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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發布時間:2021-06-15 16:06:25

Ⅰ 關於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步驟有序進行。我會將根據市場情況和試點效果,審慎穩妥地擴大試點范圍,有序推開,使之逐步成為證券公司的常規業務。
二、首批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以下條件:
1、。
2、。
3、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占凈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
4、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並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
5、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范,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未出現客戶資產被挪用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我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會將嚴格按照《監管條例》、《試點辦法》及上述條件,對首批證券公司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三、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我會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我會制定並公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行政許可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求》。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按規定向我會提交申報材料,同時抄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四、各證監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工作,對轄區內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安全、技術系統建設、賬戶規范、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合規情況出具監管意見,說明其是否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試點工作啟動實施後,有關證監局還應跟蹤試點公司業務動態,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密切監測試點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控指標,督促試點公司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客戶管理和風險防範工作。
五、實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的專業評價制度。我會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專家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在提出試點申請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交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評價專家小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聘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部分熟悉融資融券業務流程、技術系統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專業人士組成。
專業評價主要針對試點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決策與授權體系、業務開展計劃與主要業務環節、業務隔離與風險監控、業務技術系統、業務合同和風險揭示書、客戶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專業評價的標准、程序和形式都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制定和實施。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業協會要認真做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相關工作,加強對融資融券試點的業務指導和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實施細則,科學分析篩選融資融券業務標的證券,合理確定標的證券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范圍和名單並適時公布;要進一步做好融資融券交易結算系統的測試工作,維護試點啟動後融資融券交易安全可靠運行;重視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監控和預警工作,加強前端監控,認真做好盤中實時監控和盤後分析,及時監測和提示風險。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做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信用證券賬戶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維護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開戶、結算及其相關的監測過程及時、准確、順暢。
證券業協會要加強對試點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自律管理,督促試點證券公司做好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組織做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的專業評價。
七、首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取得成效後,我會將適時逐步放寬試點的條件,兼顧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的證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擴大試點范圍。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為B類以上、凈資本充足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試點辦法》的要求進行相應准備。在擴大試點范圍前,我會另行公告相關的條件和標准。
八、試點證券公司應加強客戶的准入管理,審慎設定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資質條件和資產「門檻」,對金融資產達到一定數額,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風險承擔能力,了解熟悉相關業務規則的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業務服務;明確對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在本公司開戶時間的具體規定,只對符合開戶時間要求的現有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業務服務;可根據市場和客戶情況,適當提高融資融券業務初始保證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試點初期,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應從嚴掌握。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試點辦法》及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規定,審慎確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和業務指標,審慎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遵守交易規則,符合監管要求,防範業務風險。試點期間,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在按規定扣減凈資本的同時,還應按照不低於融資融券業務規模50%的比例計算業務風險資本准備;應當嚴格遵守使用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要求,用於融券業務的自有證券必須是金融資產科目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目下的標的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內,審慎確定本公司的標的證券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應當維護行業有序競爭,合理規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授信額度、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率;應當建立完備的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設置好各項風險控制預警指標,明確規定與平倉相關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應當嚴格履行信息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各項業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及時。
九、試點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和維護穩定工作。要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進行客戶篩選,防止風險承擔能力和投資經驗不足的客戶介入融資融券業務。要與客戶簽訂真實有效的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明確、客觀地向客戶告知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向客戶說明交存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要嚴格執行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的開戶管理規定,持續管理客戶資信記錄,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信狀況和風險承擔能力及時進行監測。要組織以風險揭示和業務操作為主的投資者教育宣傳活動,分層次、多渠道對客戶普及業務知識,宣傳相關政策法規,提示業務風險。要建立有效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
十、我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非法融資活動的打擊力度。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批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嚴肅查處證券市場各類非法融資融券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融資融券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Ⅱ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
