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物權類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分行與濟南市電信局侵權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淄博食品廠訴張店區車站事處財產交換一案請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淮北市青龍山鎮洪庄行政村訴青龍山鎮人民政府塌陷區水面使用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王維新與農民換房並挖出銀元銀錁等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擔保物權類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信源支行與成都宗申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復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室對湖南高院關於《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與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國企業派駐我國的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出具的擔保是否有效及外國企業對該擔保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請示的復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與南昌市東湖華亭商場、蔡亮借款合同擔保糾紛案請示的復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發[2002]45號請示的答復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公司南寧事處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安市第三奶牛場與咸陽市中陸城市信用社、西安新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陽市信託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答復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的復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口魯銀實業公司典當拍賣行與海南飛馳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萬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內江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請示問題的答復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株洲鋼廠與湘潭亨發工貿公司等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經濟合同糾紛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申請宣告武漢貨櫃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兩份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否免除問題的復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陽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國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擔保性質的答復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公司與長城公司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道里事處訴民革哈爾濱市委及三棵樹糧庫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棵樹糧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復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復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惠州恆業公司訴恩平旅遊實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是否負擔保責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靈山縣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和擔保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復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問題的答復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否不視為債權人放棄請求權的批復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復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慶市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意見的復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保證債務問題的答復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償付抵押債務應依照司三通字第16號通報第四項之規定處理的復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抵押權問題的復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擔保財產與抵押財產性質及各債權人在受償時有無區別的問題的批復
『貳』 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一、集團簡介
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亞聖國際投資集團」,自2014年9月1日正式更名為「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遠集團)是一家專業從事資本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投資管理機構。注冊資本一億元,擁有強大的投資實力、一流的管理團隊及多元化的投資經驗。總部位於北京CBD財富金融中心(FFC)。
玖遠集團旗下擁有:玖承資產、玖信金融、恆玖投資、玖承商業保理、融惠融資租賃、基金公司,涉及銀行、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個人理財、小額信貸等領域的綜合性金融體系。目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石家莊、青島、南京、蘇州、武漢、成都等區域中心城市設有20餘家分支機構。
玖遠集團創始家族為孟子的子孫,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務實風范。公司成立以來,一直秉承"信至上,仁義為本,禮智兼修"的經營理念,堅持"科學布局,規范管理,穩健發展"的管理理念,運用集團領先的、創新的、現代化的管理體系和機制,塑造符合企業經營理念的品牌及文化,以人才作為公司的立足基石和強大發展動力,通過打造專業的金融精英團隊,構建最具投資實力的財富管理平台,以健全完善的風險管控體系為基礎,為廣大機構、企業與合格投資者等提供專業、高效、安全的綜合性金融資產交易相關服務及投融資顧問服務;為投資者、員工、股東、合作夥伴創造真正可持續的價值回報,助推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資本市場的和諧發展和社會進步,成為具備敏銳市場洞察力和嫻熟資本運作能力的金融投資行業領導品牌!
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玖投資」),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系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
恆玖投資依託集團雄厚的實力和科學規范的管理模式,立足小微金融服務領域,致力於為廣大客戶提供企業經營貸款、房屋抵押貸款、二手房貸款、車輛貸款和個人無抵押信用貸款等短期資金服務。
恆玖投資現有員工近100人,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擁有銀行、證券、基金、信託、投資、典當、小貸等金融領域10年以上行業從業經驗;業務團隊精通貸款融資、法律法規及房地產、車輛和信用貸款相關知識,職能管理部門權責明確、專業高效、團結協作、配合默契,從而構成了恆玖投資最具市場競爭力的的核心優勢。成立以來,恆玖投資金融產品不斷創新,風險防控不斷完善,客戶服務不斷提高,逐漸成長為小微金融服務行業的領軍企業。成立僅18個月,恆玖投資已經為數百位新老客戶累計提供了近億元的融資資金,幫助他們解決了燃眉之急。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隨著國家金融政策的不斷開放,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繼續秉承「專業、誠信、高效、共贏」的企業精神,積極投身於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務產業鏈建設,關聯私募股權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P2P、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等周邊金融產業,全力服務於中小企業及個人客戶金融需求,爭做新金融時代之行業旗手!
