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經紀人 與 客戶的糾紛!!
如果協議里明確規定了對方要達到一定的資金量才提供返還傭金的條款,那對他要求手續費的請求,你完全可以不予理會。你們實踐中確實也存在變相降低傭金招攬客戶的情形,這個是事實,如果對方就是要去投訴你們,證監會可能會對你們做出處罰的。
Ⅱ 為什麼《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證券經紀人禁止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
因為客戶 賬戶的開立,注銷都需要用到一些重要的證件 如銀行卡、身份證,還有相關的密碼,所以需要客戶親自去辦理,如果證券經紀人去辦理的話不僅會泄露客戶隱私,各種辦理行為也不能代表客戶真實意思。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Ⅲ 證券公司規定的違法行為中有這么一條: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
證券經濟商(即證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和交易等事項,而證券經紀人不可以。證券經紀人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等活動。
Ⅳ 證券經紀人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工作期間,公司一直不給投資理財服務中心任職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也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直到2009年了,營業部要求投資理財服務中心任職人員簽訂一份不允許填寫日期的所謂臨時勞動合同,有的公司強迫職工填寫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且要求一式兩份的合同全部交由營業部保管,不給勞動者本人。為此遭到職工的拒絕。 最後都被迫交出了辦公桌、椅以及文件櫃鑰匙,不允許上班,也不給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 職工在無奈的情形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補繳社會保險等申訴請求。證券公司則聲稱這些職工與公司不屬於勞動關系,不應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律師分析:對於證券公司聲稱這些職工是「正式在編職工」以外的自然人,「是以獨立身份為公司招攬客戶的證券經紀人,不應該享受勞動法的勞動關系待遇」的說法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於證券經紀人身份的界定: 一、事實上,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招聘為其招攬客戶的市場部員工時都以「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為名,工作性質為:全職,口頭承諾試用期過後訂立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 二、在管理上,1、有嚴格的上下班時間和考勤制度,遲到、早退、請假等均扣減相應的工資,每天上班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區域以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工作,下班前需要將全天工作情況寫成工作日誌報市場部經理審批2、有工作業績考核,若不能完成公司下達的工作任務則按相應比例扣除工資;3、在工資發放上有底薪、傭金提成構成,並且按照國家工資納稅標准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 仲裁認定:以上所列事實均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核實,所列事實要件均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條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理應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存在,並承擔未簽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雙倍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Ⅳ 證券經紀人掛牌在證券公司有什麼風險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滿意答案惘事已逝3級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然後將證書掛到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用你的證書掛一些沒有資格證的經紀人拉來的客戶,給你一定的費用,但你根本不參與客戶任何操作。幾乎是不幹工作白拿錢的情況。其實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因為現在正處於行業規范期內,原來有客戶資源的經紀人或居間人沒有取得從業資格,在法律上不能從事該項業務,所以需要找一個有證書的,將其拉到的客戶掛到名下。當然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個違規的行為,因為你雖然是客戶名義上的經紀人,但是根本沒有也不可能盡到經紀人的職責。所以風險是存在的。但哪有一點風險也不承擔就拿錢的好事呢?而且一般來講,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如果需要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應由證券公司來承擔,實際上經紀人只是一個中間人,簡單的說,經紀人就是把客戶介紹給證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基本上不承擔客戶和證券公司因違規操作造成的風險(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參加違規操作等等)。
Ⅵ 違反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怎樣處罰
現公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託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Ⅶ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解讀
2009年3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施行。為了便於對《暫行規定》的理解和適用,針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特製定本解讀。
一、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的法律關系
《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一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三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採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採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二、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條件
根據《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需要具備四個條件才能夠執業,一是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且具備與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即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條件;二是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三是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第四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三、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規范
明確了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行為及禁止行為
《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上述規定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證券經紀人作用僅是「介紹」和「傳遞」。之所以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如此嚴格的限定,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經紀人整體形象。同時,該條第一款第(六)項定,為證券經紀人從事其他活動設置了兜底條款,也為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上述規定大部分是一般證券從業人員都應禁止的職業規范,比較新的主要有兩項:一是不得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對委託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委託合同的簽訂、主要內容及終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委託合同簽訂前對證券經紀人資格的審查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合同;
(二)委託合同的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2、證券經紀人的代理許可權;
3、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4、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5、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6、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7、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8、雙方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需要重點關注是,《暫行規定》要求在委託合同中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作出約定。雖然《暫行規定》並未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做出具體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與經紀人約定執業地域范圍。
五、重點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作了規定
《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培訓管理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後續職業培訓。
(二)執業注冊登記和經紀人證書管理
1、執業注冊登記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2、證書管理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規定列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列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託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並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三)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示。
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範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范圍。
(四)檔案管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
(五)年度報告制度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2、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3、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4、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後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
5、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採取的化解措施。
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范圍,並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信息查詢系統、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客戶回訪制度,為經紀人執業提供方便,監督經紀人的執業行為。
六、對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做出了安排
《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並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如果開展經紀人制度,應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證券公司應將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經證監局現場核查認可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經紀人展業;二是營業部也要將本公司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並接受證監局監管。
Ⅷ 我被證券經紀人騙了
如果她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的話,你可以首先與該證券公司聯系,設法解決,因為經紀人代理客戶直接交易本身就是違規的,證券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幫助你解決。
如果不是,建議你在發生地起訴當事人。
從法律上講,口頭協定也是被法律保護的,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認證,你剛才說到了你們,我想不只你一個人,那樣的話,你們可以集體起訴她
Ⅸ 很無奈·為什麼那麼多人排斥證券經紀人呢感覺他們會騙走自己的錢!
首先因為經紀人的工作性質,包括證券公司對它的定位與大眾對它的看法.對於證券公司來說,你是屬於營銷體系的,銷售性質遠遠濃於分析研究性質.對於大眾來說,現在的經紀人有點象以前的保險代理人,而且前些年甚至現在仍然存在的很多"投資公司",保險以及傳銷的"堅持不懈"把營銷的形式弄得讓人頭疼了,而"投資公司"電話里推薦的股票更是套了一批又一批的人.
現在證券公司這么多,打電話,發傳單,擺攤,陌拜的經紀人非常多,對於自己不熟悉的證券公司,以及他們推出的什麼活動,很多人都不會理睬的,對於一些銷售方式,大家都有了防範的心理,送東西肯定是有貓膩的,呵呵.這是社會大眾對於經紀人的不了解,以及經紀人水平參差不齊引起的.
Ⅹ 證券經紀人同時接受多家證券的委託應當受什麼處罰
證券經紀人主要從事一些宣傳證券知識,介紹業務流程及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向投資者傳遞證券公司推介的材料及有關信息。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證券投資顧問與證券經紀人的區別1、身份關系不同。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屬於證券公司員工;投資顧問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正式員工中,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2、注冊要求不同。證券經紀人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可進行注冊登記;投資顧問必須通過投資分析的專項考試,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並至少有兩年證券從業經驗。3、服務內容不同。證券經紀人的客戶服務限於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個人不能直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證券投資顧問則可以根據協議內容,了解客戶需求,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有針對性的投資顧問建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