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匯五個轉變以來,銀行仍有哪些不便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日前在《中國金融》發表署名文章《外匯管理方式的歷史性轉變》,展現了5年來外匯局圍繞著「五個轉變」,大刀闊斧地推進改革取得的成就和亮點。
易綱指出,2009年,外匯局提出外匯管理要實現「五個轉變」: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後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從「正面清單」轉變到「負面清單」。在簡政放權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幾年,積累了經驗。
5年來,外匯局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提高市場主體外匯資源配置效率。2009年以來,外匯局共取消27項行政審批,事前監管方式顯著下降。
從經常項目管理來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用總量核查,取代過去對年均4500萬筆的進出口收付匯逐筆核銷,行政許可項目減至兩大項4小項;服務貿易購付匯管理已實現零審批,所有服務貿易購付匯均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每年近1500萬筆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無需審核單證。由於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收支佔到經常項目收支總量的96%,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經常項目交易都享受到了簡政放權帶來的改革紅利。
從資本項目管理來看,外匯局加快構建以登記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債以及跨境擔保等項下不必要的行政許可項目,每年可減少企業到外匯局約5萬次行政審批。資本項下行政許可項目從2009年的59個子項減至20個子項,降幅近70%。這些簡政放權舉措,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讓市場主體切實享受到了實惠,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經濟和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後,每年可減少企業到外匯局購付匯審批約5000次,企業單筆平均收、付匯時間分別縮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資源減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為企業節省人工、交通等費用近48億元人民幣。服務貿易改革後,企業辦理業務的時間由原先20分鍾以上縮短為5分鍾。
直接投資簡政放權措施出台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業務、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業務平均耗時較改革前分別減少16.7%和66.7%。取消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轉貸款相關審批後,擴大了企業跨境投融資自主權,有利於企業合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有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大規模清理法規文件方面,外匯局以向市場主體提供簡潔透明的市場規則為原則。繁瑣復雜的法規文件容易導致市場主體看不懂、學不會、做不了,是影響市場主體創業發展的另一道「玻璃門」。為此,近年來,外匯局以削減行政審批、轉變管理方式為契機,加快總局和分局、各個條線管理法規的清理和整合。例如,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共廢止123個規范性文件,最終形成以一個指引、一個細則和一個規程為架構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體系。近年來,外匯局總局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超過700件,削減幅度超過六成;分局宣布失效或廢止規范性文件2萬余件,僅保留180餘件。
此外,外匯局還在以下方面積極探索,不斷開拓新的改革局面。一是高度重視監測分析,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決策依據。二是創新事中、事後管理手段,引入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三是探索主體監管方法,促進市場主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四是以「無罪假設」和「負面清單」引領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易綱表示,下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仍要以「五個轉變」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轉變,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轉變,人員素質、技能深刻轉變。在此過程中,練好外匯管理的「看家本領」。做好統計監測,建設強大的資料庫和信息系統;提升分析能力,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國際收支、外匯檢查各條線整合協同互通立體作戰;完善預警系統閾值及啟動機制;寓監管於服務之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維護國家涉外經濟安全。
Ⅱ 放寬外匯資本金賬戶結匯意味著什麼一開始為什麼要限制
意味著外商投資企業不必拿著形式發票到銀行資本金結匯,企業可以先結匯成人民幣,放在一個專門的人民幣賬戶,按實際需求對外支付。
意味著企業可以進行更為自主的匯率成本管理,意味著匯率這東西,外匯局要放手
說到這里,以前重要的一個「換匯成本調查」已經停止。這個調查原意是摸底企業在當前匯率水平下的經營水平,以指定合理的匯率政策。目前已經停止,看懂了吧
結合前期放款的FDI企業驗資等審批,還意味著,資本項目正在加速放開。
再來看提到的幾個關鍵詞:展業三原則和事後監管、違規查處。今年以來,外匯局公開發文中已多次提到展業三原則,重要的信號就是以後外匯局的監管將從規則監管轉向原則監管。比如,以前對真實性審核的要求是發票、合同等要件齊全,銀行和企業按照文件一條一條比對起來做就可以,但以後,不僅如此。如果外匯局認為銀行為盡到真實性審核義務或存在夥同企業造假行為,比如構建虛假貿易、虛假合同,存在明顯不符合業界操作規范、內控制度等行為,那就等著罰款吧……
再來說一開始為什麼要限制。大概09年的時候有個詞叫熱錢,外匯局組織了一系列「控流入」行動,其中重點之一就是資本金違規結匯。
為什麼要查資本金?因為資本金結匯的量大,在虛假合同、發票的掩蓋下,結匯資金大量流入房地產、民間借貸、股市等領域,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還有就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資本自由流動。
資本管制不僅僅是為了防止熱錢流入。蒙代爾三角,資本自由流動,匯率固定,貨幣政策自主三者不可兼得。以前我們選擇的是後兩者,放棄了資本自由流動。
中國經濟底子弱,一直以來認為貧弱的中國經濟,雖然看起來很大,但也著不住幾次資本沖擊。
周小川在談到人民幣加入sdr時提到,要讓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所以,你看到了這些。
人民幣國際化將是人民銀行未來一段時間的重點工作吧。
然後就是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這塊外匯局也算是急先鋒了,去年就40多項。
大概就是這樣。
Ⅲ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3)簡政放權下外匯合規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Ⅳ 外匯管理局簡政放權是放開外匯管制的信號嗎