業務決策機構由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對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門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具體管理和運作,制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標准文本,確定對具體客戶的授信額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進行審批、復核和監督。
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一規定和決定,具體負責客戶徵信、簽約、開戶、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業務操作。
第七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台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於其他部門和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准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許可權:
(一)制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選擇標准和開戶審查制度,明確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開戶申請材料的審查要點與程序。
(二)建立客戶信用評估制度,根據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客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層次,確定每一類別和層次客戶獲得授信的額度、利率或費率。
(三)明確客戶徵信的內容、程序和方式,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的可能性。
(四)記錄和分析客戶持倉品種及其交易情況,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與資信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其授信等級。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印製並使用融資融券合同標准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標准文本的內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前,向客戶履行以下告知義務:
(一)以書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資規模放大、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因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強制平倉等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風險。
(二)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條款。
(三)告知客戶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帶來法律訴訟風險,提示客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後,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第三方存管銀行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的利率與費率,並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的種類、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並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實時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變動情況,當該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及時通知客戶補足擔保物,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通知時間、通知內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當客戶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債務時,立即強制平倉。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餘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發出平倉指令的崗位和執行平倉指令的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強制平倉的操作應當留痕。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由總部集中管理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對融資融券業務的主要流程實行自動化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集中風險監控系統,系統應當具備業務數據集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並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介面,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
(一)加強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的管理,防止出現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制度與流程漏洞、員工道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信用賬戶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資產混用、賬戶混用、出借賬戶、虛假賬戶等問題。
(三)按照約定方式為客戶提供對賬單,如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三方存管銀行提供證券、資金明細數據,供客戶查詢。
(四)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凍結、查封、劃扣等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各個環節。
風險監控部門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量化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情況、壞賬情況、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並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信用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事項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一)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二)對凈資本、流動性、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監測,並根據指標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
(三)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客戶融資融券未補倉規模,並通過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的壞賬風險,在當期足額計提有關損失准備,並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業務運作、風險監控、業務稽核及其他有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信息的統計與復核,保證向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報送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管理。對資信不良、有違約記錄的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證券公司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Ⅲ 融資融券交易的業務相關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以買券還券償還融入證券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買入證券,結算時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採用買券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時,其買券還券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 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除了用於買 一、融券交易的定義
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假如投資者如果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資者應清醒認識到,融券交易作為賣空交易,相對買入交易蘊含著更大風險。如融券交易僅出於投機目的,當賣出的證券價格可能持續上漲,投資者將產生無限損失。同時融券交易具有杠桿特性,將進一步放大風險。
二、融券交易特點
1、融券標的證券
可供融券賣出的證券品種,稱為融券標的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的股東人數、流通市值、換手率、波動幅度等條件確定融券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融券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投資者僅可在此范圍內融券賣出。
2、融券委託價格
投資者在進行融券交易前,應了解融券交易委託價格規則:
(1)融券賣出交易只能採用限價委託,不能採用市價委託;
(2)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未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若投資者在進行融券賣出委託時,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該筆委託無效。
3、融券保證金比例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4、融券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券、買券還券兩種方式償還融券負債。直接還券是指,投資者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其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申報還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選擇「買券還券」的交易類型進行證券買入,
