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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的漲跌幅度

發布時間:2021-07-08 10:04:15

股票的漲跌幅和振幅有什麼區別,如何計算

一,股票的漲跌幅和振幅的區別:

  1.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

  2. 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

  3. 根據規定,超過漲跌限制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當日不能成交。

  4. 股票振幅就是股票開盤後的當日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的差的絕對值與前日收盤價的百分比,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現股票的活躍程度。如果一隻股票的振幅較小,說明該股不夠活躍,反之則說明該股比較活躍。股票振幅分析有日振幅分析、周振幅分析、月振幅分析等等類型。

  5. 比如,今天有一個股票,昨天收盤是10塊,今天最高上漲到11塊,漲10%,最低到過9塊,下跌10%。那麼振幅20%,簡單來說股票的振幅就是股票開盤後的當日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的差和前日收盤價的比差。周振幅分析、月振幅分析以此類推。

二,計算方法:

  1. 漲幅=(現價-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振幅=(最高價-最低價)/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2. 振幅 =(最高點的幅度-最低點的幅度)/昨天收盤價x100%

Ⅱ 關於證券的漲跌幅限制

一點不矛盾,因為中國股市不成熟,暴漲暴跌太嚴重,所以設定了漲跌幅限制。新上市的雖然放寬了一些,可是更容易遭到機構炒作,為了防止過度投機,把漲跌幅限制由10%變成了20%以上

Ⅲ 股票漲跌幅度上下限是多少

目前在上海.深圳兩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中,一般的股票每天漲跌幅度各限制在上下10%
ST股為上下5%

以下情況不設漲跌停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G股復牌首日。

3.暫停上市的ST股扭虧復牌首日。

4.權證的漲跌停大於10%。

Ⅳ 創業板的漲跌幅度是多少

首日不限制次日目前是有2種看法,一種10%,一種20%

還沒有最終下結論,證券所還沒定下來,現在都還一切不知道

不過根據以前2000版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送審稿)》,該份文件明確「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同時規定,「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所以估計最終定下來會是20%

Ⅳ 股票當天漲跌幅度有限制嗎

你好,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回市場出現過分的暴答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但是一般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Ⅵ 股票當天漲跌幅度有限制嗎

制定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股價劇烈波動,維專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屬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上海、深圳兩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上述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許多人將漲跌幅限制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混為一談。實際上,漲跌幅限制是一種委託價格下限制,再證券價格達到波動限制時,並不停止交易,只是越過波動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而在漲跌停板制度下,證券價格達到波動限制時 ,就立即暫停交易。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Ⅶ 股票漲跌幅度是多少

股票的漲跌幅度:在正常股票交易中為正負各10%(ST類股票為5%);對當日上市的新股、股改股、除權股票沒有漲跌幅度限制,第二天才按10%計。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Ⅷ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首日開盤後每次成交價格得漲跌幅度是

根據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內容如下:
3.4.1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以下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相關交易規則進行修改的通知:
關於調整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申報價格範圍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4.15條關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競價階段的申報價格範圍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第3.4.15條如下: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買賣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

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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