簡政放權不只是外匯,很多部門都簡政放權.跟方不放開外匯管制沒關系.幾年內不可能放的.開放了的話將給國外投機者帶來機會,對人民幣不利
Ⅳ 如何貫徹落實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和規范
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三原則」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是國際上銀行業已有的「規矩」,銀行經營外匯業務遵守展業原則是必然趨勢
「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國際上對銀行展業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對銀行展業三原則的應用並沒有停留在原則表面,而是從相關定義、實施情形、審查措施、銀行內控、外部執法等多個角度賦予了銀行展業三原則許多具體內容和明確要求,越來越廣泛應用於審慎風險管理中。所以說,展業三原則是國際銀行業已有的國際慣例,外匯局只是將其引入對銀行外匯業務經營及管理中並進行強調。
(二)以往的行為監管已不能適應當前涉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展業原則是推進「五個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內在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演變,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復雜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匯局提出明確具體要求、銀行照章辦事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要求。為此外匯局不斷簡政放權,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其中展業三原則是原則性監管在外匯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有利於銀行防範自身經營風險、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能夠盡快適應外匯局減少或取消外匯業務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和重點領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銀行從表面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核轉變,更有利於遏制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改革以前外匯局規定銀行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單證不全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實際審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導致的政策風險包攬在身。「展業三原則」的目的就是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銀行辦理業務時,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應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時,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材料進行審慎審查,而不拘泥於以往外匯局所規定的單證范圍,以確保進一步「了解客戶」。由此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保證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更有利於發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利於銀行業務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對於同一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結售匯業務,若按規則管理,責任心弱的銀行可能只從表面真實性審核單證業務,並受理業務獲得收益,而嚴格履職銀行由於拒絕客戶反吃虧,長此以往,所有銀行受利益驅動都不願意嚴格審核業務。而原則監管,就要求銀行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盡職審查,若銀行僅是通過表面真實性辦理業務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就促使各個銀行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使得涉外主體在任何網點都辦不了異常結售匯業務,有利於外匯業務市場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二、目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原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展業三原則」落地緩慢漸進,落地程度不均衡
從轄區各家銀行執行展業三原則的情況來看,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重視程度逐步加深,銀行對展業三原則有了認識上的提高,實際行動上採取措施深入落實情況不一,實際辦理業務中完全遵循展業三原則不夠,不同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效果也不同,單設國際業務崗或部門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不同外匯業務種類執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資本金、貿易融資、轉口貿易購匯及付匯業務較個人結售匯業務審核相對嚴格。
Ⅵ 現階段外匯管理改革的著力點是什麼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我國跨境資金流動規模不斷擴大,要求我們不斷深化外匯管理改革,滿足市場主體日益增長的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需求。
著力改進服務,不斷提高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水平。改進服務始終是外匯管理工作的基礎。近年來,我們更加重視基層調研,根據群眾意見實事求是地對部分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在推出每一項改革措施時,我們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積極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努力降低銀行、企業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例如,近兩年實施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後,但凡守法合規企業均能充分享受到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政策便利,僅簡化憑證和流程一項就平均為每家企業節省工資費用約7萬余元,銀行辦理貿易收付匯業務時間也由平均每單26分鍾縮短為9分鍾。
Ⅶ 證監會:包容互聯網金融 萬二傭金是否合規有標准
萬二傭金是否合規有標准
