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參股股東減持股份能同時參與定增嗎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是可以參與定向增發的。
㈡ 000725京東方A 近期 「股東減持」 「增發」 什麼的 ,是什麼意思對股價有沒有什麼影響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我覺得應這樣理解:
如上一成交價為10元,「目前掛單」是
賣一價10元 20手 賣二價10.1元 10手 賣三價10.2元 10手
買一價9.9元 20手 買二價9.8元 10手 買三價9.7元 10手
這時同時掛出 買入10.3元 10手 10.2元 10手 9.9元 10手
賣出10.1元 10手 10元 10手 9.8元 10手
此時在所有符合成交條件的下單中優先考慮時間因素,因「目前掛單」時間在先,
賣出9.8元 10手 先與「目前掛單」的買一價9.9元 10手成交 成交價為9.9元
買入10.3元 10手 10.2元 10手 先與「目前掛單」的賣一價10元 20手成交 成交價10元
然後是 買入9.9元 10手 與 賣出9.8元 10手 成交 成交價看這兩單掛單時間先後,如賣出價9.8早於買入價9.9元,則按9.8元成交。
賣出10.1元 10手 10元 10手暫時未成交。
實際上,現在都是電腦自動撮合,而電腦對時間的分辨可達毫秒級以上,1秒內可分成1000個以上秩序!你說的同時出單,在電腦上幾乎是不存在的。電腦會嚴格按出單順序處理。
而且,這時電腦程序設計考慮的問題,對投資者只需考慮如何實現目標:「在自己認可的價位實現交易」,
所以實際操作不妨在買入時稍掛高點,成交價可能比你掛單價低,在賣出時稍微掛低點,成交價可能比你掛單價高,但提高了成功機會,而且也不差一兩分錢,是吧?
㈢ 大股東參與定向增發 多久不能減持
一般都是三年,這個你可以查看一下你所增發的公司具體要求。都會有提示的。
㈣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㈤ 為什麼要參與定向增發
你好,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如今的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定向增發將極大提升公司價值
我們將上市公司實施定向增發的動機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定向增發對於提升上市公司市值水平其內在機理是顯而易見的。在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做大做強更多的是通過增發、配股等手段再融資,然後向大股東購買資產。由於資產交割完成後,大股東在上市公司的權益被稀釋,因而新增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與其利益相關度大為削弱。這種「一錘子買賣」容易帶來的不良後果是,一些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盈利能力逐年下滑,流通股東利益因此受損,而大股東由於持有的為非流通股份,並沒有因此有直接的損失。
而在全流通環境下,大股東通過定向增發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後,其權益比例不降反升。同時,大股東所持股權根據新的規定,定向增發的股份對控股股東增發的部分3年之內就可以流通,鑒於資本市場目前的低位和對市場未來普遍良好的發展預期,控股股東尤其是擁有較優質資產的控股股東有強烈的動機向公司注入優質資產以實現資產的價值最大化,這也是目前相當多的上市公司謀求定向增發的深層次原因。同時,考慮到大股東所持有的定向增發的股份3年之內才能夠流通,大股東實現自己價值的最大化將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而非瞬間完成。為了確保股權變現利益最大化,大股東將不得不考慮所注入資產的中線持續盈利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在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實施定向增發的公司至少在大股東所持有股份到期的時間段里有較強的提升公司市場價值的內在動力,從而可以使中小股東分享公司價值的成長。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㈥ 增發獲通過控股股東卻減持是什麼目的
減持股票套取現金,也許是貨幣資金不足,為購買增發股票准備資金。
如果在股票登記日前拋售股票,也許是為了減少增發的額度。增發是按持股的一定比例執行的。
㈦ 大股東減持無限受條件股份同時又增持流通股股份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也炒股啊,來二級市場賺點零花錢,拋售已解禁的限售股會引發股價的下跌,下跌再增持說明大股東對公司發展有信心,又會抬高股價,多麼好的賺錢機會 。
祝投資順利!如果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希望能及時採納,謝謝!
㈧ 關於定向增發股東低位減持
首先,行情目前即將到底那是你的觀點,大股東不認可;其次,該公司有沒有黑洞,大股東比你清楚,就像長生一樣,預增又如何?一夜之間可以從天上掉下來,這就是中國股市;最後,大股東本人資金鏈出現問題,導致拆東牆補西牆。最最後,大股東低位減持的票要注意,不要貿然下手。
㈨ 大股東在增發前減持為什麼
一切皆有可能,也許要自己認購增發,高價套現,然後低價增發買回。或者倒些籌碼給別人,做市值管理。或者正好需要用錢。
㈩ 為什麼控股股東不參與增發
公司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不得通過通道參與定增,並嚴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的非資本性支出。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直接認購取得,不得通過資管產品或有限合夥等形式參與認購。
如已披露的預案中,存在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資管產品、有限合夥,單獨或與第三方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的情形,應予以規范,具體如下: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作為單個發行對象參與認購,認購額不變,發行方案作相應調整,且不需要重新確定定價基準日,制定該規定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