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向股東的借款可以轉作注冊資本嗎
不可以直接轉增資本。最好的方法是公司先將現金還給該人,然後再將現金解入銀行,解款單上註明是該人的投資款。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憑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驗資報告、營業執照等資料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
Ⅱ 股東個人借款可以轉為注冊資金嗎
你的情況 完全可以.因為債轉股是允許的,但手續必須完備.
可行需依法辦理哪些手續?
需要辦理: 公司的出資證明,債權證明,本次出資的協議(經過公司認可的),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的變更.
需要經過甲的確認嗎?
需要.因為股東需要參加表決,否則程序不合公司法,章程的有關規定,因此造成麻煩.
Ⅲ 借款轉增資本需要怎麼辦理
首先,如果是轉增資本的話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其次由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然後提交工商部門變更登記;第二,如果該股東的意思是要將該出資作為自己的股權出資份額,同樣也要在股東決議中體現出來,根據前面所說的條件辦理出資變更登記
Ⅳ 股東方的借款可否計入注冊資本金
先還錢,再以投資名義打款進來,具體操作要與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協調好。
Ⅳ 股東借給公司的錢能否轉為公司注冊資本
1、股東對公司形成了債權,但同時又調走了公司的資金,形成對公司的債務(應該是帳內的吧?)
2、第一種方法可以把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互相抵消
3、第二種方法,按照樓主說的「債轉股」,這個就要看地方的規定了,像安徽有些地方的工商局就不審批「債轉股」,有些地方又是允許的,各個地方都有土政策,咨詢一下當地工商吧
Ⅵ 稅法上股東借款轉為實繳注冊資本金要交所得稅嗎
股東借給被投資企業的款,轉為實交的出資,股東不繳納所得稅,但被投資企業需要依法繳納印花稅。
股東只有在收到分紅時,需要依法繳納所得稅。一般來說,法人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付款單位代扣代繳)。
Ⅶ 公司股東借款給公司如何轉化為實收資本呢
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尚有未繳納的部分,否則就要按增資處理。
對於借款轉實收資本,這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憑證後附相關決議)
貸:實收資本--XX股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7)股東借款轉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向股東提供借款是否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之間互相借貸的行為,並非由專門的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借款行為。而公司向股東提供借款是否合法關鍵要看是否是民間借貸行為。從定義上來看,股東借公司的錢是屬於民間借貸行為。
股東借公司錢到期不還怎麼辦在合法的基礎上股東借公司錢的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若借款人以各種借口拖延還款,需要通過特殊的手段來解決。可以委託相關的專業債務追討律師或者是公司,與法律程序相比較,這樣的方式更容易解決債務糾紛。
公司可以向股東借款,如果公司向股東提供的借款符合民間借貸的要求和條件時,既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Ⅷ 公司股東借款給公司如何轉化為實收資本呢
先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表決增資決議,股東會通過後,去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工商變更後,再到主管稅局變更稅務登記。並對增資部分按萬分之五進行印花稅申報納稅。相關賬務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憑證後附相關決議)
貸:實收資本--XX股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8)股東借款轉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
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Ⅸ 請問股東借款能否轉增實收資本
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尚有未繳納的部分,否則就要按增資處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股東純粹為了逃避注冊資本的繳納法律義務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一、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以轉為股權,從本質上將就是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不用再償還,轉為將債權轉為公司注冊資本,由此形成債權人對公司享有股權。這與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沒有本質區別,所以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為了防範股東被認定為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風險,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建議辦理以下程序:
1、股東借款給公司形成的債權是真實的,有合法的證據能夠證明;
2、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
3、公司賬薄要進行相應的記賬科目調整;
4、工商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有關出資時間的約定條款進行修改;
5、進行年度審計,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公司股東的注冊資本已繳納。
二、公司已資不抵債,達到破產清算的條件,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將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最大意義的在於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而從根本上分析,股東借款本來是公司欠付的應償還給股東的錢款,與公司欠付的其他債權人錢款法律地位是一樣的。注冊資本是股東承諾要繳納給公司的錢款,兩者的法律屬性不一樣,但隨著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屬於將公司欠股東的錢款與股東應繳納給公司的注冊資本相抵消的法律行為,等於是公司變相地償還了股東的債務。在公司面臨破產的情況下,這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的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公司僅償還股東的債務是屬於可撤銷的。
基於以上分析,股東借款轉增實收資本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股東在資不抵債的情形下所為,破產過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撤銷。
Ⅹ 把借款可否轉為注冊資本
成立公司後撤掉注冊資金,是很容易被視為「抽逃出資」的。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表現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