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團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義貸款 然後貸下來的款 給集團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財務
不合理,這是在逃避稅費。正確的做法是將銀行借款帶下來以後,已撥付所屬資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在交付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② 集團內部委託貸款及還款需要開票嗎
一般走內部流程就可以了,也就是做做樣子,實際上很多都不分的。
③ 集團內部借款利息是否收稅求大神幫助
息如何進行避稅處理? 作者: 文章來源:中立誠 點擊數:188 更新時間:2007-11-17 2:47:48 甲公司 ( 母公司 ) 和乙公司 ( 全資子公司 ) 是關聯公司,乙公司於 2 004 年 1 月 1 日向甲公司借款 500 萬元,雙方協議規定, 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 10 %,乙公司於 2004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550 萬元。乙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600 萬元。 已知同期同類 銀行 貸款 利率為 8 %,金融 保險 業 營業稅 稅率 8 %, 城 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按 7 %, 教育費附加 徵收率按 3 %。 乙公司當年 「 財務費用 」 賬戶列支甲公司利息 50 萬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 600×50 % ×8 %: 24( 萬元 ) ,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6 萬元。假設乙公司 2000 年利潤總額 200 萬元,所得稅稅率 33 %,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乙公司當年應納 企業所得稅 額: (200+26)×33 %: 74 . 58( 萬元 ) 。 乙公司支付利息 50 萬元,甲公司得到利息 50 萬元, 由於是內部交易,對甲、乙公司整個利益集團來說, 既無收益又無損失。但是,因為甲、乙公司均是獨立的 企業所得稅 納 稅人, 稅法 對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額外支付了 8 . 5 8(26×33 % ) 萬元的稅款。而甲企業收取的 50 萬元利息還須 按照 「 金融 保險 業 」 稅目繳納 8 %的 營業稅 和相應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 以及 教育費附加 ,合計金額 4 . 4[50×8 % ×(1+7 % +3 % )]萬元。 對整個集團企業來說,合計多納稅費 =4 . 4×(1—33 % )+8 . 58=11 . 53( 萬元 ) 情況一:將甲公司借款 500 萬元給乙公司, 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資 500 萬元。這樣, 乙公司就無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甲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與乙公司相同, 從乙公司分回的利息無需補繳稅款。 如果甲公司所得稅稅率高於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餘不分配, 這樣甲公司也就無需補繳所得稅。 情況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購銷關系, 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麼, 當乙公司需要借款時,甲公司可以支付預付賬款 500 萬元給乙公司 ,讓乙公司獲得一筆 「 無息 」 貸款 , 從而排除了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情況三:如果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麼, 甲公司可以採取賒銷方式銷售產品, 將乙公司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由甲公司作為 「 應收賬款 」 掛賬, 這樣乙公司同樣可以獲得一筆 「 無息 」 貸款 。 對於情況二和情況三,屬於商業信用籌資。這是因為, 關聯企業雙方按正常售價銷售產品,對 「 應收賬款 」 或 「 預付賬款 」 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業雙方自願確定, 稅法 對此並無特別規定。 由於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甲公司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不收利息,對於投資者來說, 並無任何損失。 如果關聯方企業之間不按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 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 稅務 機關有權進行 合理調整。因此,企業在採用情況二和情況三進行 避稅 時應當謹慎行 事。情況一較為穩妥。 稅法 對關聯方借款費用的稅前扣除進行了限制。《 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 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 50 %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籌資的渠道有多種,例如向金融部門借款、 向其他單位或組織借款、吸收投資等。因此, 排除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繞其道而行之。 .
④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⑤ 集團名義貸款,想把錢給下面控股公司,具體如何操作
貸款一般銀行是要求說明用途的,如果你想直接給下面的子公司用,那在申請貸款用途時應該讓銀行在授信方案中寫明,這樣就可以直接用了。比如歸還集團向子公司的借款,或是集團向子公司采購的貨款,都是可以的。
⑥ 同一集團的各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嘛
肯定可以。而且對於跨國集團來講,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常會跟跨國銀行簽訂委回托貸款協議,即資金答池。由於同一集團內的各企業屬於關聯企業,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其列支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息,且總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
⑦ 內部借款的內部借款
內部借款是指在法人單位內部,單位或個人的借款行為。具體分為:
一、集團控股各下屬公司對有兩個以上擁有實際表決權但非同一實體股東的關聯公司的借款以及各公司對由同一實體股東投資設立但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關聯公司的借款,稱為單位內部借款 1、申請借款的公司必須存在資金缺口且內部融資能節約集團的資金成本;借出公司預計在借款期限內不會出現資金短缺。
2、 申請借款的公司與借出公司、被擔保公司與提供擔保的公司必須是集團內有關聯關系的公司。
3 、各公司借出資金或對外提供擔保不得影響其自身的正常生產經營,公司原則上
不對外提供質押形式的擔保。
4、 單個公司累計對外借款和對外擔保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
5、 內部借款與擔保必須簽訂借款及擔保協議,明確借款、擔保的方式、額度、用途、期限、利息與手續費的計算方法以及雙方權利與義務等,並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如有變更事宜應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6、 內部借款及內部擔保業務採取有償原則,內部借款利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擔保業務按擔保總額的2‰收取手續費,並在協議中約定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7、 控股各下屬公司內部借款及擔保由財務管理部綜合現有資金存量、已提供擔保額度和財務風險等各種因素統一安排,各下屬公司不能自行決定。
8、 財務管理部以及借出公司和擔保公司在做出借款和擔保決定前必須了解對外借款或擔保的性質、目的、期限、責任、財務狀況等情況,對相應風險進行評估,如果預計風險超過可控范圍,則不得借出資金和提供擔保。
9、各下屬公司作為借入企業時,其借入資金用途必須符合集團的經營和投資政策;如果是借出企業應監督用款企業按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資金借出後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向財務管理部匯報商議採取措施,必要時提前收回借款。
10、公司作為借入或被擔保公司時應按約定履行到期還款付息義務,若需續借或繼續提供擔保應重新與對方簽訂相關協議。
11、公司作為內部借款中的借出方應要求借款公司提供實物擔保以保證在清算程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12 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其對外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應超過直接債務人。
13、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的擔保關系成立後,在擔保期間如被擔保公司與另一方修改了主合同致使擔保風險超出預計范圍,擔保公司有權拒絕繼續提供擔保。
14 、在抵押期間如果擔保方設定的抵押物滅失,被擔保公司應要求擔保公司提供新
的抵押物;在保證期間如果保證方發生變更或撤銷應提前15天告知被保證方與第三方,協商是否另立新的擔保人。
15、 內部借款與擔保必須經公司總裁批准,未經總裁批准對外擔保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直接責任人賠償。
單位內部借款一般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利息。
⑧ 集團內部企業之間借貸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營改增後,集團內部企業之間借貸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購進貸款服務一方不得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