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
身份不同(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Ⅱ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身份不同(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Ⅲ 合夥人和股東有什麼區別
股東和合夥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而股東(入股人)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
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而股東適用「《公司法》」。
第三、承擔的資金不同
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
第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
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法律依據:
1、《合夥企業法》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Ⅳ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人。
出資人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出資人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出資人指的就是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合夥人指簽署合夥協議,創立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的兩個以上的投資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夥人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拓展資料:
一、股東
1、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出錢辦公司的人,出資人可以是董事會里的行政人員,但不一定是股東。股東會是公司里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管理做出實質性的決策.
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股東擁有的是所有權,股東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轉讓。
3、股東,是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
二、出資人
1、 出資人擁有的是資金債權。
2、 出資人到期後,出資人可以向資金債務人請求償還。出資人與決策權無關。 股東可以享受分紅。出資人最多隻有利息。
3、出資人一般可以按照「出資」份額來分配公司的剩餘資產;而無論「投資」金額的多與少,只要不是入股形式的出資,都不能取得分配公司剩餘資產的資格。「出資」作為股份的表現,將通過股東分紅的方式實現回報。
三、合夥人
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Ⅳ 公司合夥人和股東有什麼區別
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甚多,無論是法律層面、公司治理、命名限制、資本金限制、繳納稅費、投資人的權利義務,事務執行都存在明顯的區別,細細說來如下:
1、設立基礎不同:公司設立的過程必然牽扯到發起人協議,所有發起人需要按照規定認繳或者募集資金,而合夥企業只是根據合夥人協議來確定各自分工以及出資金額;
2、法律層面來看:公司永遠都是以公司所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一般都是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除有限合夥人除外。
3、認繳資本方面:公司股東需要確定公司注冊資本金額並確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各股東的認繳期限,而合夥企業不存在此類問題。而且公司不允許存在勞務出資的情況,但是合夥企業只要全體合夥人一致確認並認可就可以用勞務出資。
4、稅費名目不同:合夥企業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而公司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兩者適用的稅法不同。
5、退出機制不同:公司股東退出一般就是股權轉讓或者股權回購,但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想要退出合夥經營相較於公司要復雜許多,既有除名退夥,也有法定退夥還有自願退夥。
6、退夥後責任不同:合夥企業當中合夥人退貨後的需要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股東股權一旦轉移那麼一般就對公司之前的債務不負任何責任。
7、決議方式不同:《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公司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即可,一般事項在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大多都是過半即可;而合夥企業經營過程當中涉及合夥企業的名稱、地址、擔保等特殊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除非合夥人協議另有約定。
綜上來說,合夥與股東存在本質的區別,而這種區別的根源來源於兩種企業性質不同所造就的,但是總體來看各有利弊,而合夥人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具有更強的人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