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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風險及防範

發布時間:2021-10-03 01:24:17

① 公司發行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溫馨提示:
①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相關產品由對應平台或公司發行與管理,我行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等責任;
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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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

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

(2)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風險及防範擴展閱讀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

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③ 上市公司為何要發行可轉債它和股票融資有什麼區別

因為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區別:

1、基本含義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股票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

2、優勢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

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

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股票融資:

(1)籌資風險小。由於普通股票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

(2)股票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的聲譽。發行股票籌集的是主權資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構成公司借入一切債務的基礎。有了較多的主權資金,就可為債權人提供較大的損失保障。因而,發行股票籌資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為使用更多的債務資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3)股票融資所籌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在公司持續經營期間可長期使用,能充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

(4)沒有固定的利息負擔。公司有盈餘,並且認為適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給股東;公司盈餘少,或雖有盈餘但資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資機會,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3、特點

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1)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

(2)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

(3)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

股票融資:控制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取股息,分享紅利等。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④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⑤ 發行可轉債的風險

你好,可轉債的風險:
一、存在發行的風險
我國公司在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時機選擇上沒有任何的自主權,什麼時候發行、如何發行都要通過國家證券監督機構的審核,發行也只能分批進行,這就可能與發行公司的意圖相悖,這樣的限定條件很容易使公司錯失最佳的發行時機。對於上市公司來講,這點風險尤為突出。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時機選擇取決於公司對未來發展的預期,當前的市場經濟以及股票市場有利於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時候,公司則會選擇發行。但是,由於證監會的審批程序繁雜,審批所需的時間長,上市公司的可轉債發行很難在恰當的時間通過審批,從而錯失了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最佳時機。
二、轉換風險
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時候,其必然面臨著一定的可轉換風險,轉換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由於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是無記名方式存在的,可以在市場上自由的交換,由於它獨具的期權性質使得可轉換債券市場的價格比股票標的物的波動價格更加的大。證券交易市場上的投機者就會買賣債券賺取價差而非行使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權利。這樣極易導致一種情況就是,在轉換期即將到期之前,持有者才會考慮行使其所擁有的轉換權。大量持有者在短時間內的集中轉換,加大了轉股失敗的風險;第二,如果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為上市公司,其公司的價值可以通過股票表現出來。一旦發債公司股價大幅度下或股票市場處於低迷,股票的價格非常低,此時投資者就會認為公司沒有投資的價值,不會形式轉換的權利,寧願承受利息的損失,要求發債公司還本付息而不實施轉股。
三、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分為兩種,經營環境風險和經營業績風險。經營環境風險指的是公司所處的經濟環境變化莫測,公司很難准確的估計出未來的發展趨勢和總體環境的發展規律。諸如政治、經濟、金融、稅收、國家政策等都會影響到公司的戰略方針。由於可轉債在存續期間受公司的經濟條件、公眾的購買能力和購買偏好等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導致公司花費了大量的發行費用、廣告宣傳費用、各種手續費用等,卻沒有籌集到需要的資金。經營業績的風險是公司經營風險的另一個主要內容。當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經營業績不佳,其業績情況就會反應到股價上,導致其股價下跌,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的預期就會較差,認為持有該公司的股票盈利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寧願損失利息也不願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當可轉換債券到期的時候,公司就會面臨大量的還款壓力,而公司此時業績不加,又需要支付大量的現金,就會產生經營風險。
總的來說,可轉換債券的風險主要有發行的風險;轉換風險;公司經營風險。請大家注意,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投資可轉換債券的風險較高,小編建議各位要謹慎投資,量力而為。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⑥ 可轉債的風險有哪些

投資可轉債的風險有:
1、投資可轉債時會有股價波動的風險。
2、利息損失的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下時,可轉債投資者就會被迫成為債券投資者。而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是會低於同等級債券利率的,所以投資者會面臨利息損失。
3、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的可轉債是規定了發行者在發行一段時間後,要用某一價格贖回債券的,而提前贖回則限定了投資者的高收益。
4、投資可轉債面臨著強制轉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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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是一種什麼金融產品

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特性的特殊企業債

可轉債是指一種允許持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轉換成發債公司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的特殊的企業債,目前一般由上市公司發行。由此可見,可轉債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面值、期限、利率等一般債券的特徵,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另一方面,它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轉換為對應公司的股票,因此可轉債的價格變動與公司的股價變化密切相關。在證券市場上,可轉債因其獨特的優勢正日益被投資者所認同。

「下跌風險有界,上漲收益無限」的獨特優勢

由於兼具股票和債券的雙重特性,可轉債將風險和收益有效地結合起來,既能夠在牛市的時候轉換成股票享受高收益,又可以在熊市的時候選擇債券來保證本金安全,從而避免了股票風險大和債券收益低的缺點。這對於既注重投資本金的安全又不放棄獲取較高投資回報機會的投資者而言無疑是非常合適的選擇。

具體而言,可轉債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債券價值和選擇權價值。前者更強調本金安全,後者則注重收益回報。

債券價值是指可轉債每年支付的利息和期滿時獲得的本金按一定的貼現率折算的當前價值。通常,可轉債的價格是不會跌破其債券部分的價值的,也就是說可轉債具有「下跌有界」的特點,「界」指債券價值構築的保底線。對投資者而言,在任何一個價位購買的可轉債都可以明確地知曉最低可回收的投資本金。我國可轉債的發行條件決定了所有可轉債的信用等級可以等同於中央企業債券、金融債,這就進一步提高可轉債的下方風險保護能力。

選擇權價值主要是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的轉股權價值。轉股權價值相當於一個看漲股票期權,可轉債持有人可以通過支付少量成本獲得轉股權,來享受未來公司股價上漲所帶來的轉股收益。理論上,在基礎股票價格超過轉股價後,可轉債與基礎股票價格同步上漲,從這個意義上說,可轉債具有「上漲無限」的特點。

不難看出,如果在股市處於熊市期間,基礎股票價格下跌,但由於可轉債有債券價值保底,可轉債的下跌幅度將遠小於基礎股票,表現出強於股票的抗跌性;而在股市處於牛市期間,可轉債與基礎股票同步上漲,同樣能夠享受到基礎股票上漲帶來的高收益,因此,可轉債是一種攻守兼備的投資品種,具有較低風險、中高收益的特徵.

還可以參考http://www.mfzq.com.cn/Blog/Diary.aspx?cid=1154&Data=S&Tid=156914
上面有可轉債的定價等各方面比較詳細的介紹,希望對你有用。

⑧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8)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風險及防範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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