投資者買券還券時應注意三個要點:
(1)買券還券先使用融券賣出凍結資金,如融券賣出資金不足,則使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自有資金;
(2)買券還券委託的數量必須為100股的整數倍;
(3)投資者買券還券超過融券負債數量的部分稱為余券,存放在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投資者可申請將余券從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在融券賣出時還應注意:
(1)融券賣出負債以市值計算,將隨賣出證券價格而波動;
(2)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即可能引致較大風險。 一、融資交易的定義
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借)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以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融資買入的證券及其他資金證券,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資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證券價格符合投資者預期上漲,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通過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歸還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不符合投資者預期,股價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賣出證券歸還欠款後虧損將被放大。因此融資交易是一種杠桿交易,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或者虧損,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有較強的證券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二、融資交易特點
1、融資標的證券
可供融資買入的證券品種,稱為融資標的證券。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融資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規定確定融資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資標的證券范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投資者僅可在此范圍內融資買入。
2、融資保證金比例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3、融資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款、賣券還款兩種方式償還融資負債。直接還款是指,投資者在信用資金賬戶內存入資金,通過融資融券交易系統中「直接還款」指令償還融資債務,
4、融資交易應注意的二個風險
(1)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投資者的融資成本將增加。
(2)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可能被證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結融資交易並可能因此帶來損失。
在融資買入時還應注意:融資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就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和虧損,投資者需要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第一步:投資者需確定擬開戶的證券公司及營業部是否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質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而且,證券公司對其下屬營業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也有資格規定,不一定所有營業部都可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第二步:投資者需確定自身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條件
融資融券業務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專業水平和投資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證券公司出於適當性管理的原則,將對申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進行初步選擇。
投資者在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開戶手續前,需評估、確定自身是否滿足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客戶選擇標准。
第三步:投資者需通過證券公司總部的徵信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將對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進行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證券公司將根據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投資者的信用額度。
第四步:投資者需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風險揭示書等文件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認真聽取證券公司相關人員講解業務規則、合同內容,了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風險,並在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投資者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資金和證券。
對融資融券合同的如下內容,投資者應當特別關注和了解:(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四)投資者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五)擔保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等。
第五步:投資者在開戶營業部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與信用資金賬戶
(一)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證券公司將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投資者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信用證券賬戶獨立於普通證券賬戶,是新開的證券賬戶。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需將用於擔保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融資融券交易了結後,投資者可以將擔保證券劃轉回普通證券賬戶。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經證券公司同意,投資者可將超過維持擔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擔保證券劃轉回普通證券賬戶。
(二)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投資者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需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證券公司應當通知第三方存管銀行,根據投資者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經過以上步驟,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的開戶手續已經辦妥。當投資者提交了足額的擔保物之後,就可以開始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了。 投資者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對於不滿足證券公司徵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證券公司資格
根據《管理辦法》,只有取得證監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許可的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
美國融資融券參與資格
對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美國的規定比較寬松,只要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有關凈資本的規定,則具有辦理信用交易的資格。而非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戶賬戶證券商的名義,收受客戶款項和證券,所以也被稱為引介證券商。
而對客戶的資格限制來說,美國並不要求開立信用賬戶的投資者具備特殊資格,對客戶資格的規范僅限於資金和程序層面。其中,資金層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以紐約交易所為例,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要在其賬戶中維持2000美元以上的凈值。
在程序方面,要簽訂三項協定。簽訂融通協定:載明融通資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間的計算方式;質押協定:載明投資者同意將其買進的有價證券作為資金融通的質押標的;同意出借協定:同意將賬戶內的有價證券借給證券公司作為融券賣空之用。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為了防範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新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融資的利率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乘以實際發生融資金額、佔用天數計算,融資利息在投資者償還融資時由證券公司一並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費用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中規定的融券品種費率乘以融券發生當日融券市值、佔用天數計算,融券費用在投資者償還融券時由證券公司一並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的收費標准依從《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的約定。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Ⅳ 如何開通融資融券業務

