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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代表股東轉讓股東股權

發布時間:2021-10-24 04:37:21

⑴ 新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第七十二條【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強制執行程序下的股權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5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9篇 實務指南)
第七十四條【股權轉讓對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影響】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5篇 裁判文書18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41篇 實務指南)
第七十六條【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⑵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弄一些什麼手續

股東轉讓股權,轉讓價格和比例雙方協商議定。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本規則所列職工持股會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會,它是由職工(代表)大會
憑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到注冊地工商局辦理。應注意章程中關於轉讓是否有特別規定。國資須辦理進場掛牌交易手續。
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包含具體的轉讓股份,價格及方式),修改後的章程,然後去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當事人雙方必須參加,如無法參加要攜帶身份證原件和授權書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一般來講: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辦理工商變更等。

⑶ 有限公司的股東為國有企業且兩股東為隸屬關系,可以相互轉讓股權嗎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
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你說的兩個公司是國企而且互為隸屬關系,那轉讓股份是非常方便的事情,國企裡面也有很多有交叉持股的,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⑷ 公司股東的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的協議是否有效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條第l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不受限制的。因此,發生交易的股東沒有法定通知義務。交易雙方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需將該事實通知其他股東,也不會因為沒有通知其他股東而影響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但是,即使沒有被告知股權轉讓事宜,其他股東也是有合法途徑了解到相關情況的。首先,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需要通知公司、告知有關公司機關負責人員的。因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不當然導致股權權屬發生變動。股權受讓方要取得轉讓的股權,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上的出資額,變更工商登記。上述手續,需要公司機關的工作人員去辦理。因此,股東間發生股權變動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通過公司間接了解到股權變動情況。其次,其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他們也完全可以通過查閱章程的方式了解到股權的變動情況。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通過上述途徑了解到股權變動情況,不能說發生交易的股東違反了法定義務 ,更不能以此為理由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延伸閱讀】公司法注冊資本公司章程公司設立

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且未表示購買,該股權可否轉讓

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且未表示購買,該股權可否轉讓?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1、股權轉讓包括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及法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者法人的行為。
2、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3、如果是法人股東轉讓股權,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⑹ 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嗎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程序簡單,手續方便,自由。但是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股東仍須關注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

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中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是在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一定程序和實質性條件。
因此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先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如果有特殊規定,且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對於公司章程是否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比較難判斷。既要考慮公司法,也考慮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該規定中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關聯性比較大的,有第(三)、(四)、(五)、(七)項。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特殊規定,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受任何限制

三、為了防止因內部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設置的限制內容

股東欲將股權轉讓給某個股東,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表示也願意受讓的,則應按照願意受讓股東的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分別轉讓給願意受讓的股東。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因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根本性變化、原先股東設定的表決機制變化。

⑺ 我們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我是其中的一名股東,現在我想將我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名公司股東,可以嗎

問:我們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我是其中的一名股東,現在我想將我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名公司股東,可以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⑻ 公司章程限制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否有

一、限制股權轉讓具體程序
(1)對公司法71條的程序予以修改。
《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法律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同於上述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例如無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即可對外轉讓股權等。事實上,該條股權轉讓的程序性限制主要在於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與本條不同甚至不適用本條規定的條款,應視為各股東對優先購買權的另行一致約定,應當合法有效。
(2)約定股權轉讓的特殊程序。
因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另行作出約定,因此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其他限制性程序,只要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即應當合法有效。例如,另行約定股權轉讓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或需要經過董事長批准同意等增加股權轉讓在程序上的限制性規定的相關條款。
二、限制股權轉讓行為
1、限制股權轉讓行為的具體類型
(1)只能以特定價格轉讓股權股權轉讓的具體價格只要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理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公司章程中,各股東可以對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價格進行約定,如「以轉讓時評估價格作為定價依據」「按照上年度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計算」等。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價格做出限制性規定,僅在公司的股東之間發生效力。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影響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2)特定情形發生時必須轉讓股權或向指定方轉讓股權。
在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或需要極大程度地維持公司人員穩定性時,通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條件作出明確約定,或在受讓方取得公司股權之時另行簽訂特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性協議。例如「離職時需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員工」「股權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或「特定情形發生時需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總經理」等限制性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排除公司法第71條適用的情況下,該限制性協議僅對轉讓方產生約束力,其他股東仍可以按照71條的規定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對抗轉讓給特定第三方的限制性協議。因此,對於公司來說,進行該等約定時應相應考慮公司章程的調整問題,或在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該股權轉讓的議案。
問題是,公司章程如果約定「股權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進行轉讓」,意味著如果其他股東不願意受讓股權,轉讓方的股權可能終無法實現轉讓,這是否與股東自由行使財產權利相違背?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出現,公司章程可否同時約定「其他股東不願意單獨受讓股權的,所有其他股東應當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分別受讓股權」呢?
(3) 股權不得轉讓出於對公司股權穩定性的特殊要求以及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為實現公司利益,股東之間可能會基於公司法71條的例外規定,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或公司成立之後,公司大股東出於特殊考慮,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權不得轉讓。與上述某些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類似,該種約定直接從效果上限制了股權轉讓行為,該種約定是否可以認為屬於公司法71條「章程另有約定除外」所包含的情形呢?
2、限制股權轉讓行為的限度從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29條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股東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持。」根據這一傾向性觀點,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各種程度的限制,但如果限制的效果導致股權終無法轉讓的,股東可以主張章程該等條款無效。這一觀點的出發點一方面在於對股權實為財產性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在於對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但都律師以為,上述觀點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的股權轉讓限製程度、限制方式等與保護股東財產權利二者並不存在沖突。
首先,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決定了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的范圍的廣泛性,只要該等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不可否認,股權是股東的財產權利,財產權利自然包含對股權的處分權。如果種種限制性規定終導致股權不能轉讓,也就意味著對股權處分權的剝奪,這當然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討論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約定是否合理,應當考慮的不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而是是否侵犯了股東的財產權利問題。
其次,公司成立之時公司設立之初,在股權並不分散的情況下,其人合性相對體現的為明顯,此時的公司章程一般由股東共同認可而制定;公司章程變更之時,也需要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出於穩定公司經營之考慮,各股東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禁止股權轉讓、某些情況下必須以特定價格受讓股權以及約定某些限制性條款導致股權實質上可能會無法轉讓的情形,應當屬於股東對其股權的自由處分范疇,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然後,在公司章程的約定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時,股東是否可以通過訴訟主張該條款無約束力?都律師以為,同意禁止轉讓的股東在章程適用期間如果提出該條款無效的,不應獲得支持。但是,對於在股東大會上就上述相關條款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應當視為未放棄股權的處分權,即使因為公司治理結構中表決權的限制導致公司章程中列入相應條款,該股東仍可主張對自己不產生約束力。

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是否需經其他股東的

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進行自主約定,可以約定無需其它股東同意。
如果沒有約定,則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
法律的規定是要經過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

⑽ 我在公司入股法人代表是否能全權代表所有股東簽股權轉讓協議

當然不行啦,工商部門要求轉讓協議的簽署是必須由律師見證股東本人簽字的,除非該人得到其他股東的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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