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怎麼辦,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結論: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僅僅一句話的描述,對該問題無法定性,建議先發起股東知情權糾紛和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進一步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
提問者應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不然怎麼會這么關心這問題?但提問者並未明示自己的身份,我先理解其就是這家公司的小股東。
提問者僅僅用了一句話來概括,不可能對該問題進行定性,需要更多的材料來加以分析。如果提問者有以下材料,可以進一步提問,如果涉及機密問題,可通過網路的私信功能直接發給我。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這個詞,這屬於公司增加資本,增加資本是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最後形成增資決議。
而是否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增資決議,或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是關鍵因素。
2、3000萬資金是否進入了公司賬戶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該資金是直接到他個人賬戶上,還是先打入公司賬戶再轉入其個人賬戶上也是定性的關鍵因素。
3、資金的最終去向問題。
3000萬資金是全部被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還是部分用於生產和經營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是全都未用於生產和經營,再或者是用於違法或違法犯罪活動都是關鍵因素。
4、定性問題。
職務侵佔
提問者使用了「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這一詞語。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股東會決議且不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的情形,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然後轉入其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部分用於其個人消費(例如購買房產、車輛、子女上學等等)達到一定數額,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職務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股東會增資決議,資金未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被用於違法活動,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集資詐騙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股東會增資決議,採用了詐騙(以虛構的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的方法,資金也沒有用於生產和經營,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集資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違反忠實義務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股東會決議,資金進入了公司的賬戶,只是後來轉入個人賬戶存儲。基本山可以定性為違反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現實情況很復雜,這里不做一一描述。
5、從聽說、猜測或感覺階段到有確鑿的證據階段。
取得有效的,可以直接成為證據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和業務合同等資料,必須有一個案件,該案件必須是不藉助你想獲得的證據,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就有可能,我就是這么做到的。
難度特別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標的案件,不建議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我只能做一個概括性的總結。具體提問者如何做到,需要詳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再做方案。
② 股東侵佔公司財產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股東侵佔公司財產,你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 懷疑股東挪用公司資金,要准備什麼資料進行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跪求好心人指定,,附上法律依據
如果你要自訴,就得有證據,法院不會因你的懷疑就給你立案的。
如果不是自訴,那你完全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介入。
但我建議你們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訴訟或報案吧,沒必要把對方搞死
④ 公司其他股東侵佔我的股權 屬於職務侵佔罪還是侵佔罪 我要以什麼案由去起訴 提什麼訴訟請求合理
你好!依照我的理解,其他股東侵佔你股權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原因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侵佔股權的行為不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如果斷定其他股東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那麼必然承認他的行為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但是實際上它並沒有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
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補充】另外看了下你的追問,說的是利用職務便利,攜公司資金潛逃,這樣他的行為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可以到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要求查處。
⑤ 股東把公司錢拿跑了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股東把公司的錢拿了,公司知道就是股東抽逃注冊資金。公司不知道,就是侵佔。
⑥ 侵佔財產要求返還什麼案由
侵佔財產要求返還的,應定案由為返還原物糾紛。但是如果原物已經損壞而要求賠償的,則案由應該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民事上有返還原物的法律義務,所以,如果是要求侵佔人返還原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案由應該定為返還原物糾紛。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6)股東侵佔公司資金民事案由擴展閱讀:
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
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
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
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⑦ 侵佔公司財產屬於什麼案件
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屬於職務侵佔,涉嫌刑事犯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2、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3、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
4、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准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上報備案。
⑧ 公司其他股東侵佔我的股權 是職務侵佔罪還是侵佔罪 我要以什麼案由去起訴 提什麼訴訟請求合理
一般的民事糾紛而已,股權轉讓糾紛,不是犯罪,你通過一般的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職務侵佔罪、侵佔罪都是刑事罪名,即便要公訴,也是檢察院起訴~
⑨ 股東侵佔公司罪
該股東如果同是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的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股東如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他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屬於民事范疇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追究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往往很難舉證,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參與,才能更好的保護小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