二、福利待遇
集團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我們真誠邀請不懈追求、富於團隊精神的您加入到我們隊伍中來!我們將為您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舒適、整潔、開放的辦公環境;
※ 公司執行每周五天,每天七小時制工作時間;
※ 為每一位員工提供「五險一金」的福利保障;
※ 提供各類法定有薪假期,節日發放過節禮金或禮品;
※ 良好的內、外部培訓機制,豐富的國內國外游學培訓旅程,為每一位員工快速實現自我提升和成就自我創造條件;
※ 規范的專業發展路徑和管理發展路徑,為每一位員工提供公平、平等、豐富的晉升機會和職業發展平台;
※ 定期組織員工聚餐及各類文娛活動;
※ 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
成立日期:2012-11-19
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057363857M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人員規模:5000-99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黑庄戶鄉蘇家屯商貿街1號1層1171
經營范圍:投資管理;經濟合同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經濟貿易咨詢;財務咨詢(不得開展審計,驗資,查賬,評估,代理記賬等需要審批的業務,不得出具相應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查賬報告,評估報告等文字材料);企業管理咨詢;技術推廣服務;會議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承辦展覽展示活動;銷售工藝品。(「1、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叄』 中城投控股理財安不安全
中城投控股理財安不安全?中城投控股理財是一個非常安全的。我的錢都在那裡理財呢。
『肆』 大大集團今天有兌付的嗎
聽說大大集團被查了,而此前,大大集團也曾因高薪挖角同行而遭到質疑。據了解,大大集團僅上海地區的普通員工入職當月工資為1萬,第一個月沒有業績指標,第二個月則需要完成1萬的業績。據傳該公司就是利用這樣誘人的高薪吸引員工,等進去之後若無法完成指標則需自己花錢買業績。有不少員工因不買公司產品而被離職。 有人斷言,e租寶就是一條導火索,日後還會有更多的「XX寶」倒下我是一月份在第一中院網站上登記的,法院那邊說登記晚了。我想說的是,我們早在大大集團暴雷的時候在經偵提交了所有資料。為何還要做樣子在第一中院線上再次登記。第一中院的借口有點過分。
退款應該是對每個投資人都公平的,以前報案時已經填過資料。現在又在法院後台登記,但是法院並沒有把簡訊發給每一個人,所以導致有些人沒有收到就沒有及時登記。所以說現在根據這個登記時間來返款對其他沒有及時登記的投資人來說是公平的嗎?因為很多投資人根本就沒有收到簡訊。
『伍』 四大國家控股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及改進對策
近年來成立的商業銀行,大都是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架構建立的,它們構成了我國金融體系的中堅力量。特別是股份制改革後的國家控股四大商業銀行,成為我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主導主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是對我國國有銀行企業的一種制度安排,對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能否健康、穩定的發展,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經濟發展甚至國家安全,所以商業銀行建設一直受到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國有四大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按照預定規劃進行,中國建設銀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國銀行也即將在我國A股市場上市,中國工商銀行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國農業銀行正處在股改進行中。然而,在金融體制的改革中,由於制度安排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面臨諸多矛盾問題,而這些問題現階段又將在短期內存在,於是在金融企業內部構成了內部風險的隱患。本文就這種風險隱患的形成及原因進行分析和探討,並提出在即將迎接金融市場全面開放環境下,商業銀行防範風險隱患的對策及建議。
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後存在的風險隱患
我國原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已經進行了(或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陸續在各交易所進行有計劃的上市工作。然而,可以看出,為了與我國當前的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改革以及金融市場全面開放的形式相適應,我國的商業銀行改革採取的是漸進式、分步驟、有計劃地進行,改制後的商業銀行並非是完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它需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外部環境的改善而完善。因此,伴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滲入,其存在的風險隱患須引起充分的重視。
(一)我國股改後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我國改制後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仍存在問題。如剛轉型的兩大國家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一一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造後,銀行先後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已具備形式,股東大會的大股東在中行和建行都是代表政府持股的中央匯金公司。然而,其內涵和經營機制距離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一些關鍵性的治理權力如選擇和撤換董事會成員的權力不是由大股東左右。董事長由中組部選拔任命,董事中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員有限,選聘過程仍帶有政府任命行為色彩。董事會對股東負責的機制沒有充分體現。董事會是否有能力擔當決策角色令人質疑。銀行管理層不是通過競聘上崗,多為上級指派,董事會不能對經理層構成有效約束。官員行長並非能夠取代銀行家。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但監督工作沒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經驗可供借鑒,監事職責的定位在實踐中摸索,獨立行使職能方面有待完善與深化。
(二)委託人利益與代理人利益的沖突問題
國家控股商業銀行上市後,新的委託代理關系由原來的政府、行長、雇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變為股東、雇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行政授權委託變為資本授權委託。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並非總是按照委託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由於兩者存在信息不對稱性,代理人不免會做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並非是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決策。這就形成了委託代理的隱患的主觀因素。再有,上市後的國家控股商業銀行仍然保持國有股獨大的狀態,在國家控股的情況下,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是不確定的,所有者的主權往往被分散到各個不同的行政機關,而政府的目標常常不和資產所有者的目標相一致,即使是不同的政府部門之間也存在著目標沖突,很多上市大型國企的股東與管理層、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暴露出國有股獨大帶來的委託代理兩難沖突。不同的委託人的利益要求,導致對經營目標索取各異,代理人與委託人的利益沖突使得經營目標實現難以確定。委託代理風險由此顯現。
