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新公司成立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點不懂問下大家
這是兩個紅頭文件。
首先,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就是選舉董事、監事成員的;
其次,董事會決議,決議內容就是選舉董事長、聘用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最後,如果你選了監事會主席,你還要再出一個監事會的紅頭文件。
㈡ 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大會什麼時間召開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㈢ 創立大會與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召開的大會是創立大會,股份有限公司正常運行時定期或臨時召開的是股東大會。
1 、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另外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也是有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而無須股東大會的批准。
㈣ 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問題
1. 如成立的是有限公司,無需包含;股份公司一般要有這個議案;
2. 新公司董事長為主持人;
3. 可以不開。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會議程序和內容是有區別的。
㈤ 公司成立後的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是否合法為什麼
你好!合法。
貴公司的股東會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及貴公版司的《章程》的關於股權東會召集、主持和決議產生的規定進行,即是合法的,形成的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性問題的答復〉,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所作出的決議的有效性,首先在於股東大會是否依《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召開,其次是所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占總股份的比例不影響股東大會的依法召開和依法作出決議。
㈥ 股東大會是否要等公司成立後才能開
不是啊。先把公司名核准下來後就可以開股東會了
㈦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如何成立,有何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㈧ 股東大會與創立大會的區別是什麼,具體的給個解答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
2.許可權不同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3.召開方式不同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㈨ 成立公司必須要股東會嗎
一人公司就沒有所謂的股東會,如果是超過一人,那麼自然而然會有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