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證收匯銀行客戶出口交單聯系表中的核銷單號填寫錯誤會不會影響什麼
沒有影響,收匯入賬做國際收支申報的時候,銀行會跟你再次確認核銷單號碼。
2. 因幣種錯誤報關單改單,但出口收匯核銷系統中核銷單仍舊是錯的幣種,怎麼辦
出口收匯系統更新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問一下外管局,總有解決的辦法,系統可以人工更新信息的。
3. 進口報關單合同號錯了外匯局可以核銷嗎
不知道的不要在這里誤導!根本不需要改單的。
外匯核銷只關注付匯金額與報關金額是否一致,只要報關單上的金額、核銷單號沒有錯就行。跟合同號是沒有關系的。
4. 外匯核銷90天內核銷包不包括這個第90天的
你收了外匯,就核了就完了,不用等那麼長時間,這個90天你底一天一天的數出來才行。
5. 報關單上目的港報錯了,出口退稅和收匯核銷有沒有影響
目的港報錯了,出口退稅和收匯核銷沒有直接影響(注意是直接)。
因為出口退稅和收匯核銷主要看你金額幣種,HS對應的退稅率等
但是目的港錯了,和你收貨人是否收到貨有關系。如果影響他的收貨期,影響他的生產,他扣你產生的所有費用,那你實際收到的沒有出口報關時的金額,那就會間接影響你的退稅和核銷(注意是間接)
解決辦法:
1.船有沒有靠港了?沒有靠港花點錢來得及改的,前提這條船經過這個目的港就可以了。
2.如果船已經到錯誤的哪個港,貨款還沒有收齊,經常合作的話就下次補給他們,單價做底點,讓他們少付那段額外的內陸運輸費用。
3.如果只合作首次,又不是L/C的,那你提單確認的時候,是你們看錯了,還是代理看錯了,照例代理報關的時候會和網上核對,以及進港數據核對才報關,出提單。他們的錯讓他們想辦法,你不用花錢的呵呵
6. 進口貿易預付款貨到後不用核銷了嗎
不是不用核銷,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銷了。進口預付款的話,只要付錢之後拿報關單核銷聯和銀行的付匯底聯在外管局網上平台核銷就行了
你可以參閱一下面的信息: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
1,此次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的正常業務無須再辦理現場核銷手續,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得到極大便利;取消銀行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聯網核查手續,減輕銀行負擔,便利銀行日常業務操作;外匯局對企業實行名錄管理,進口付匯名錄信息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共享,企業異地付匯無須再到外匯局辦理事前備案手續;外匯局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企業為主體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監測預警,對異常交易主體進行現場核查,確定企業分類考核等級,並實施分類管理。
據了解,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是對現行核銷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變革。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完成後,95%左右的企業將不需要再到外匯局來辦理進口核銷手續。
2, 外匯局將加強B類和C類企業管理
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情況,將部分進口單位列為「B類」和「C類」企業,對這兩類企業仍將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方式。對「B類進口單位」,外匯局將要求其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後逐筆報告;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需提供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對「C類進口單位」,外匯局將要求其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前登記;不得以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等方式付匯。
什麼樣的企業會被劃歸「B類」企業和「C類」企業?舉例說,核查期內進口貨物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的比率小於80%或大於120%且核查差額小於等值100萬美元,現場核查情況屬實的將被列入「B類」;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騙匯等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將被認定為「C類」。
3, 制度改革後進口企業應如何操作
關於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後企業如何操作的問題,企業應重點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一)持規定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申請。目前已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上的進口單位,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或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
http://www.safe.gov.cn/)下載並簽署《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於201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給注冊地外匯局。(二)根據規定持相關材料到銀行自行辦理付匯業務。(三)繼續清理歷史逾期未核銷業務。對於2010年1月1日前的進口付匯未核銷業務,企業應於2011年6月30日前核銷完畢。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未核銷的業務,外匯局擬做備查或處罰處理。(四)完善內部管理,保管好相關業務憑證,登記台賬資料,並配合外匯局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工作。
7. 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手續流程有哪些
審批程序:
出口單位單筆出口少收匯超過等值500美元,或多收匯超過等值2000美元的,需提交:
1、異常出口收匯核銷審批表,附出口單位差額核銷說明函;
2、出口商品合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出口貨物報關單;
5、出口核銷專用聯;
6、按不同原因分別提交以下相應憑證:
a、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b、對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c、對動物及鮮活產品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到岸商檢機構的證明;