(三)人才配置的制度性缺陷依然存在
目前,改制後的國家控股商業銀行在逐步上市的過程中,已接受市場化競爭的挑戰。但在高層經理人員的選拔上卻未按照市場化運作,仍由政府任命。雖然有人把這一問題歸咎於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形成完善的職業經理人隊伍,但作者認為,這種現象與意識形態及人事管理體制相關。我國存在典型的「二元性經理市場」特徵,即在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相對於國有企業而言的「外部經理市場」,以及國有企業內部形式上存在的競爭選聘經理的「內部經理市場」。
實質上,我國目前的人員管理方式是,高層管理人員實行任命制,而對中低層的銀行工作人員實行選聘制。這種「對下不對上」的用人機制,產生很多弊端。關系人情左右著人才的選聘,導致重要崗位人才的選拔不盡人意,出現一種怪圈,該辭退的人員不能辭退,優秀人才不能上崗。特別是不同層級的管理崗位,德才兼備的人才不能被選拔到管理者的崗位,這給商業銀行管理造成了不能量化的損失。更有甚者,一些管理者還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的關系人員從網點或其他單位調入關鍵業務部門,但他們又不能承擔相應的責任,致使相關關鍵業務管理不能保證正常運行。在薪酬的設計方面,不能體現激勵機制的作用。由於國家控股銀行高層管理者按行政級別制定工資標准,而且工資高低與經營業績相關度不明顯,使得經營者貢獻與回報不對等,輕者影響工作積極性的發揮,重者鑽內部控制管理的空子,人為造成內部管理隱患。
(四)沒有形成完備而成熟的監督管理機制
從防範風險的角度看,政府管理部門、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管,存款保險制度、社會監督、行業自律都是有效的監管手段,但從其監管的內容、制度與有效的力度看,特別是金融業務的交叉監管協調方面還沒有適應銀行業多元化經營發展的要求。2006年5月證監會下發的149號文件中對「銀證通」業務的叫停,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方面提出了質疑,這實際上是潛在地對現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提出了挑戰。
從改制後的商業銀行的內部體系監管看,仍然存在著探索監管職責定位的問題。對於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沒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經驗可供借鑒。在盡職監督、財務監督、內部控制監督等方面雖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從宏觀的角度,監事會的意義並不完全在於找出一些細節的問題,而在於從個別看整體,從局部看全局,從苗頭看趨勢,把握住重點,防患於未然。這一工作成效尚需在實踐中摸索,進一步完善和總結。
二、蘊涵風險隱患的深層次原因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屬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實施進程,目前只是完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構架,沒有對深層次的公司治理結構、委託代理關系、人事制度、監管機制進行徹底改造,這是基於我國政治經濟發展現狀考慮的。因此,在現階段改革的初期,仍然存在以上諸多問題,可以將其看成是發展的大趨勢中的小曲折,在今後的改革深化中,逐步加以改進與完善。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外部經濟環境決定了改革不能操之過急。這種外部環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國內經濟與國內金融市場,一個是國際經濟形式與金融全球化。國家推行商業銀行上市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從目前經濟發展形勢看,國內國際的金融系統風險已在大量聚集,如果改革的公司治理結構步伐太快,勢必造成金融風險的極度釋放,導致金融危機,反而會降低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改革應適度穩步推進,將風險隱患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使改革的方向保持不變。
國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過程就是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變遷過程。商業銀行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內容是改變既有的管理模式,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國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變遷過程就是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管理經營權的下放。產權制度的變遷屬於金融創新的范疇,而金融創新的過程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制度的創新,本身都存在風險。因此,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由國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過程中同樣蘊涵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三、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在國有四大商業銀行改制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作為過渡,銀行的最高管理者實行委派制,可以規避銀行風險,使銀行的發展控制在管理當局的掌握中。但從銀行的長遠發展看,銀行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銀行作為經營者,也將在市場經營中博弈,政府幹預過多,勢必影響經營者的決策行為。因此,筆者認為,當時機成熟時,逐步將最高管理者的選聘推向市場,變行長領導為銀行家決策。相應地,使董事會向股東負責,行使經營決策權,選聘管理層,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權力機構;監事會在實踐中摸索形成一套內部監管制度,建立內部監管的防線;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之間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促使銀行完成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設。
(二)建立代理人的激勵機制
代理人之所以會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很重要的原因是兩者的預期目標不一致。如果是兩者朝著相同的目標努力,那麼就可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激勵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將代理人的利益與委託人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共同的目標。
(三)加強外部環境的建設,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
成熟和高效的職業經理人隊伍,是企業良性發展的基礎保證,是形成競爭機制的前提。同時也能形成對經理人的自我約束、外部監督作用。良好的職業素質的培養,使經理人能夠誠信契約、任人唯賢,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代理人造成的風險隱患。
