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丈夫去世股票領取要不要去公證處開證明
正如你所說,你丈夫去世,股票連續這個必須要去公證處公證以後才可以去領取它之前的個人一些財產,包括股票的領取。
Ⅱ 股票繼承公證費用
按一般公證費用收取,關於證券的繼承,民法上對繼承的一般規定都能適用。由於股票已進入無紙化交易,因此在股票所有人死亡之後,其股票的提取、過戶還要經過一些特殊的程序。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程序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之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是:
(1)合法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合法的證明書予以辦理相應的轉戶手續。
(2)該項股票的繼承權如發生爭執,則應由人民法院判決。證券公司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相應的手續。
(3)股票所有人死亡後,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全民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所持有的股票,歸國家所有;集體單位的職工股票,轉為該單位集體所有。
(4)股票所有人為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可憑原股票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或其他可證明原所有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辦理(無公證處的地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
(5)在我國定居的華僑(包括無國籍者)持有我國的股票,其過戶和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持有的股票處理手續相同。與我國訂有雙方領事協定的僑民則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6)繼承人在國外的,憑原股票所有人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若繼承人所在國家為禁匯國家,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胞、友好人士提供證明,經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與我國未建立外交關系,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7)如股票所有人死亡後,在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權利前,股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已被拋售取走,證券公司概不負責。
Ⅲ 遺產公證里股票須要什麼材料
遺產公證里存在股票的話,那麼股票的部分需要辦理詳細的手續,下面的是遺產股票辦理的詳細情況請參考:
第一、當事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的股票公證,那麼首先需要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而且要准備一份復印件,另外被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死亡證明一級遺囑必須准備好,如果沒有遺囑的話,需要有繼承人協議的相關資料,然後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
第二、股票方面的賬戶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如下:
①、【三證】必須帶齊全,也就是當事人的身份證和股東賬戶卡以及資金賬戶卡;
②辦理人需要准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復印件一份。
③同時辦理人還要准備證券和現金遺產的公證文件。
上述資料是比較關鍵的資料,需要全部准備好,如果繼承人只有一名的話,那麼繼承股票賬戶財產需要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和上面所講的一些證明材料,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
如果繼承人比較多,那麼辦理的時候必須是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以及上述證明資料,一起到營業部辦理股票遺產,本人去不了的話,也可以出具書面證明,委託他人到營業部辦理。
Ⅳ 股票公證問題
找你父親以前工廠人事科問一下
Ⅳ 股票公正,公正處讓出示資金來源,不出不給公正怎麼辦!股票持有人已死亡,其他手續齊全
公證處公證是一絲不苟的,差一毫都不行,所以需要想辦法,苦苦哀求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既然人已經死亡就要出示死亡證明及股票合法擁有的相關資料,這些東西都有應該就差不多了。
Ⅵ 股票賬戶本人過世,客服說要去公證處繼承公證
股票賬戶本人過世,客服說要去公證處繼承公證?,是的需要公證,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要去現場,去世的打死亡證明。費用二百。
Ⅶ 公證處可以公證哪些項目
並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范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1.公正范圍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Ⅷ 關於股票賬戶繼承的問題
一、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
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死亡證明、遺囑或繼承人協議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
二、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繼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證件辦理相關手續:
1、"三證",即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對證券和現金遺產的繼承情況公證文件。
若只有一名繼承人繼承股票賬戶財產的,則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如果為多人繼承,可由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一起到營業部辦理,或書面委託一人到營業部辦理。
三、股票的過戶與現金的提取
1、股東賬戶中股票的繼承與過戶。
由於股票作為遺產繼承的過戶與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過戶不同,需要通過非交易形式的過戶程序,股票才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
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由此會產生一些費用和稅費;否則轉出的股票則無法轉入,股票繼承也就無法實現。
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2、資金賬戶中現金的繼承或提取。
繼承人必須在辦理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後方可提現。即憑公證文書和上述繼承人證件等資料,到證券營業部提取資金。
對於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持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之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如果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不要對該條文產生誤解而認為股票不能過戶,因為股權繼承系股權非轉讓過戶,所以可以結合上述程序繼承股票,但需要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