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科目中相關問題(強烈加分200)
賬戶分類的標准好多,但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是按賬戶的經濟內容分類和用途和結構分類。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大類,即資產類賬戶、負債類賬戶、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成本類賬戶和損益類賬戶。
一.資產類賬戶
資產類賬戶是反映企業資產增減變動和結余情況的賬戶。按照資產的流動性,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反映流動資產的賬戶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
「短期投資跌價准備」、「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准備」、「預付賬款」、「物質采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
「材料成本差異」、「自製半成品」、「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存貨跌價准備」和「攤待費用」等賬戶。
(二). 反映非流動資產的賬戶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長期投資
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工程物資、」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長期攤待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益」等賬戶。
二.負債類賬戶
負債類賬戶是反映企業負債增減變動和結余情況的賬戶。按照負債償還期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 反映流動負債的賬戶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付款」、
「預提費用」、「待轉資產價值」、「預計負債」等賬戶。
(二). 反映長期負債的賬戶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和「遞延稅款」等賬戶。
三.所有者權益類賬戶
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是反映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和結余情況的賬戶。按照所有者權益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 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准資本的賬戶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已歸還投資」、和「資本公積」賬戶。
(二). 反映所有者投資收益的賬戶包括:「盈餘公積」、「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 賬戶。
四.成本類賬戶
成本類賬戶是用來歸集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並據以計算成本的賬戶。按生產經營的階段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供應過程中的成本計算用來歸集材料購入時的采購費用,計算材料的采購成本,主要有「物質采購」 賬戶。
(二).生產過程中的成本計算賬戶用來歸集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各種費用,並據以計算產品的生產成本。主要有「生產成本」賬戶和「製造費用」 賬戶。
成本類賬戶與資產類賬戶有著密切的聯系。從某種意義上講,成本類賬戶也是資產類賬戶,因為其借方余額代表的也是企業的資產,企業的資產一經耗用也就轉化成了費用、成本。
五.損益類賬戶
損益類賬戶是用來反映企業的收入和費用並據以計算財務成果的賬戶。按照收入的來源和成本費用的用途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之間關系的直接程度, 損益類賬戶分為以下三類:
(一).反映營業損益的賬戶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賬戶。
(二).反映營業外損益的賬戶:主要有「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賬戶。
(三).反映扣除利潤總額的賬戶:主要有「所得稅」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會計等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借貸只是一個記賬符號罷了。
資產和費用增加記借方, 減少記貸方。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及收入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
一張憑證上的平衡就是借方金額等於貸方金額。 只要左右兩邊金額相等了就是平衡了呀。 但是並不代表百分之百說這個賬務處理是正確的。
❷ 大類資產配置向權益市場騰挪什麼行情
在大機會面前,千萬不要採取機會主義。
在專業投資人眼中,這是當下及未來幾年資本市場的真實寫照。而資本市場的大機會,就在於大類資產配置往權益市場騰挪。越來越多的跡象也表明,A股市場的吸引力正在逐步凸顯。
