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規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貨交承運人取得單據時,
對這個條文我的理解是:在在途貨物買賣中,一般情況下,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但雙方要是約定風險自貨交承運人是轉移那也是可以的。
另外,要是舉例子的話,就是若買賣雙方選擇2000年貿易術語通則中FCA貿易術語時,風險就是貨交承運人時轉移。
② FCA(貨交承運人)入倉費用由誰承擔
這種費用確實有點爭議,FCA的條款里也沒有規定這么細,個人認為這個也是指定貨代的倉庫收取的費用,應該由買方支付;建議和買方再次協商,畢竟空運的時候就不收的,海運拼箱確實有很多雜費。
③ 貨交承運人等於貨代嗎
貨交承運人字面理解就是貨物交給目的港貨代,和貨代是兩個概念
「貨交承運人」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該術語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④ 貨交承運人(FCA)
"賣方在其所在地"中的「其」:指賣方本人,就是說賣方在賣方自己的地方(賣方的工廠或者倉庫什麼的)。
這句話的理解:賣方只負責裝貨,貨交給承運人後(即裝船或裝上飛機後)就已經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和責任,還有風險。交給承運人(船公司)之後的任何事不再在賣方責任范圍內,所以自然卸貨也就不是賣方的事了
⑤ 貨交承運人的特徵
FAC(貨交承運人)
·貨交承運人(Free
Carrier),是指賣方在指定地點將已經辦理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時,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如果買方未指明確切的地點,賣方可在規定的交貨地點選擇在何處由承運人將貨物接受監管。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承擔履行鐵路、公路、海洋、航空、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或承擔上述運輸任務的其他人。如果買方指示賣方將貨物交給一個不是承運人的任何貨物運輸商,則該商等同於承運人。
⑥ 國貿中FCA慣例,賣方在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費用和風險誰出FCA與CPT有什麼區別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費用和風險在交貨之前是有賣方負責的。
CPT是貿易術語,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縮寫,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PT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都有明確劃分。
⑦ 貨交承運人的優點有什麼急!!!
有3中種術語
FCA(…
named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這三種貿易術語不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而且適用於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它們均屬於象徵性交貨。
《通則》對在不同運輸方式下的「貨交承運人」這一交貨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鐵路運輸中貨物夠裝滿一整車或整集裝箱,以及內河運輸和公路運輸中在賣方所在地點交貨時,賣方有責任把貨物裝入運輸工具。在其他情況下,賣方都是在承運人所在地點交貨,只需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貨義務。這一規定,對於海上運輸來說,明顯不同於越過船舷交到船上的船傳統方式。
⑧ 貨交承運人後的風險問題
根據提干就只能由買方承擔了,其實這個問題不是這么簡單。1合同有約定從約定,2無約定交付時風險轉移,3未約定交付地點的情況又不同,我就不細說了,請把情況說清楚
⑨ 貨交承運人,但是賣方不負責報關,有這樣的貿易方式嗎如果有,叫什麽呢
更多的應該是多式聯運,主要是看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FREE CARRIER 的變通約定。其實EXW,如果買方指定承運人來賣方工廠提貨,此時賣方只要在工廠准備好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即可,當然這不是貿易術語含義上的貨交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