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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認購意向書

發布時間:2021-10-12 11:15:07

⑴ 定向增發股票認購意向書什麼樣

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一般認為它同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有相同之處。定向增發對於發行方來講是一種增資擴融,對於購買方來講是一種股權投資。定向增發有著很大的投資機會,定向增發發行價較二級市場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資金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反過來會助力上市公司股價,因而現在越來越多的私募產品參與到定向增發中來,希望能從中掘金。定向增發投資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私募熱衷定向增發。股票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購。股票認購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出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公開公平。大股東認購影響定向增發價格。雖然定向增發價格的高低與大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但過高或過低也是大股東不得不面對的雙刃劍。比如說,某上市公司原計劃向大股東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實施定向增發,一旦其他機構投資者並不認可定向增發價格對應的大股東資產質量,很容易導致定向增發變成只對大股東一方進行的結果

⑵ 疾病保險條款中觀擦期

保險管理是對保險經濟要素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監督活動。目的是實現保險經濟活動的合理化,取得保險經濟最佳效益。
[編輯本段]保險管理的內容
保險宏觀管理
國家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對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涉及發展規模、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行業內部的產業結構、保險企業的設立(包括營業限制、資金、保證金、核批程序等)、保險企業的解散(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委派、未到期保單的轉讓及處理、營業許可的吊銷等)、保險企業經營的基本准則、范圍和內容(包括責任准備金的提存、資金運用、最低償付能力及保險金額的限制、超額承保禁止、保險門類及險種設立等)。西方發達國家乃至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保險業進行宏觀管理。英國的《保險公司法》、德國的《保險管理法》均屬此例。中國1985年3月3日由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概括地總結了中國的保險體制、現行管理模式和保險市場結構,並確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
保險中觀管理
各保險企業組成行業公會,公會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保險行業內部的相互關系進行自我約束和協調,例如在保險費率、保險種類、保險經營手段和保險競爭等方面達成某種協議或作出相關的規定。這些協議或規定雖無法律效力,但凡公會會員均應共同遵守。因此對會員來說,這些協議、規定帶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保險微觀管理
保險企業內部的計劃管理、財務管理、經營管理及勞動人事管理。
保險企業計劃管理用計劃形式組織、領導、監督和調節保險經濟活動。是保險管理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企業各項管理的基礎。保險企業根據國家對保險業的要求及全社會對保險的需求,確定保險業的發展目標,制定保險企業的計劃,並向下級公司提出要求和目標。各下級公司根據計劃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經營能力和本地區對保險的需求向上級公司報送自己的計劃。上級公司對報來的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後確定各級公司的計劃年度任務。保險企業計劃工作包括編制計劃、組織執行計劃和監督控制計劃三個階段。
保險企業財務管理對保險企業的財務活動進行組織、計劃、指揮、調節和監督。保險企業的財務活動是保險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即資金的取得、運用和分配。財務管理貫穿於保險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是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綜合反映,既是經營好壞的標志,又是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後表現。
保險企業經營管理對保險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展業、承保、防災、理賠等環節的管理。
①展業管理。保險業務的開展,需要由保險人開展服務工作,對危險有保障需求的眾多投保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使被保險人獲得保險的經濟保障。展業管理包括了解市場對保險的需求和信息管理,對展業對象的管理,以及選擇風險和設計險種。
②承保管理。對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要保條件、承保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保險責任等進行審核、監督和控制,以保證業務的承保質量。通過對要保條件和承保標的的審核,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為選用條款、確定費率提供依據。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風險的最高額度。通過對每一危險單位保險金額的審核,確定保險額度的合理性,對明顯超過標的價值和難以確定償付責任的保險金額應當予以調整,或規定最高賠償限額。審核保險責任就是確定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企業選用合適的條款,確定保險責任范圍,明確對災害事故損失應負的賠償責任或除外責任,對不可保的責任予以嚴格控制。根據承保條件和承擔的風險責任制定合理的費率,確定被保險人應付的保險費。
③分保管理。保險人承擔風險的能力受資本額、總准備金的積累、經營風險的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集中程度的限制。保險人在測算自己可以承擔的最大限額後,將其餘部分通過同再保險人(或稱分保業務接受人)訂立分保合同轉由分保接受人承擔。這是保險人控制承保責任,保證企業財務穩定所必須採取的重要手段。
④防災管理。防災防損是為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所採取的各種有效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⑤理賠(給付)管理。保險人履行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應盡的義務,也是被保險人應享受保障的權益。理賠管理實際上是對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查勘、核損、計算賠額。通過對諸損案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出現錯賠、亂賠、濫賠及惜賠,正確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保險理賠管理的原則是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以及主動、迅速、准確、合理。
勞動人事管理包括勞動管理和人事管理兩個方面:①勞動管理,對職工定員、勞動組織和勞動計劃的管理,通過合理組織勞動,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能力,從而達到提高勞動效率的目的;②人事管理,調整人與其所從事的工作之間的關系,以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為中心,把對職工的招收、分配、教育、培訓、考核、使用、獎懲、調動、勞動工資和勞動保護等方面有機地、系統地結合在一起。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保險公司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受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部。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為其他形式。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二章保險機構
第五條設立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非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或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遵守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有利於我國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
(四)合理布局、公平競爭。
第七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三)經營壽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經營壽險業務的區域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
(四)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為企業法人或國家允許投資的其他組織;股東資格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保險公司應報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股份認購意向書及其背景資料,包括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
(五)籌建負責人和擬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簡歷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保險公司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不批准。
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經籌建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六個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籌建完成後,保險公司可以提出開業申請,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公司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
(四)營業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七)擬經營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八)計算機設備、軟體配置情況的報告;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採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的形式。
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總部負責管轄總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營業部,總公司所在地不再設立分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以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可以申請設立三家分公司,區域性公司可以申請設立兩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
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時,保險公司資本金額已達到前款規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應的資本金。
全國性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人民幣十五億元,區域性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人民幣五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增設分支機構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其總公司統一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利於當地保險市場發展;
(二)總公司開業一年以上,且資本金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
(三)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償付能力充足;
(四)最近二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擬設分支機構的上級機構年檢合格;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六)上次批設的分支機構籌建成功,運轉正常;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正式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業務經營范圍、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籌建負責人、計算機設備方案及擬訂的辦公地點等。
第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並結合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償付能力、經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內控制度建設、已有分支機構的分布和數量等情況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予以審批。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收到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三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不批准。
申請未被批準的,保險公司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申請被批准後,保險公司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的籌建。籌建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經保險公司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三個月。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申請報告,申請領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開業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建工作完成情況,業務經營范圍,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及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下列事項變更應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地址;
(三)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
(四)股權轉讓;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調整業務范圍;
(七)變更公司名稱;
(八)分立、合並;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個股東(包括其關聯公司或以其他人名義)持有保險公司股份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資本金百分之十的,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應自董事會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下列變更事項應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機構的撤銷、合並;
(二)變更機構名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營業地址;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客戶服務機構或咨詢投訴部門,公開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遵守《公司法》及國家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一)公司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公司前一次發行股份未募足,且未滿二年。
發行的新股由原股東全部認購、以利潤轉增新股或以公積金派送新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保險許可證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保險許可證分為《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是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證明文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保監會頒發《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由中國保監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持批准文件及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保險機構經批准辦理有關變更事項,須持有關批文和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到中國保監會更換其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依法統一設計、印製、頒發、扣繳、注銷或吊銷保險許可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將保險許可證正本放置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
第三十一條保險許可證每三年更換一次。如有丟失,應於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書面說明情況,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領。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借、轉讓、出賣保險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對領取或更換保險許可證的保險機構,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撤銷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境外機構,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境外機構被境外監管當局吊銷營業許可證或被宣告破產,應當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代表處。代表處負責辦理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咨詢、聯絡、協調,但不得從事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根據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決議;
(三)清算程序;
(四)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五)清算組組織及其負責人;
(六)資產分配計劃;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依法上繳保險許可證。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委託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中國保監會可以監督、指導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其資產處分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協議轉讓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保險合同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保險合同根據前款規定轉讓的,對長期人身保險條款的預定利率,中國保監會可以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完畢之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資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資不抵債的,應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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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發審議後,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確定的增發價格是以通過審議前的股價為參考,還是以通過審

