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資格的喪失問題…求指導
沒有股東資格喪失之說,如果股東不履行義務,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全部轉讓後,沒有股權當然就不是股東了。
另外查遍《公司法》全文,根本就找不到喪失二字。
⑵ 股東資格喪失的幾種情形
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股東將其所持的股份轉讓;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能否解除
股東是出資的時候確立的資格,股份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股東資格,公司可以出資回購該股東所持股份,當然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回購後股東身份自然失效(0持股)!
⑷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沒有規定的有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東的資格,股東他有他的財產權利,如果說股東對其他的股東造成損害,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⑸ 怎樣撤銷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認定,可以委託相應的審計機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股東除名應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股東會決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招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⑹ 撤銷股東資格通過什麼途徑,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要求恢復我股東身份,該向何處投訴,怎樣維權
你好,這個是屬於民事糾紛,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的,建議你還是走法律途徑,向當地的法院起訴,要求恢復股東身份。
⑻ 法院判決能不能產生解除股東資格的效力
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約定解除條件或是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情況,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應否受理此類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屬於民事受案范圍。有學者認為,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另一方沒有異議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另一方有異議的,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討。 一、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個特徵: (一)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協議解除、行使解除兩種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除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外,當約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解除使權利、義務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後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合同的解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協議解除,就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以解除原合同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構成一個新的合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它的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自為要件,也要遵守要約與承諾的規則。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在協議中可以約定合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方法,以徹底終止雙方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解除合同的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另一種是行使解除權,即指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約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根據解除權發生的原因,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權依其適用的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權與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前者是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後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約定解除權,是指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但其目的都在於為合同的一方或雙方設定解除權。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在同一當事人間,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並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改變或排除法定解除權。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或解除條件。解除條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法律行為解除條件與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的區別在於,一旦解除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即自行終止,而約定解除權所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合同並不當然解除,只有解除權人實際行使解除權方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三、幾種合同解除方式的性質 協議解除是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個新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一個新的合同行為,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原合同的命運,這是民事主體所特有民事權利,作為公法主體的法院無權干預,只有一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協議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對解除協議有異議起訴到法院時,法院才可以依職權作出解除協議有效、無效或撤銷解除協議的判決,法院是無權主動作出解除合同判決的權利。合同解除權屬私力救濟權,法律性質上為形成權,即由權利人單方作出需受領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需受領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我國《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然,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權,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權。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形成爭議時,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可訴求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確診合同解除有效,表現為確認之訴;反對解除的當事人則可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約定事由,要求宣布無效或撤銷,形成撤銷之訴。總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方式來行使,但也有兩年情況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這兩條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裁判解除。對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對條件是否成就有異議時,同樣也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確認條件是否成就的判決,若條件成就,合同自然終止,若沒有成就,合同繼續有效。即使條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職權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總之,筆者認為,除非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直接的規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