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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退股協議

發布時間:2021-10-13 14:17:24

1. 為別人做掛名股東,不想做掛名了,怎樣才能解除

股東退股流程:

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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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東退股的法律評析:

禁止股東退股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觀點,我國舊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法律規定,有著深深的大陸法系的理論背景。大陸法系關於股東不能抽回出資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製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企業法人終止,其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 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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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隱名股東可否要求退還出資

後興達公司因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發生了嚴重虧損。見此狀況,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記載於股東名冊為由主張退出股份。他要求興達公司及張某返還其出資的30萬元人民幣,從此,與興達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李、王三方簽訂的《股東出資協議》合法有效,李某基於隱名股東的身份,要求退還其出資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本案中,李某即為隱名股東,其與張某、王某二人簽訂的《股東出資協議》合法有效,現公司雖然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但並不符合該協議中約定的退股條件,因此,對於李某要求退股的請求不應被法院支持。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朱曉麗

4. 我是一名掛名股東,我想退出需要什麼手續

公司開股東會,做股東會決議,把股東轉給實際持有股東或者股東委託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給股東)
和接受股份股東簽股權轉讓協議
公司章程做修正案,變更股東名單
最後拿上面這些和單位營業執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去工商局辦理變更

5. 我是一個掛名股東,公司注冊資金4000萬,現我要退出,怎麼辦我不知道公司的賬目,無法了解公司的情

與實際出資人簽署協議,明確責任,將股權回轉給實際出資人持有。

6.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協議書 跪求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約定參考: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也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西方特別是美國,「一人公司」較為普遍存在,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於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於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現在注冊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06年才允許有的一人有限公司,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1)股東身份證;

(2)法人簡歷一份;

(3)企業聯系方式;

(4)經營住所證明(房產證復印件);

(5)租房協議、發票;

(6)經營范圍。

(1)從公司的性質來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負無限責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個人的私有財產和公司法人財產混淆不清,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在經營管理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管制更加嚴格,需要設立公司章程,提供獨立的財務報表並接受每年度的財務審計。在稅收上,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和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復印件

(13)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有關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14)拿公司執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15)帶執照副本、代碼副本和公章辦理國、地稅證

(16)開設銀行基本戶。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幹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定,公司設立之後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於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瞭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高於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公司法》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復,實屬沒有必要。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范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許可權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准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具體而言,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經營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經營場所為同一場所。另外,股東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均將導致財產混同,其結果是公司的財產消失於股東個人的「保險櫃」中,損害債權人利益。

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至於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與股東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此種場合下,極易發生股東利用同種營業,剝奪對公司有利的機會而損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東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開董事會,會計賬冊不完備等,也極易發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種種,雖不一定存在股東之詐欺行為,但由於財產、業務以至於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當作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工具,法院應本著公平、正義之理念,對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責任歸屬加以調整,或否認公司法人格,或維持公司獨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後的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購買一家公司的股票,成為某家公司的股東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有可能會獲得收入,但是,同樣也可能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並且股票只能轉讓,不能夠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2.股票價格下跌。

如果你買進股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那麼就可能會面臨買進之後價格並沒有上漲,而是下跌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要賣出的話,相當於是在價格高的時候買進的,在價格低的時候賣出的,最後的結果是虧錢的。

總之,任何投資都是面臨風險的,在你參與之前建議仔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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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股權糾紛

本案一審證據充分,判決合理。
二審發回重審,只能是找審判程序問題,不影響大局。
主要注意馬某利用重審的時間,進一步損壞原告利益。
可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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