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的內部員工股票,上市後鎖定多久可以出售
員工股必須鎖定6個月才能拋售,
B. 納斯達克上市後,高管股票的禁售鎖定期是多長時間
90至180天,防止上市之後股票立刻下跌。通常禁售期過了,股票會跌,據說平均3%左右。
(但是這種問題為什麼不直接去搜索引擎上找呢?)
C. 納斯達克上市後,那些多百萬富翁怎麼拋售股票變現呢有什麼時間或者交易量的限制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大小非是怎麼回事?是我們國家特殊的情況,是國有問題與市場問題的沖突。美國沒有這種情況。香港在以前也沒有,大陸的公司過去之後,出現了所謂的紅籌股,應該也是有沒有流通的國有股,這些都會改革的,變為全流通。
我認為,關於那些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沒什麼好說的,所謂的出現多少百萬富翁都是指身價,並不是擁有的實際財富量,如果股價掉下去了,照樣都是窮人。公司給他們的股份應該是按照職位、貢獻大小成相應比例劃分的,看大門的與看網站的股份肯定不一樣。這些是為了激勵公司員工奮發圖強,給公司使勁干,幹得越多賺的越多。套現這一塊肯定有嚴格規定,比如多少年之內不能賣出、轉讓公司股份。當然,那些持有股份人數多的肯定不會賣,賣了公司就和他沒關系了,況且他們持有限制期肯定更長,說賣就賣那不成過家家了嘛。
D. 股權登記日之前高管賣出股票意味著什麼
不意味著什麼,最重要就是想套利。因為等股權登記日之後人們的瘋狂追逐就會偃旗息鼓。
E.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F. 一個比較巨大的公司,其董事長和創始人竟然拋售股票套現離場
一個比較巨大的公司,
其董事長和創始人竟然拋售股票套現離場,
應該是這個公司的高管對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不抱任何希望,
還不如直接套現離場,
說白了這個公司就剩下一個殼了,
沒有任何價值,
但凡有一點價值,
他們還會繼續留下來割韭菜的。
大A股這樣的公司太多了。
G. 美國企業上市後,高管層有禁售期嗎
有。但美國法律和SEC監管法規是沒有禁售期的條文的。美國的禁售期是pre-IPO 時期,公司與早期投資者、員工簽訂的協議,後期投行也會要求簽署新的合同來確認這樣的禁售協議。因此,美國的禁售期是完全市場化的行為,是公司和投行博弈的結果,也是公司和投行為了獲取投資者信任,提高估值的必要行為。
H.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
I. 參與股權計劃的高管可以隨時賣出股票嗎或者離職的時候是怎麼處理手中的股票
公司為了激勵高層管理者,送給他們的股票.給多少和離職後的處理方式都是雙方協議的.數量一般都與經營業績掛勾的.大部分離職後會收回.管理者在職時通過股份分紅.一般規定不得賣出的.
J. 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其內部員工及親屬可不可以買賣這個公司的股票
高層及其親屬不可以在不通知證監會並且出公告的情況下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則涉嫌內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進監獄。因為通常公司高層會提前知道公司的財務報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這些材料都需要通過證監會,然後公告。這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倉股價拉高而後公告重要合同你賣出獲利兌現這就是內幕消息,高管的家屬同樣具有優先獲得內幕消息的可能。
員工,一般都可以買賣自己股票。
另:其實高層買賣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內幕交易,非常容易!因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內幕也是按內幕消息來定罪。這點監管機構規范嚴格,不要為小利反而損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譽,一旦查出違法所得沒收+罰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前些日子曾經有過一件事,一個上市公司的老總家的女兒不小心賣了1手自己老爸的股票,也就是100股結果出公告給老爸丟人,這不劃算,同樣也說明,小利未必不會被發現。
和資本打交道風險永遠是第一位的。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