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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審批辦理流程

發布時間:2021-05-10 07:06:24

1.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專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屬。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2.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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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

3. 申請民營銀行需要哪些政府機構批准

申辦條件:
1、民營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民營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民營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2、民營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
3、法人企業投資者成立滿2年以上,最近兩年盈利;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4、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1億以上。
5、主發起銀行必須經當地銀監局審批同意。
6、必須有銀行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7、具有符合銀行經營條件的辦公場所。
8、建議非金融機構出資方為經營能力與社會影響力都較好的法人企業。
9、民營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並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劃等。
設立民營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開業申請書;(二)籌建工作報告;(三)章程草案;(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 區域性商業銀行是如何審批的

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第七條 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行籌建申請由其總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5. 金融租賃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過哪些些部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億元。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隋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組織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金 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八)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營業地址;

(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並經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人股。

不過金融租賃公司比較難申請,最好是辦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這種公司的審批權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6. 如何建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防設施

原則上要有五層次防護:1.外圍車輛管制 2.視頻內外連網 3.智能識別軟體和體系 4.服務人員防衛 5.防堵出入通道;

7. 如何辦理新建金融網點安全合格證審批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一)申請報告,申請人營業執照、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三)金融監管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批准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包括異地守庫)
的批文;
(四)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物、技防設計方案或任務書和相關圖紙資料(物防設施平面、
結構圖;技防設施平面布防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布置圖;標有含運鈔車停
靠位置、相鄰100米內主要道路、建築物的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五)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書
(證明)。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
登記批准書;
(七)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含相關的安全條款)。

8. 辦理消費金融許可證需要什麼樣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直屬分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文件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見附件);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四)營業地址;
(五)頒發許可證日期;
(六)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領取和更換金融許可證,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繳納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商業銀行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的保管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
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編碼,參照《居民身份證》和國家標准《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中號碼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本著統一、規范、便於識別、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編制。在制發和列印金融許可證時,金融機構編碼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個別部分由人工修訂。全套編碼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數字組成,共14位,按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

9. 金融機構營業場改建需公安局審批嗎

金融機構營業場改建,

當然需公安局審批。

可詢問當地公安局。

以公安局的說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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