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出現債權轉讓
主要是考慮到風險因素和流動性因素。
比如你現在擁有其他人(或者法人)的債權,但是你又想拓展其他業務,或者需要流動性,但是這債權又不能盡快變現,滿足不了你的流動性,那你最快的就是把債權進行評級打包出售,或者資產證券化;另外一方面就是你感覺這債權將來有可能收不回來或者由損失,想提前轉嫁風險(但是這種轉嫁風險並非你一點都不負擔,只是想盡可能少的減少風險),那麼也將這債權轉讓給專門處理債權或者資產的公司,付一定費用給他們或者打折出售給他們,由他們來處置債權,當然,他們給你流動性。
Ⅱ 資產證券化合同轉讓通知債務人嗎
就單筆小貸資產貸款債權轉讓而言,其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並無實質性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1)對轉讓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後,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並生效,對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筆債權已經由債權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
(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債權轉讓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即對債權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未通知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到,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本身存在合同關系,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債權人轉讓權利後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然應當依據原有的合同,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只有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方對債務人構成約束,債務人在此時僅得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履行義務。
(3)司法實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中指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此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指出,債權轉讓合同是確立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合同,對於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由於債權轉讓行為涉及到原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原債權人的債權因轉讓行為而消滅,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接受主體將由原債權人轉為新的債權受讓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點以通知為准,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Ⅲ 信貸資產流轉與資產證券化有何不同
1.可在銀登中心登記並流轉的資產。主要是一些建築業、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租賃業以及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類的貸款,不包括融資平台類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和消費金融貸款等。從期限上來看,1年期以下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佔比是39%,1至5年期的中期貸款佔比49%,5-10年中長期貸款佔比5%,10年以上長期貸款佔比5%。
2.市場參與機構。截至16年9月,共有166家法人機構在中心開戶,共開立576個戶頭,其中商業銀行及理財計劃414戶,信託公司及信託計劃90戶,證券公司及其資管計劃12戶,還有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企業等。
其中,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因為受信貸規模、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等指標限制,具有比較強烈的信貸資產出讓需求,目前城商行累計出讓信貸資產360億元,佔比78%;股份制銀行出讓64億元,佔比14%。銀行理財計劃則是主要的受讓主體,受讓金額323億元,佔比70%。
3.流轉規模和方式。截至9月試點業務共開展121筆,流轉金額459億元,主要包括這么幾種模式:貸款債權轉讓、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其中以信託受益權形式為主,轉讓金額為353億元,占總量的77%;以資管計劃收益權形式的轉讓金額為90億元,占總量的20%;轉讓貸款債權和債權收益權形式的佔比較少,二者合計16億元,佔比3%。
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資產都是多筆打包的,但轉讓或自留(一般自留5%)的權益都是平層的,沒有進行結構化處理。當然,這只是試點階段的幾種模式。我們也了解到,目前銀行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資產有轉讓的需求,比如委託貸款、信託貸款、資管計劃收益權等。這些產品雖然不直接體現為表內貸款,但也是銀行通過各種途徑為企業提供了資金,承擔了風險,還是屬於信貸資產的范疇。另外,根據市場的需求,我們也計劃開展結構化產品流轉。
4.交易方式。試點的運作機制是,出讓方須將擬出讓貸款合同的若干要素(包括期限、利率等)在銀登中心進行登記;潛在買入方可通過客戶端了解交易標的的情況,調閱合同文件;交易雙方可通過平台按規范流程達成交易;完成資金結算後,銀登中心辦理過戶登記。實踐表明,登記可使原來非標准化的貸款變為具有一定標准化屬性、具有統一代碼的金融產品,便於交易雙方陽光化、規范化地進行,也能夠使監管機構利用登記數據掌握交易雙方信貸資產是否「出表」和是否「入表」的線索,消除監管盲區。
Ⅳ 資產收益權轉讓還能做資產證券化嗎
能。
轉【財新網】2016.2.26
收益權從所有權中發展出來又獨立於所有權人,成為可交易的標的。資產所有權人將資產收益權轉讓與受讓人,受讓人因此獲得資產收益。資產所有人的原始資產並未轉讓,轉讓的只是原始資產所產生的經營收益,收益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可轉讓性。
收益權與收益很多情況下並無區分或者難於區分,但實際上,二者還是有所區別的。簡單說,收益權是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投資人)獲取資產收益的權利與資格,而收益則是收益權人因持有資產支持證券而獲得的具體收益。就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來說,資產收益不是凈收入,它包括本金和本金產生的孳息。同時,收益也可能是負的,即收益少於本金。