1、投資者需確定擬開戶的證券公司及營業部是否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質。

2、投資者需確定自身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條件

3、投資者需通過證券公司總部的徵信證券公司將根據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投資者的信用額度。

4、投資者需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風險 揭示書等文件

5、投資者在開戶營業部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與信用資金賬戶

經過以上步驟,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的開戶手續已經辦妥。當投資者提交了足額的擔保物之後,就可以開始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4)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擴展閱讀

風險

1、融資融券業務對標的證券具有助漲助跌的作用。證券市場存在越漲越買、越跌越賣的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追漲殺跌現象。融資融券業務引入信用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融資或者融券來進行操作,對標的證券具有助漲助跌的作用。

2、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使得證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縱。融資融券業務通過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桿效應,使得投機資金操縱市場變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場的巨幅波動,損害投資者利益。

3、融資融券業務可能會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威脅。融資融券交易是一種信用交易,實行保證金體系,這加劇了證券市場的動盪。在極端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對未來有良好預期並一致做多,融資可能導致信貸等資金大量進入證券市場,

現貨市場產生大量泡沫,積累金融風險;而在經濟出現衰退、市場蕭條的情況下,投資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現貨市場大幅下跌,甚至引發市場危機。現貨市場的大幅波動也會極大地損害股指期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增大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操作須知

1、投融券賣空所造成的股價回調速度和程度可能引發恐慌,導致市場跟風拋售,這將使得投資者出於平倉的壓力而非自願減倉。因此,投資者應該盡可能避免大規模的融券賣空,特別是在市場低迷時尤其要謹慎。

2、散戶的資金和持券量都比較小,因此,一般情況下基於做空動機的融券賣空只適合於機構投資者;散戶投資者只有在堅持長期看空某隻股票,或跟風大盤下行時才融券做空,但必須要看準個股與大勢,否則風險將更大。

3、在股價下跌過程中,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後,卻缺少資金進行補倉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資融券交易的數據信息能為市場提供最新動向的風向標。

5、當經紀行強行平倉或關閉投資者信用賬戶時,投資者就喪失了在市場回暖時重新盈利挽回損失的機會

Ⅳ 可以在哪些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

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批准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5)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3、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Ⅵ 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應具備的條件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股票里的融資融券怎麼開通和使用

融資融券的投資者必須分別開立上海、深圳兩個交易賬戶。完成開戶後,投資者將擔保物轉入交易賬戶,賬戶被激活,投資可以進行交易。
一、融資融券開戶流程:
二、融資融券開戶條件:
(一)個人融資融券開戶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有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具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證券賬戶在本公司開戶滿18個月,證券賬戶資產總值在50萬元以上,且開戶手續規范齊備。
4.普通賬戶必須是規范賬戶,普通資金賬戶和普通證券賬戶都為實名賬戶,交易結算資金已納入三方存管。
5.普通賬戶最近6個月內交易5筆以上。
6.具備一定證券投資經驗和相當的風險承擔能力,無重大違約記錄。
(二)機構融資融券開戶條件:
1、具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證券賬戶在本公司開戶滿18個月,證券賬戶資產總值在50萬元以上,且開戶手續規范齊備。
3、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
4、普通賬戶必須是規范賬戶,普通資金賬戶和普通證券賬戶都為實名賬戶,交易結算資金已納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合法、有效(如與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書面情況說明及工商登記機關的書面確認)。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7、法定代表人專項授權委託書合法、有效(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
8、授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9、普通賬戶最近6個月內交易5筆以上。
10、具備一定證券投資經驗和相當的風險承擔能力,無重大違約記錄。
三、融資融券交易流程:
四、融資融券擔保證券、標的證券
1、擔保證券(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可以劃轉到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在信用證券賬戶中進行普通買賣的證券,稱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擔保證券必須在證券公司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內,超出該范圍的普通證券交易委託將被拒絕。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調整擔保證券范圍及其折算率。
2、標的證券
是指可以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標的證券必須在證券公司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超出該范圍的融資融券委託將被拒絕。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調整標的證券范圍。
五、融資融券的償還:
1、償還融資的方法
(1)以賣出證券所得款償還(賣券還款);
(2)以現金償還(直接還款)。
2、償還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證券償還(直接還券);
(2)以買進相同的證券償還(買券還券)。
3、其他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出現終止交易、暫停交易、長期停牌或無法成交等情形時,按合同規定以現金方式償還所融證券。

Ⅷ 辦理融資融券需要什麼條件

開通融資融來券賬戶需滿足以下條自件:

1、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筆交易滿6個月;

2、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含現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3、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滿足相應開通條件您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件交易時間前往開戶營業部櫃台臨櫃辦理,建議先行致電營業部咨詢可能需要攜帶的其他開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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