執行時間是「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六個月內擇機發行」,也就是先股東通過再到證監會審核,然後擇機發行。
增發價格是「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即不低於2.01元/股」,就是是沒確定,但不低於2.01。

以下是TCL的公告
(一) 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
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
(二) 發行股票的方式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全部採取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六個月內擇機發行。
(三) 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
本次發行的最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後至本次非公開發行工作結束之前,若監管機構對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數量的上限進行調整,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數量上限相應調整為屆時監管機構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的數量上限),包括境內注冊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其自有資金認購)、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公司股東、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後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等。其中公司股東、董事長李東生先生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認購,認購金額不超過3億元(含3億元)
(四) 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
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為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即不低於2.01元/股。
說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量。
(五) 發行股票數量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100,000萬股(含100,000萬股),其中,公司股東李東生先生擬以不超過3億元(含3億元)的現金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六) 鎖定期
李東生先生本次認購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特定對象本次認購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七) 上市地點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在鎖定期屆滿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募集資金數額及用途
本次發行擬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20億元
(九) 本次發行前公司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
本次發行前公司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本次發行完成後的新老股東共享。
(十) 發行決議有效期
本次發行決議的有效期為本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

⑷ 股東大會通過增發,一般多長時間實施

執行時間是「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六個月內擇機發行」,也就是先股東通過再到證監會審核,然後擇機發行。
以TCL的公告為例:
(一) 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
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
(二) 發行股票的方式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全部採取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六個月內擇機發行。
(三) 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
本次發行的最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後至本次非公開發行工作結束之前,若監管機構對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數量的上限進行調整,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數量上限相應調整為屆時監管機構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的數量上限),包括境內注冊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其自有資金認購)、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公司股東、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後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等。其中公司股東、董事長李東生先生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認購,認購金額不超過3億元(含3億元)
(四) 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
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為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即不低於2.01元/股。
說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量。
(五) 發行股票數量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100,000萬股(含100,000萬股),其中,公司股東李東生先生擬以不超過3億元(含3億元)的現金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六) 鎖定期
李東生先生本次認購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特定對象本次認購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七) 上市地點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在鎖定期屆滿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募集資金數額及用途
本次發行擬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20億元
(九) 本次發行前公司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
本次發行前公司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本次發行完成後的新老股東共享。
(十) 發行決議有效期
本次發行決議的有效期為本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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