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九章 交易費用
9.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會員交納傭金。
9.2 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管理費用、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㈢ 如何查詢股東帳號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席位
身份證如果是被盜用開戶的,建議注銷股東賬戶,再重新開立。因為不知道這期間人家用的股東賬戶做過什麼。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登記公司,而不是證券公司,注銷股東賬戶卡,把原因說明,注銷後就可以重新開立自己新的股東賬戶卡了。這樣比較放心。
股票帳戶是投資者進入市場的通行證,只有擁有它,才能進場買賣證券。股票帳戶在深圳又叫股東代碼卡。所以,證券賬戶卡也叫股東卡,是一回事。一個身份證在兩個市場各只能開立一個帳戶,即一個深圳證券帳戶和一個上海證券帳戶。
股東卡是證券交易所簽發的,當買入股票後就是個股東了,股東卡是證明股東身份的。 在銀行辦理第三方存款業務之後就可以買賣證券了。
㈣ 交易所席位是做什麼用的
獲准進入證券交易所就獲得了交易所席位,保險資金2005年入市,是因為政府同意保險資金可以購買股票,基金了。
㈤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的規則目錄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
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 1±漲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節委託
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 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二 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
三 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四 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
五 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六 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
七 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八 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
九 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十 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
十一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十二 爭議解決辦法。
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
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
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
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
一 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
二 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
三 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
四 買賣方向;
五 委託數量;
六 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
七 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
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
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
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
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
第四節申報
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
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
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
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
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
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
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
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
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二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
1 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 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 買方或賣方 的申報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
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
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辦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
(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
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
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
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
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
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
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
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
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
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節除權除息
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4.3.2除權 息 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 息 參考價=?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 ×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 除權後總股本 。
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權 息 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 息 參考價。
第四節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
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
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
第二節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
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
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
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
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
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股價指數
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
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
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 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
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 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術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
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
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
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
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
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
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
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 罰款;
二 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 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七 取消會籍。
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 10.1釋義:
一 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二 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
四 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五 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
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㈥ 證券交易概述中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單元怎麼理解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大廳中的座位,座位上有電話等通訊設備,經紀人可以通過它傳遞交易與成交信息。證券商參與證券交易必須首先購買席位,席位購買後只能轉讓,不能撤消。擁有交易席位,就擁有了在交易大廳內進行證券交易的資格。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交易方式由手工競價模式發展為電腦自動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已逐漸演變為與交易所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 1.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若要進入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除了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外,還要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參與者交易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因此,交易單元是交易許可權的技術載體。會員參與交易及會員許可權的管理通過交易單元來實現。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它指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設立的、參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06年l2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席位與交易單元管理細則》。該細則實施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原席位具有的具體交易許可權一次性切換給交易單元,其編碼及交易狀態均保持不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原席位進行的交易管理、信息發布等業務處理將轉換為對交易單元的相應業務處理。
㈦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歸什麼機構管理
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理順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決定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命,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1997年8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
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順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證監會重點打擊的行為包括操縱市場、非法經營(證券服務)、違法違規(券商期貨)、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等五種,共立案40宗。
㈧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具體有哪些變化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改的地方有,①處於暫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會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原規則是對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後修改規則增加了一個日期,修改之後是“當天全天停牌、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②調整申報時間。將交易主機接受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從每個交易日9:25至9:30期間修改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規則》是為了強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進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