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對金融機構進行經營績效審計評價
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政務公開的趨勢下,對政府績效的評估已經已經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已經開展績效審計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起步較晚,迫切需要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研究。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含義
績效評估以授權或委託的形式讓獨立的機構或個人來進行就是績效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有關法規和標准,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經濟性、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獨立性的監督活動。
❷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❸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❹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❺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可由什麼部門承擔
為了衡量內部財務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必須制定並執行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審計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財務內部控制衡量標准,將內控制度的自我評價制度化,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有章可循,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
設立具有相對獨立許可權的來負責財務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評價各級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並提出獎懲意見,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漏洞,糾正可能存在的內部控制失效問題。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督的職能,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良好的自我評價和監督機制能夠確保切實、良好地執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
❻ 金融績效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為突出審計內容和重點的針對性,本文將金融機構按其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職責和業務性質分為三類,實施分類審計。
(一)對經營性金融機構審計。
經營性金融機構是金融業的主導力量,它的主要經營原則是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隨著金融業經營的國際化、市場化、混業化發展,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各種經營風險逐漸加劇,且風險具有擴散性。因此,評價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各項經濟政策落實情況就成為經營性。金融機構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包括:業務經營合規性及創新業務開展情況;核實資產質量、經營利潤等主要經營指標的真實性,全面客觀評價經營效益狀況;全面評價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揭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從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角度,評價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政策情況等等。
(二)對政策性金融機構審計。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從事政策性業務,服務於社會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平衡和國家經濟政策貫徹的需要,因此審計內容和重點是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經濟政策情況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包括:資產質量和損益真實性;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資金投放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是否有效發揮了政策導向性作用;是否存在重大損失浪費問題等等。
(三)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構審計
「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是監管,因此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即對監管績效進行審計和評價,包括:監管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並能夠及時做出調整;監管措施是否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監管方式和手段是否適應業務的發展並真正發揮作用;監管的內容和范圍是否適當、有無監管越位和監管缺位問題;監管效果跟蹤和自我評價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監管工作是否有效並能適應金融業的不斷發展。
詳情見網路。
❼ 對擬終止營業的金融機構怎樣審計
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對擬終止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
❽ 經營審計的經營審計方法
經營審計步驟可定為:
(1)目標定義
目標定義廣義的經營審計目標通常包括評估一個特定組織、職能或一個組織的績效的意圖。但是、這個廣泛的表述必須明確規定審計的范圍祁報告的性質。審計師必須特別確定要加以評價的方針和程序以及它們同組織的特定目標關系如何。
(2)熟悉情況
熟悉情況在開始經營審計之前,審計師必須時被審單位的目標、組織結構和經營特點獲得一個綜合的了解。熟悉情況的過程,可從研究組織圖、分配職能和責任說明、管理方針和指令以及經營方針和程序開始。在這一階段,審計師可閱記已發布的有關問題的材料,盡可能了解它們所起的作用。審計師掌握了這種背景信息後,可以巡視組織設施,會見主管人員,確定他們的具體目標。用於衡量完成這些目標的標准以及實現這些目標時遇到的主要問題。在巡視中,審計師試圖使自己盡可能深入地了解正在執行的功能作用,特別要從管理責任和控制的觀點去看。審計師對組織的了解要用問題調查表、流程圖和書面文字記錄下來。
(3)初步調查
初步調查審計師關於業務經營和潛在問題的關鍵方面的切步結論概括為審計師的初步調查,這個調查可用做確定審計方案的指導。
(4)制定方案
制定經營審計方案:是為各個合約特別制定的。它包括審計師認為評價組織經營所必需的所有測試和分析。根據審計工作的性質和難度分配適當的人員去從事合約業務,其工作要列入工作表。
(5)現場工作
現場工作階段是執行經營審計方案,審計師選擇要復核的項目,確定程序是否適當,其執行是否令人滿意。正如財務相關審計一樣,審計師要經常從記錄中選擇代表性的樣本加以檢查,確定是否遵循正確的程序,發現所遇問題的性質和范圍。在其他情況下,他們可能採取詢問或直接觀察,徹底搞清楚雇員們是否理解下達的指示並且正在進行他們需要做的工作。
分析是現場工作的另一個重要部分。組織的實際績效要與多種標准比較,如預算、生產率目標或類似單位的績效。這種分析為審計師提出改進效果性、效率性和經濟性的建議提供依據。
每個階段的現場工作完成時,審計師要總結成果,並評價所搜集的資料。那些看起來是重要的缺陷,要與有關督導員討論:雖然現場討論的最初目標是確定已獲得的有關事實,但經常可以在此時採取糾匯措施。
在現場工作時,審計師要將計劃、收集的證據、分析、解釋和審計結果記錄在工作底稿上。審計工作底稿應該單獨保存,用以支持審計報告。
(6)報告審計結果
報告結果在現場工作最後結束時,審計師應該總結與審計基本目標有關的審計結果。報告包括建議該單位改進的經營方針和程序以及不夠恰當的現行方針和程序的情況一覽表。在完成報告草稿之後,他們應該安排一個總結會,同所審業務有關的所有人員一起復核審計結果。這個會議保證審計師有一個准確的完整的說法;如果有關於某些事實的問題,應該做進一步調查,直至解決所有疑問。如果遺留對事實解釋的嚴重分歧、通常最好是將兩種解釋都披露在報告上。這個會議還提供一個機會,讓涉及到的管理部門考慮和對揭露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對於各項審計結果、一份完整的報告應該描述:
用來評價活動的標准; 存在的情況(即問題); 原因; 結果; 改進的建議。
(7)追蹤
追蹤是經營審計工作的最後階段是追蹤行為,以保證審計報告披露的任何缺點都得到滿意的處理。追蹤的責任可交給直線管理的組織或職能部門,但最常見的是由審計部門負責。在某些情況下,審計師認為在一定合理的時間後進行簡要的重審是可取的,可保證所有重要的建議都被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