d、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e、對因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f、對因進口國匯率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8. 在登入電子口岸核銷的時候,我也和你一樣遇到了同樣的問題,請問你怎麼解決的急。。。希望能夠盡快答復
中國電子口岸總機:010-65195500
業務系統咨詢熱線:010-65195656
東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系統熱線電話 010-6519 4706
二級頁面的「出口收匯」子系統處於非激活狀態
出現該問題包含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企業輸入密碼並登陸後,所有應用系統都為灰色(除上網卡注冊外),則該企業無法使用任何子系統,企業需要先進行 安全接入卡的注冊;
(2)如果IC卡制卡後還未進行出口收匯許可權的申報和審批,則該子系統處於非激活狀態。企業需要先進行IC卡的備案及許可權申請操作,具體操作步驟:使用企業法人卡登錄中國電子口岸企業首頁後,點擊身份認證->數據備案->IC卡許可權->(查找您的IC卡卡號)->外匯->暫存->申報,然後企業聯系主管外管局進行3級審批,通過後,IC卡將可正常做操作出口收匯子系統;
(3)如果IC卡出口收匯業務的使用許可權已經到期,則該子系統處於非激活狀態。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延期,具體操作步驟:使用企業法人卡進入身份認證->備案變更->IC卡許可權(查找您的IC卡卡號)->外匯->暫存->申報,外管局3級審批通過後,IC卡將恢復出口收匯業務的使用許可權。
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匯發[2010]1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以下簡稱進口核銷改革)試點,逐步實現進口付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外匯局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採集進口單位貨物流與資金流的電子信息,以進口單位為主體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識別異常的資金流動和交易行為,同時結合現場監督核查情況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實施分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進口核銷改革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以及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試點。
二、試點地區進口單位應按《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試點辦法》,見附件1、2)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試點地區銀行應按《試點辦法》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非試點地區進口付匯業務仍按現行進口核銷規定辦理。
三、試點期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付匯業務按現行進口核銷相關規定辦理。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到非試點地區辦理異地進口付匯需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非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到試點地區辦理異地付匯的,銀行仍按改革前規定審核《進口付匯備案表》及相關單證。
四、為保證改革實施前後進口付匯管理的有效銜接,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進口付匯業務應於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對於逾期未核銷業務,進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核銷且無正當理由的,外匯局按規定予以處罰或做進口付匯備查處理。
五、進口核銷改革是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試點地區外匯分局應當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在總局的統一部署下,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改革試點的對外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並督促銀行、進口單位盡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對轄內外匯局、銀行以及進口單位開展培訓,便利銀行和進口單位辦理業務。
(二)對已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上的進口單位,應督促其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簽署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確認書文本另行發布。
(三)根據《試點辦法》,完成名錄登記、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現場監督核查、分類管理等各項管理措施的試點工作,全面使用「核查系統」各項管理功能。
(四)及時上報試點情況。應按周向總局上報試點進展情況,對試點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和建議。
六、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外匯局應認真做好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歷史業務清理工作,採取各種方式告知、督促進口單位辦理核銷。同時積極學習進口核銷改革的相關政策、關注試點工作情況,做好進口核銷改革正式實施的准備工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即應開始相關准備工作,並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以及相關單位。對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總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
1.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
2.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10.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如何應對,單子怎麼才能理清呢~~
只是取消紙質核銷單,有核銷單號碼的,不需要紙核銷單,報個核銷單號碼就可以了,就好比銀行之間聯網一樣只是出口退稅不再需要外匯核銷而已。(退稅申報資料中可以不要核銷單,其他單據照常准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並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於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