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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貸款購匯

發布時間:2021-12-23 06:57:36

Ⅰ 擔保人購匯償還被擔保人外匯貸款時,銀行需審核什麼憑證是否需外管局審批

一、這種情況屬於境內交易,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應當以人民幣作為擔保履約的幣種,擔保人直接交付人民幣即可,無需購匯也不得購匯;二、銀行發放外幣貸款而獲得本幣擔保資金,屬於銀行自身結售匯,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11]23號)審批後執行。

Ⅱ 再次請教外匯貸款用途的問題

用於貨物貿易項下、服務貿易項下及其他經常轉移,無須批准。如用於對外投資、對外放款等則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相關的文件:匯綜復[2012]6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中核財務有限公司購匯還貸等外匯業務的批復

Ⅲ 個人去銀行貸外匯要什麼資料

若是個人貸外匯則有一定的難度。而個人小額購匯則不難辦理,只要你持有多幣銀行賬戶(或銀行卡)並有存款(或用現金均可),金額不超出外匯管理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可以到銀行營業網點櫃台申請辦理購匯,申請時視你的購匯用途,如出國旅行可能需要提交你的護照和簽證等;如出國留學,也可能需要提供有關簽證證明等。通過手機銀行也可以進行購匯,購匯分現匯和現鈔,價格以當日即時外匯牌價為准。

Ⅳ 國內外匯貸款購匯進入什麼賬戶

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文件,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後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為了方便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資金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調整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登記及管理方式。
此次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來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到外匯局逐筆登記,改為由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原來的外匯局審核債務人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改為由債權人自行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外匯局將通過對債權銀行貸款登記及賬戶管理、還本付息操作的監控,實現對外匯貸款運作情況的管理。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手續,便利了銀行向國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有助於銀行對貸款的管理與回收,有助於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這也是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外匯局將監管重點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總體監管水平。

Ⅳ 請問為什麼外匯局要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它國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

這是為了避免企業通過外匯貸款結匯的方式投機人民幣升值。
簡單的說,在預期人民幣升值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申請外幣流動資金貸款,並將其即期結成人民幣(假設此時人民幣兌美元為6:1),然後在歸還貸款時以人民幣購匯還貸(假設人民幣兌美元升值到5:1),每1百萬美元貸款,不考慮其他因數情況下,企業就可以獲得100萬人民幣的匯率收益。如果大量企業如此操作,將對人民幣匯率產生極大壓力,所以正是考慮到有此可能,外匯局才規定不允許外幣貸款結匯。
至於出口押匯,是由於歸還押匯的資金來源於出口收匯,基本不存在購匯還貸,金額有限且有銀行控制貿易背景真實性,所以外匯局允許其結匯,同樣的如保理、包買等貿易融資均允許結匯。

Ⅵ 國內外匯貸款中,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

這個要看在什麼銀行,一般的銀行都不能直接兌換外匯的,只能在中國銀行。

Ⅶ 外幣借款是否可以直接購匯還款

可以的,但從銀行購匯需要交手續費,前後算下來反而劃不來。直接用人民幣還你看好外匯走勢,找個低點去也是不錯的選擇。

Ⅷ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望採納祝你好運

Ⅸ 人民幣貸款與外匯貸款的區別

外幣貸款指來應以外幣償自還的貸款,不論其取得貸款時是哪種貨幣,或是否為貨幣形式。
外匯貸款是我國銀行利用籌集的外匯資金對國內企業發放的貸款。是專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貸款對象是能夠創造外匯收入,有償還能力,並具備貸款條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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