國金證券萬二傭金費率及傭金寶的合法合規性近期引發市場熱議。對此,歐陽昌瓊表示,傭金由券商與客戶之間在平等、互利、自願、誠信的基礎上自行約定收取,由市場供求決定。同時,券商向客戶收取交易費用,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目前,對傭金費率標准進行明文規定的,為2002年證監會與原國家計委、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其中明確,股票、基金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券商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同時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歐陽昌瓊表示,券商經紀業務代收的監管費率為0.02%。,交易所經手費為0.06%。,中國結算過戶費約為0.03%。,三項加總的代收最低費用比例約在0.11%。左右。在此范圍內收取傭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
「傭金從政府指導價格向市場化確定費率的趨勢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經紀業務市場化競爭的過程中,如何判斷傭金費率的合法合規性可以掌握四個標准。」他說,一是是否違反了現有的法律法規;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是否破壞了整個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了壟斷或者傾銷;四是是否存在系統性、區域性的金融風險隱患,如果存在隱患,監管部門將「該出手時就出手」。
對於傭金寶的合法合理性,歐陽昌瓊說,目前監管部門已從媒體報道及公司提供的書面報告中獲得了有關信息,建議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對此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再來分析判斷。如果存在違法違規,要依法處理;如果確屬創新的一種,要抱著包容的心態進行指導。
互聯網企業尚不能直接開展證券業務
在談到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時,歐陽昌瓊表示,「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給這一新興業務的發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對於互聯網金融,首先應當促進發展,而非阻礙、限制發展,其次應當促進其健康發展,而非盲目、無序發展。」
他說,對於互聯網證券業務,還要區分兩類情況。一類是券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平台開展現有證券業務,如網上開戶、網上委託、網上交易、手機移動證券、網上銷售金融產品等,屬於現有證券業務的網路化,這部分業務只要嚴格遵守現有法律法規,監管部門都會予以支持;另一類是在互聯網活動中開展一部分帶有證券業務性質的活動,比如眾籌融資等,這類業務屬於新生事物,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還需要在業務性質、商業模式、風險特點上進行甄別,並作出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歐陽昌瓊表示,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有開放、包容的心態,有基本的監管規則,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要用創新的監管理念,進行適度監管、協調監管。
對於互聯網企業能否直接從事證券業務這一問題,歐陽昌瓊表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凡符合主體資格條件的企業,在發起設立、參控股證券公司上沒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現行《證券法》,並不允許互聯網企業直接申請開展證券業務。
建議放開券商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
歐陽昌瓊還介紹,今年兩會期間准備提交與證券行業相關的三份建議:
一是建議允許證券公司施行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機制。目前除現行《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使上市券商員工持股面臨法律障礙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仍面臨一些部門規章的政策性限制,證監會去年開始就已對此問題進行研究,但要做實券商員工持股及股權激勵,還需相關部門配合放開持股禁令。
二是建議外匯管理部門允許證券公司在外匯市場從事外匯產品的自營、經紀等業務。股票、債券、期貨、外匯等金融產品在境外市場均為券商業務范圍內的產品,但由於我國在外匯管制方面的規定,券商在外匯市場上的相關業務尚不能展開。
三是建議通過金融工具創新,推動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尤其建議通過券商運用Reits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為保障房建設籌措長期、市場化運作的資金。
此外,針對證監會內設機構調整後如何實現大機構監管,以及券商新設重啟工作安排的問題,歐陽昌瓊回應,金融行業大資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後要適應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趨勢,順應以簡政放權為核心的審批制度改革,整合、統一相同業務的監管規定。同時,證監會正在對建立券商業務牌照管理體系的具體辦法進行研究,還需要在這一思路下制定、修訂有關規則。
Ⅷ 福建自貿區金融財稅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人民幣跨境使用亮點紛呈
包括跨境投資、台灣地區同業拆借、境外人民幣借款、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基金公司和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人民幣資金池、人民幣衍生品跨境交易、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等。主要亮點:
一是提出了賬戶管理新思路。根據福建實際情況,探索建立與自貿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將按「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的原則,先利用現有的人民幣賬戶管理體系,辦理各項自貿區創新試點業務,待創新業務運行一段時間後,再進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貿區賬戶管理體系。
二是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採用負面清單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並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這意味著自貿區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使用結算流程將進一步簡化,極大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
三是進一步拓寬融資主體和融資渠道。首先,在融資主體方面,允許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從境外融資,人民銀行對境外融資上限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其次,在融資渠道方面,除了從境外借款外,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還可以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使用。這些政策的落地實施,將有利於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調整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改善生產經營狀況。
