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漲價,賣出款已存入銀行,怎麼做會計分錄
完整分錄如下:
如果股票是放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如果是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投資資金轉銀行存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⑵ 「將去年買的交易性股票全部售出並將款項全部轉存銀行基本戶,購進時支付的價款為21元,以28元出售
真的還不錯,每股凈得六七元目前股市算優績;你還是要防控風險,投資理價需謹慎,高利息就有高風險。
⑶ 將短期股票投資8500元出售,所售價款9500元已存入銀行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買入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二、期末將股票成本與公允價值比較時
借或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或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賣出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同時,借或貸投資收益,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部分也應轉入投資收益。
也就是
借:銀行存款 95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股票 8500
投資收益
⑷ 出售股票的會計分錄
很簡單,首先購入時每股15元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該扣除,每10股分配13元也就是每股分配1.3元,所以你一開始交易性金融資產入賬價值應該是每股15-1.3=13.7元,再拿這個金額與出售前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比較,就可以得出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變動,不用去考慮中間的公允價值如何變動,這是最簡便的演算法,即(15.7-13.7)×20000=40000
投資收益也很簡單,就是拿出售取得的價款減去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出售時支付的費用要從取得價款中扣除,即(19-15.7)×20000-3500=62500
當然這個投資收益僅僅是指出售損益,如果要計算持有期間的全部損益,還應該包括之前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的金額40000和購入時相關費用計入投資收益的2000
⑸ 將股票全部出售,售價為每股11元,扣除交易費用後,實際收到款項10700元 的會計分錄
1.股票轉讓
借: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10700
貸: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價)
投資收益(如果低於成本價的話,投資收益可能在借方)
2.從證券帳戶劃回公司款項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10700
⑹ 股票中的買入和賣出的什麼意思
股票中的買入和賣出的意思如下:
1.股票買入:指股票交易中進行買入委託,如果委託成功後,股票到賬,並且相應的資金轉入賣方的賬戶中。
2.股票賣出:指股票交易中進行賣出委託,如果委託成功後,資金到賬,並且相應的股票轉入買方的賬戶中。
股票的買入和賣出其實都是股票交易。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6)股票售賣款擴展閱讀
股票買入和賣出的清算交割
1.清算是將買賣股票的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消,然後通過證券交易所交割凈差額股票或價款的一種程序。清算的意義,在於同時減少通過證券交易所實際交割的股票於與價款,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2.證券交易所如果沒有清算,那麼每位證券商都必須向對方逐筆交割股票與價款,手續相當繁瑣,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3.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一、參考資料:網路:股票交易
二、參考資料:網路:股票
⑺ 銷售股票會計分錄
出售了2000股,也就是出售五分之一,傭金要從取得價款中扣除:
借:銀行存款 39900 (20×2000-100)
投資收益 31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5000 (125000/5=25000)
—公允價值變動 18000 (90000/5=18000)
將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8000
貸:投資收益 18000
印花稅必須計入管理費用,這是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其他的處理都是錯的。
借:管理費用 40
貸:銀行存款 40
⑻ 將上月購入的股票全部出售,收取價款8500元,該股票的賬面價值為8000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8500,貸短期投資(可交易性金融資產)8000,貸投資收益500。
供參考。
⑼ 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當賣完的時候 是不是就不能交易了
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當賣完時,也是可以交易的,只是股票交易是與持股人進行交易,在持股人售賣股票時,可以買進該公司的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9)股票售賣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條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