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在轉讓中不能像債權轉讓那樣實現真正的風險隔離,只能實現風險的轉移。原始權益人將收益權基礎資產轉讓給了A,A再將收益權進行資產組合後,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名義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用於支付購買基礎資產的對價,原始權益人通過資產換資金方式獲得融資。但這一過程中,原始權益人並不像債權作為基礎資產轉讓那樣喪失主體資格,原始權益人仍然負有繼續收取資產收益的義務與職責。在債權轉讓中,原始權益人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其主體資格由新的債權人繼受,原始權益人順利退出,債務人也不再向其履行而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因此,收益權的轉讓並不能在原始權益人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投資人)之間建立風險隔離牆,當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到期不能收回本金和預期收益時(即資產池的回收資金不能完全兌付持有人),他們是可以向原始權益人追索的,此時的基礎資產轉讓就不是風險隔離而只能是風險相對轉移。
以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為例,其基礎資產是收費收益權,原始權益人高路公司需要將收費收益權轉讓給A。一般來說,原始權益人的原始資產就是公路(路基與路面)、沿線站所與收費亭等。多數情況下,高路公司在向銀行融資過程中,已經將沿線站所的固定資產及收費收益權抵押或質押給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就需要將抵押的原始資產與收費收益權基礎資產進行解押,或者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的資金將上述抵押或質押權利負擔進行解押。
收益權的資產證券化難以實現原始權益人會計上的資產出表。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出表與否,不僅關繫到資產負債表上的償債指標,也關繫到利潤表上的業績指標,因此成為發起人是否願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之一。以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為例,因它是一種未來才能確定的債權,收入只能在未來某一時點才能確認,盡管代表了一定意義上的資產,但並不構成會計意義上的資產,不能作為收入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既然沒有入表,也就自然談不上出表,故由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融資進行會計處理。而對於債權類基礎資產的轉讓來說,因債權轉讓有既定的債權合同做基礎,債權轉讓收入計入資產負債表左邊的資產,而不是計入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負債,從而實現原始權益人(發行人)增加收入,降低負債的資產出表目的。
Ⅳ 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現在我們什麼有很多資產證券化的案例,需要多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的知識,資產證券化知識可以找翟山鷹老師,講解的比較深入。
Ⅵ p2p監管細則出台後債權轉讓的還能做嗎
由於線下的債權轉讓存在信息不透明、資金使用不規范甚至被挪用等風險,監管層對這一模式存在不少擔憂,而正在醞釀中、即將出台的P2P監管條例可能終結這一模式
當然只要符合要求,還是可以的
Ⅶ P2P債權轉讓模式的利與弊有哪些
債權轉讓模式又稱「多對多」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這種模式實質就是利用債權拆分和轉讓進行了資產證券化,進而實現流通。
其中,第三方個人與P2P網貸平台高度關聯,一般為平台的內部核心人員。P2P網貸平台則通過對第三方個人債權進行金額拆分和期限錯配,將其打包成類似於理財產品的債權包,供出借人選擇。
由此,借、貸雙方經由第三方個人產生借貸關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對一」、「一對多」或者「多對一」的P2P借貸關系變為「多對多」的債權關系。當然,此種模式下,P2P網貸平台也承擔著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等相關職責。
P2P網貸的典型特點就是債權轉讓機制,這種模式的核心交易結構分為兩步:
首先,公司內部第三方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這樣公司內部第三方就獲得取得了大筆債權,所有的債務債權關系都集中在自然人身上,規避了我國禁止企業放貸的相關規定。
然後,將公司內部第三方獲得的債權進行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以組合產品的形式銷售給投資者,但實質上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公司內部第三方的債權進行了兩個層面的拆分,金額拆分和期限拆分,經過這兩個拆分之後,一筆大額債權就劃分為多筆小額、短期的債權。與將一筆債權整體出售相比,經過金額拆分和期限拆分後的銷售難度就大幅度降低。
不同於投資人和借款人通過網路平台撮合後直接對接的線上模式,線下P2P平台的債權轉讓模式一直飽受爭議,甚至有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模式根本不是P2P。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這一模式中,身為「專業放款人」的自然人本人的風險,是這一模式中最難以迴避的風險之一。
線下的債權轉讓存在信息不透明、資金使用不規范甚至被挪用等風險,監管層對這一模式存在不少擔憂,而正在醞釀中、即將出台的P2P監管條例可能終結這一模式。
優勢:
1.債權轉讓模式可以提高P2P平台成交效益。
2.債權轉讓模式能夠更好地連接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出借人的投資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實現了規模化的快速擴展。
劣勢:
1.對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夠透明充分,存在風險很大;
2.很容易出現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錯配的問題,後果很嚴重;
3.在業界部分P2P平台缺乏第三方擔保,險上加險;然後至於資金是否會流進平台,這更是個讓投資人難以解開的謎團,如果涉及非法集資,輕則接受法律的制裁,重則資金失聯。
Ⅷ 融資租賃P2P債權轉讓模式和收益權轉讓模式的區別
式實質就是利用債權拆分和轉讓進行了資產證券化,進而實現流通。如果份額超過200份就觸犯了證券法規定,是非法發行證券。而監管層對於資產證券化這項業務一直很審慎,去年才重新放開,並且對於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都有很嚴格的授權及監管規則。
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的借貸關系完全不同,純平台模式是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借貸關系,而債權轉讓模式則是由平台介入到借貸雙方之間一邊借貸一邊轉讓的借貸關系。不同的P2P網貸平台選擇不同的模式,或者同時運營兩種相同的模式,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選擇更合適的模式。
Ⅸ 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嗎
必須通知
Ⅹ 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路借貸實際上可以看成信貸資產證券化下的網路銷售平台
不可以,國家對於網貸平台現在管理的很嚴格,而且一直在打擊套路貸,沒有合法手續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