四是創新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管理新模式。在自貿區設立的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可以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在自貿區設立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跨境租賃資產交易和跨境資產轉讓,金融租賃公司可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以及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區內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在經營時間、營業收入與凈流入限額等准入條件方面進一步放寬限制。
二、外匯管理改革精彩頻現
包括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交易、貨物貿易待核查賬戶、融資租賃等。精彩點主要有:
一是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原則,通過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在限額內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且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目前,這個限額暫定為等值1000萬美元,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行調節,本著風險可控的原則,待條件成熟後再穩步推進。該項政策將為區內企業自主靈活地運用資金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務,有利於企業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同時不斷拓寬境內外投融資渠道。
二是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將實行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其在凈資產的1倍內借用外債,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該項政策實現了中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平等,有利於區內企業根據自身實力借用外債,滿足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同時,區內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這將有利於企業防範匯率風險,提升經營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凈額結算業務,將有利於區內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高效配置資源,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四是支持銀行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進一步放寬了對業務種類和主體范圍限制,允許在區內注冊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符合條件的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當前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幅度加大的背景下,不僅有利於滿足市場主體特別是境外機構規避匯率風險和套期保值的需求,還有助於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五是實施投資貿易簡政放權。對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區內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企業選擇不同的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其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六是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該政策符合租賃行業發展實際,可有效解決融資租賃公司收入和支出的貨幣幣種錯配問題,增加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租金時的幣種選擇,有利於企業規避匯率風險。
三、金融服務創新點關注民生
突出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創新點有三:
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區內注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將充分發揮福建的對台優勢,引入台資非金融支付服務組織提供支付服務,有利於推動對台電子商務深度合作。
二是允許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並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三是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這意味著今後將大力拓展IC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
四、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提出在貨幣合作和溝通聯絡機制等方面深化兩岸金融合作,主要對接點包括:
貨幣合作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提出試點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等。有利於促進兩岸企業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合作機制方面,支持在兩岸金融同業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近4年來,兩岸金融同業利用海峽論壇金融子論壇建立了交流合作的良好機制,未來將爭取進一步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
五、密切關注金融改革風險點
《指導意見》從業務真實合規性、監測跨境資金流動、保護金融消費權益等方面對完善金融監管提出了要求。關注的主要風險點:
業務真實合規性方面,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這有利於促使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建設,實現穩健經營。
監測跨境資金流動方面,金融機構從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角度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要留存單證,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並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方面,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
《指導意見》的發布和實施,為福建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明確了方向和任務,也為福建省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福建省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加快實施、深入推進,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指導意見》將推動福建自貿區金融乘風破浪、勇於前行!(轉自福建自貿區官網)
Ⅸ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