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即由會員共同出資聯合組建,每個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交易所會員有權利在交易所內直接參加交易,同時必須遵守交易所的規則,交納會費,履行應盡的義務。
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交易的正常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統一制訂期貨合約,將期貨合約的條款統一化和標准化,使期貨市場具有高度流動性,提高了市場效率。 (2)為期貨交易制定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並保證和監督這些制度、規則的實施,最大限度地規范交易行為。 (3)監督、管理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活動,調解交易糾紛,包括交易者之間的糾紛、客戶同經紀人或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等,井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4)為交易雙方提供履約及財務方面的擔保。期貨交易中的買方和賣方都是以期貨交易所為對手的,不必考慮真正的成交對手是誰。這是由於期貨交易機制要求交易所作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承擔最終履約責任,從而人大降低了期貨交易中的信用風險。 (5)提供信息服務,及時把場內所形成的期貨價格公布於眾。增加了市場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6)為期貨交易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如向會員追繳和清退保證金、收取交割貨款和捉貨單(倉單)等。 (7)為期貨交易提供一個專門的、有組織的場所和各種方便多樣的設施,如先進的通訊設備等。
Ⅱ 證券交易所的作用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是買賣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市場。因此通常稱它為長期金融市場。
Ⅲ 期貨交易所結算有什麼作用
期貨交易所結算的作用
1.充當交易對手,擔保交易履約
交易所結算部對所有期貨合約交易者起著第三方的作用,即結算部對每一個賣方會員來講是買方,而對每一個買方會員來講是賣方。對於交易所結算部本身來說,它每天的盈虧都是平衡的,這樣,交易者都只與交易所結算部發生業務關系,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不為對方負有財務責任,而只對交易所結算部負責。由於期貨買賣雙方可以不必考慮交易對手是否履約而隨意買賣合約,而作為交易對手第三方的交易所結算機構承擔了保證使每筆交易按期履約的全部責任,從而簡化了結算手續,促進了交易,提高了交易效率。
2.計算期貨交易的盈虧
期貨交易者的交易完成之後,所有的成交信息都匯總至交易所結算部,結算部在核對的基礎上,進行結算,計算出每個會員的盈虧情況,並反映在會員的保證金帳戶中。交易結算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天的交易結果當天清算完成。
3.管理會員資金,控制市場風險
交易所結算機構管理所有會員的基礎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以確保所有期貨交易得以履行,保證期貨市場的健全性和財務完整性。各交易所結算機構都實行嚴格的結算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交易所制定了最低保證金標准,會員公司或其客戶成交結算一張合約必須向交易所結算機構交納最低保證金。同時,為了保證會員經紀公司的利益,經紀公司向其客戶徵收的保證金一般要高於交易所對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水平。這樣,有了一系列嚴格的制度和程序,保證了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轉,防止造成巨額虧空和清算的混亂。我國的期貨市場在經歷了幾次大的風波事件之後,各交易所都意識到加強結算制度和管理監控力度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關鍵。
4.監管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
交易所一般不負責實際商品交割的全過程,而只是為需要交割現貨的買賣雙方制定交割細則,負責相應的帳目往來劃轉,在期貨交易中,所有合約都必須通過對沖或進行實物交割來平倉了結。
Ⅳ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4)交易所的作用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Ⅳ 交易所的作用是什麼
交易所:
進行證券交易或商品大宗交易的市場,所買賣的可以是現貨,也可以是期版貨。通常分為證券權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而以股票、公司債券等為交易對象的叫證券交易場所;以大宗商品(如棉花、小麥等)為交易對象的叫商品交易所。
作用:
進行交易某種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個固定的地點叫交易所。交易所,藉助信息平台,實現產權信息共享、異地交易,統一協調,產權交易市場及各種條款來平衡。
Ⅵ 商品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什麼
(1)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組織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並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並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幹預期貨價格的形成。商品交易所在交易的方式、結算與擔保、合約的轉讓或對沖、風險的處理、實物交割等方面都有嚴格而詳盡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違背。
(2)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經紀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後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
(3)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標准化和簡單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交易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交易雙方成交時不是憑現貨而是憑既定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這種標准化是指進行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規格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
(4)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客體具有特殊化的特點。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並非任何商品都能進入商品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交易所的上市商品通常是那些「達到公認的質量標准,適於大宗交易,又能長期儲藏的且可自由交易的商品」
(5)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集中化的特點。
期貨交易是在有組織有秩序的交易場所進行的,可以提供公開的交易價格和統一的交易規則,通過這種集中化可以實現信息通暢、價格公平、買賣公平。
Ⅶ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作用
證券交易所,又稱場內交易市場,是由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場所和有關設施,並制定交易規則以形成公正合理的價格和有條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組織。
證券交易所本身不參加交易,而是為證券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場所和交易設施,並制定交易所內證券的上市、交易、清算、交割和過戶的規則,管理和披露市場信息,保證交易過程公平而有序地進行。
一般情況,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採用會員制。
Ⅷ 現貨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現貨交易進入市場動作的切入點為電子商務,參與經營大宗初級原材料商品(包括農產品、家產品、金屬類、建材類等交易品種),開展專業縱深的B-to-B商業模式。
1、現貨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在線結算服務,避免了企業的「三角債」問題。
在網上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由交易市場進行統一撮合,統一資金結算,保證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後,市場為買賣雙方進行貨金結算、實物交收、現金入帳,保證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從而避免了我國企業現存的較嚴重的「三角債」問題。
2、現貨倉單的標准化,杜絕了「假冒」商品。
3、完美的物流配送體系,滿足不同交易商的交收需求。
4、現貨交易行業的形成,對我國現貨貿易流通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貨交易是我國現貨流通領域出現的新興事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尚處於起步階段,其先進的動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農產品電子現貨交易也叫大宗農產品中遠期電子交易,是國家為了扶持農業,促進農產品的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電子現貨倉單為交易單位,採用計算機網路組織的同貨異地交易,市場統一結算的交易方式。這其實就是說,市場的農產品被集中放置在某些倉庫,我們使用電子現貨倉單表示等價值的農產品,比如5000元的玉米電子現貨倉單,就等同於同等價值的5000元玉米。我們不再對商品進行直接的買賣,使用現貨倉單統一交易,更方便,信息更及時。每一種農產品交易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六個月,普通的投資者並不需要商品,那麼就要在交貨當月的10號前,將手中的現貨倉單賣掉,獲取差價。大商家,如企業,他們是需要這些商品的,那麼他們會將現貨倉單持有到交貨當月的10號,到時就可以購得商品。由於農產品的價格主要受氣候和供求關系的影響所以說價格較容易把握,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風險小。
和現貨交易所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
頒布日期:20131108實施日期:20140101頒布單位: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
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