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券還款後還有該標的證券融資負債一般有以下原因:
1、標的證券價格較融資買入時大幅下跌,賣出還款時的金額小於融資負債,則系統仍顯示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負債;
2、融資負債(標的證券融資買入時的成交金額)+費用負債(利息費用),如果標的證券價格只是小幅波動,但客戶賣出還款時的成交金額扣減傭金後的資金總數小於融資負債和費用負債,則系統仍顯示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負債;
3、如果有多筆負債的話還要考慮償還先後順序的問題,若無指定流水的情況下按負債到期先後順序償還,如:融資負債A到期時間在融資負債B前,操作賣券還款賣出B,那會優先了結A的負債,而不是B的,那麼就有可能出現系統仍顯示有B負債。
Ⅱ 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股票作為標的證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證券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
7.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股票負債大於總市值有什麼問題嗎,代表什麼
這說明公司負債總額的數值比較大,有沒有問題還要分析它的負債率和資產質量。
比如起步時期的亞馬遜,前一段的拼多多,實際負債都是相當可觀的,但是只要業務擴張,遠期有利潤支持,加大杠桿就是健康可行的。
但是也有經營風險,比如樂視網,就被債務拖垮,關鍵看遠期現金流的趨勢,近期經營的健康程度。
總的來說,從穩健的角度,負債額過高,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用股權融資的方式籌資,更有利於公司度過困難時期,發債的期限內歸還本息壓力,可能對公司構成資金鏈壓力,甚至壓垮一個原本大有前途的公司。
還有就是看負債率,如果負債率不高,償付能力充足,負債就不是風險。
至於負債額大於總市值,如果負債率不高,說明公司股價較低,市場給予的估值比較保守,但公司財務穩健,持股風險並不大;如果負債率很高,持股風險就大些,市場的低定價應引起投資者重視。
Ⅳ 負債除以公司的股票市值能夠作為計算上市公司負債率的指標嗎有這種計算方式嗎
負債是賬面價值,市值是市場估值,相除不合適吧。。。並不能有效強化不同公司的可比性啊。這樣做的意義何在呢?
Ⅳ 股票 市值和負債的關系
1、市值即為股票的市場價值,亦可以說是股票的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總價值,它包括股票的發行價格和交易買賣價格。
股票的市場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股票的面值和市值往往是不一致的。股票價格可以高於面值,也可以低於面值,但股票第一次發行的價格一般不低於面值。股票價格主要取決於預期股息的多少,銀行利息率的高低,及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股票市場是一個波動的市場,股票市場價格亦是不斷波動的。
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主要有:開市價,收市價,最高價,最低價。收市價是最重要的,是研究分析股市以及抑制股票市場行情圖表採用的基本數據。
2、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負債實質上是企業在一定時期之後必須償還的經濟債務,其償還期或具體金額在它們發生或成立之時就已由合同、法規所規定與制約,是企業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定義為: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具有以下特徵:
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Ⅵ 股票的市值大於負債說明什麼,有什麼影響嗎
說明不了什麼問題
要看企業發展的前景和償債的能力
市值大於負債說明:
企業的收益除了償還負債和利息,還有利潤可以分紅或再投資,如果市值遠大於負債說明融資能力不行,借不到錢。
Ⅶ 股票市值能小於負債總額嗎急求
絕對不能。那就虧死了,公司爛到家了
Ⅷ 股票市值和負債有什麼關系嗎,這兩個數據怎麼分析
你這問題我站在個人角度理解解釋下,股票市值應該是某隻股票的總發行量乘以二級市場價格,影響股票市值的和這只股票凈資產有關系,凈資產越高二級市場價格相應越高,而凈資產就等於資產減負債,也就是所有者權益。
Ⅸ 證券被調出標的范圍時,融資融券負債如何處理
證券被調出標的范圍時,融資融券負債如何處理?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系仍然有效,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到期日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也可以根據其與證券公司的約定選擇提前了結融資融券關系。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與證券公司的約定延長融資融券合約的期限,也可以根據其與證券公司的約定選擇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合約。若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約定延長融資融券合約的期限,順延期間所有利息、費用按照每一自然日計收。債務到期日後超過30個自然日仍未復牌的,甲乙雙方可按照情況重新約定,甲乙雙方未形成約定的,甲方需於順延的第30個自然日償還所有負債。對於融券業務,甲方須用現金償還乙方債務,償還金額為融券金額(股票公允價值和停牌當日市價孰高原則確定)與融券總費用之和。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如連續停牌不超過30個自然日(含)的,在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和維持擔保比例時,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如連續停牌超過30個自然日的,乙方可在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和維持擔保比例時,融資合約的,市值按滬深300指數收益法計算的公允價值和停牌時市值孰低原則確定;有融券合約的,市值按滬深300指數收益法計算的公允價值和停牌時市值孰高原則確定。股票公允價值=股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當日滬深300指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滬深300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