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範本)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准;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准)。 (註: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註:股東也可自行約定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余額繳付期限 出資數額 出資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股東1 股東2 股東3 XXX 合計 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 (註: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余額繳付期限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分XX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占認繳出資額的XX%,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於200X年XX月XX日前繳納;第XX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納。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分XX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占認繳出資額的XX%,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於200X年XX月XX日前繳納;第三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於200X年XX月XX日前繳納;第XX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XXX萬元人民幣,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納。 股東3:XXX (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六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