(四)盡快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對上市後的商業銀行監管,可以分為內部與外部兩個方面進行。內部監管中促成「三會」的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監事會充分行使其職權。除此之外,應加強經理層、董事會、員工的自我約束意識,減少風險隱患發生的環節。外部監管中對於交叉金融業務的監管,實行監管協調的金融監管方式,發揮政府、監管機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監管。我國即將迎來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上市後的商業銀行將參與金融全球化的循環,特別是防止外資通過參股並購的行為間接控股我國上市銀行,因此,監管中應借鑒國際監管的經驗,加強立法監管,防患於未然。
『陸』 浙金中心和浙里投哪個安全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創辦的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平台。
浙里投是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浙江股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旗下的金融平台,由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負責運營。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5-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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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上海信領財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信領財富投資控股集團下轄上海信寶盈瑞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信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在上海參股了渤商郵幣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並控股設立了上鑫金融理財產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資產交易平台:目標成為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業務創新為手段、以產品多元化為發展方式,以滿足投資者財富管理需要為目的,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的核心業務系統之一。該系統主要由產品管理、交易管理、管理中心子系統構成,業務靈活多樣。「政府永續券」是一種類永續債產品。其特點是:永久存續,連續付息,無還本壓力。目前政府融資平台各類需求達5萬億,市場還存在著大量P端政府的上架需求,此類產品的上架不但滿足了P端政府需求,而且政府還會在交易所平台上引入大量的當地C端客戶。固定收益類產品主要投資於各類固定收益類工具,包括信託融資類、銀行理財、保險、證券等固定收益產品。如:上市公司股權抵押項目、市政建設項目、證券結構化信託產品、房地產信託、中小企業債等。權益類產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券商集合證券理財產品、銀行股票類理財產品、股票類信託計劃、權益類保險產品等。及其他金融產品線
法定代表人:王慧芳
成立時間:2014-04-01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0500044964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宣化路3號2樓C11室
『捌』 安徽省投資集團底下哪個單位最好
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即「皖投集團」,於1998年6月經安徽省政府批准,由原安徽省建設投資公司、安徽省農業投資公司和安徽省鐵路建設投資公司合並組建而成,2011年6月和2014年10月,先後與上海裕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安徽實業總公司重組。
投資集團是安徽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首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企業,承擔保障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引領工業產業升級等重要戰略任務。集團總部設在合肥,注冊資本60億元,截至2015年底資產總額為988億元,旗下有全資子公司14家,控股二級企業11家,參股二級企業80餘家,主要分布在安徽、上海、深圳等地。
集團下轄上海裕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皖投鐵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皖投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皖投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安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商業保理有限責任公司、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蕪銅長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廬銅鐵路有限公司。
個人認為安徽皖投置業有限公司是不錯的,房地產企業各方面都不錯。
『玖』 中國人壽濱海國金所里的怎麼會突然少了濱海國金所靠譜嗎是能保本嗎
在濱海國金所認購的存款產品,分為定期和活期,結息時間有一周、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等,你在賬戶里看到的收益是預計收益,但你取現時沒到結息時間,結算利率就會變成銀行當天活期掛牌利率去結息,當然會變少,它就是一個銀行存款類產品,你存定期,活期取,利息肯定按活期給。
濱海國金所是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金融辦監管的,比那些動輒跑路的P2P安全多了,那些P2P都只是工商注冊,而濱海國金所所代表的金交所是需要金交所牌照的。濱海(天津)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濱海金融」或「濱海國金所」),是由中國人壽牽頭,聯合騰訊等股東共同出資組建,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於2016年4月在天津注冊成立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注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
一.濱海(天津)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
金融資產及金融產品的交易、登記、託管、結算;金融創新產品的咨詢、開發、設計、服務、登記、交易和結算;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投融資服務、咨詢及財務顧問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金融類應用軟體開發。
二.中國人壽濱海國金所的安全保障:
公司遵循保險資產風控標准,通過嚴格執行合作方准入、基礎資產篩選和多種增信措施等方式,確保交易安全。客戶資金與濱海金融運營資金嚴格分離,做到客戶資金安全有保障。
三。如果是P2p的話,判斷P2P公司是否靠譜,主要可以看以下幾點:
看注冊門檻,摸清了底細,將沒有資本能力的攔在門外,才能減少風險。
理性看高收益,一般年化收益在8-15%之間,有些利率水平過高的,就必須要提高警惕了。
看是否合規,必須完成第三方資金託管、銀行存管,保證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