的人們的反應,在過去2年(n=383年). 原因是,在采訪前2年以上的數據,由於不完善的召回,在本次采訪中缺乏准確度。下一步,被調查的受訪者被問及他們獲得的產品來自。調查樣本是通過隨機抽樣過程。樣本包括各行各業的性別,職業和家庭階段分類。
然後,是國內保險。二次調查包含電話訪談和514受訪者,是澳大利亞一個主要保險供應商的客戶。具體來說,在受訪天前,所有受訪者都有保單到期在未來2個月內。受訪者被問及他們如果有一個政策最近到期,當時他們的行為會是什麼,是會更新保單就同一品牌,或換另一家保險商?考慮轉換的,我們問他們在搜索過程中獲得的供應商有多少報價。從其他供應商要求報價表示在消費者這邊主動的搜索行為。
研究問題五檢查是否輕類買家和重型類買家在品牌考慮的程度是否不同。我們要求消費者說出他們目前的銀行產品名稱,作為調查一的一部分。銀行產品平均數為4。我們將那些人分類,有四個銀行產品或更少的是輕銀行消費者,並將有超過四個銀行產品的人列為重。然後,我們這兩組交叉製表,根據考慮程度結果見表5。重品類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多個品牌的考慮,具體而言,做一個人際的調查。兩者的區別有統計學意義在0.10個水平下(P= 0.08)。補充分析顯示傾向於從事網路搜索方面,輕與重買家無差異。

Ⅳ 有什麼經典的經濟金融案例

如1、《魔鬼經濟學》,《魔鬼經濟學》中確立了一個有悖於傳統智慧的觀點:如果說倫理道德代表了我們心目中理想的社會運行模式的話,那麼經濟學就是在向我們描述這個社會到底是如何運行的。同時,作者也展示了千方百計搜集來的各種數據——學校的考試成績、日本著名相撲手的秘密證據、房地產經紀人的買賣記錄,甚至還有黑社會卧底的秘密日記。通過對這些數據的巧妙分析,作者得出了種種令人跌破眼鏡的結論。他將教會你如何用數據分析你所看到的世界;他將告訴你:真實的世界原來是這樣的……2、《牛奶可樂經濟學》本書收錄了多個最有趣的例子,都是他歷年來的珍藏。雖說很多人以為經濟學不可思議、難以理解,可它的基本原理簡單又實際。根據具體事例理解這些原理,誰都能毫不費力地掌握它。他提取日常生活經驗中100多個事例,教會您用經濟學的眼光看待生活和工作,並在不同的環境下巧妙地應用經濟學原理,與此同時,體驗到作為「經濟學家」美妙之處。

Ⅵ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Ⅶ 互聯網金融的典型案例

四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騰訊推出的微信聯合人保財險的手機端支付,淘寶聯合天弘基金開發的余額寶,還有包括:易付寶、百付寶、快錢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3年全球私募股權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領域延續了過去幾年的火熱。僅5月份,Twitter宣布收購大數據創業公司Lucky Sort;IDG宣布兩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微軟擬出資10億美元收購Nook Media公司數字資產。
2014年7月國內某P2P公司完成C輪融資,三年內累計融資金額超6億元。C輪融資主投資方是蘭亭投資,為新加坡主權投資公司淡馬錫子公司。此外,前兩輪投資方光速安振中國基金、紅杉資本、凱鵬華盈中國基金都追加了投資 微金融又稱微信金融 ,是2012年左右新興的一種金融模式。即藉助微信等典型的社交媒體平台,為用戶提供相對理財,投資,貸款等規模較小的金融行為環境,一般情況下,指的是為中小微企業、創業者、個體工商戶、小額投資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務。日前有第三方平台發布了微信金融平台排名,以其中名列前位的「閃電借款」為例,2015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其閃電借款平台7、8、9三個月撮合交易額分別有1.95億、2.28億、2.67億,增長極其迅猛。
隨著微金融信息服務體系的不斷壯大,微金融信息服務的概念也在擴大,現在其最為准確的定義是:專門向小型和微型企業及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的,小額度的、時間短的、可持續循環的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微金融信息服務的特點有兩點:一是以中小微型企業以及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二是由於客戶有特殊性,它會有適合這樣一些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以規模龐大的線下POS收單市場來說,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對線下收單市場的拓展,未來線下支付將給整個綜合支付市場格局帶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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