回顧過去幾年的牛熊市,張建勝觀察到,當股市預期回報率明顯高於理財收益率時,市場均有一輪較為顯著的上漲,如2014年9月、2015年9月及2016年3月,反過來也成立。2017年開始,股市與理財的預期收益率始終較為接近。由於股市低波動率後風險溢價的下降,兩個市場「旗鼓相當」,這也為市場創造了較為良性的慢牛的基礎。
就後市而言,張建勝認為,在目前嚴格執行去杠桿政策的背景下,理財產品市場將受到壓制。從2017年三季度開始理財規模已明顯下滑,雖然在金融去杠桿初期,理財產品收益率會小幅上行,但2017年上行幅度甚至低於國債。而隨著2018年實體經濟去杠桿的真正開始,未來理財產品收益率(特別是類活期類的)有望下行,屆時股市的吸引力將會更加凸顯。
隨著監管方向日漸明確,機構投資者佔比提升,投資行為也趨於長期化,投資理念日益成熟。在此背景下,滬上一位基金經理預期,A股有望走出一波慢牛行情。他同時認為,A股市場正在向成熟市場靠攏,雖然短期會有波動,但市場長期穩定性正在逐漸呈現。
拋棄對風格轉換的幻想
當不少投資者還在糾結於2018年的市場風格時,越來越多的專業投資者明確表示,需要拋棄對於風格轉換的幻想。
一位資深的公募基金權益投資負責人表示,所謂風格轉換是市場均值回歸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因此,討論風格轉換沒有意義。
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首席投資官(權益)認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小盤股都有明顯的超額收益,但這個拐點在2017年出現了,整個市場藍籌股和價值股表現突出。據其判斷,目前這種行情演繹剛剛開始,還沒有表現得很極端。
在上述首席投資官看來,一方面,對比美股、港股,很多小股票不被市場關注,最終會造成流動性枯竭;另一方面,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只有當股票市值達到一定規模之後,才會進行覆蓋研究。而未來機構投資者佔比將持續提升,因此,上述格局有望得到強化。
張建勝認為,2017年嚴重的兩極分化是分子端、分母端等要素共同發力的結果。其中,就分子端而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後A股盈利改善大超預期,且主要增量集中於大市值的傳統行業公司中。分母端,去杠桿導致無風險收益率上行,金融強監管導致風險溢價上行,兩者共同對長久期的成長股估值形成了擠壓。對2018年而言,無論是企業盈利還是去杠桿或強監管,在市場已有預期後邊際上均較難繼續強化,這也意味著2018年市場風格的離散度上將會顯著收斂,無論是大盤股的估值修復還是小盤股的估值收縮均已告一段落。
張建勝強調,未來幾年股市的核心矛盾是大類資產向權益市場的傾斜及企業盈利的回升,前者以低風險偏好的機構資金方式入場,後者也更有利於各行各業的龍頭企業,且龍頭企業的動態估值並未有明顯的泡沫。因此,在流動性看不到明顯放鬆的背景下,寄希望於小市值公司的估值切換行情是不恰當的。其實,市場風格輪動本來就是高流動性和高波動率下的博弈產物,沒有足夠的偏離度並不一定就會發生。
長信基金總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安昀表示,2018年的A股市場獲得正收益的概率仍然較大。2018年藍籌和成長均有機會。盡管藍籌股2017年占盡優勢,但是目前看估值並不貴,銀行、地產、家電、建築等行業依然較為便宜,獲得一定收益的可能性較大。從長期跟蹤的成長股來看,也有一部分股票進入了買入區間,比如一批方向正確、估值合理且質地優良的公司。
投資機會有望「多點開花」
對於2018年的投資機會,基金經理認為,消費升級、大金融、製造業及周期股等方面均存在一些投資機會。
萬家基金建議,在藍籌和成長板塊之間採取更為均衡的配置比例。首先是價值成長股或價值藍籌股,重點看好大金融板塊、地產和建築板塊,此外以醫葯、白酒和家電為代表的大消費板塊依然會有相對收益。其次是優質成長股,2018年成長板塊將進入戰略布局期,關注5G、人工智慧、半導體、游戲和社會服務等板塊。
目前不少機構投資者對於大金融關注度較高,尤其是銀行中的四大行。招商基金投研團隊認為,金融領域中,銀行板塊方面,多個銀監會監管文件對銀行業績影響有限,後續隨著對不規范業務的進一步清理整頓,銀行業務將進一步回歸傳統信貸業務模式,有助於消除市場對銀行非標及影子銀行的擔憂,有利於銀行整體估值提升。非銀板塊方面,保險行業公司受益於保障轉型而抬升估值的長期投資邏輯不變,內含價值增速穩健,長期投資價值仍然存在。券商股估值則處於歷史低位,有望迎來階段性反彈行情。
此外,先進製造業也成為市場關注的一大方向。招商基金投研團隊認為,先進製造業方面,從政策角度看,國家對於先進製造業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從時間節點上看,支持先進製造業的政策不斷出台。
張建勝認為,投資中的製造業資本開支復甦有望成為一個超預期的點。經歷了2017年需求回升供給收縮的雙擊後,工業企業的訂單和盈利狀況都有所改善,企業產能利用率和資產負債表也得到改善,已經具備了再次重啟資本開支(特別是增加先進產能)的條件。而從政策導向來看,「三去一降一補」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行至中段,補短板成為邊際重心,也有利於高端製造的超預期崛起。
對於大消費而言,2018年通脹預計溫和的大環境依然適合大消費行業。不過,目前大消費個股的估值已基本切換至2018年的業績,因此應重點關注業績有望超預期的龍頭,以及一些新的泛消費領域。
張建勝觀察到,中端消費是一個潛在的亮點。目前市場對消費的品牌化升級已有充分認識,但他認為,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計劃所釋放的中端消費潛力可能還是被低估了。由於扶貧和鄉村振興已明確成為政府工作重點,預計未來這個領域還會推出更多資源傾斜的扶持政策。
周期股方面,近期化工等不少周期品漲價明顯。招商基金投研團隊認為,歐佩克減產執行率高,雖然美國頁岩油增產壓制油價,但需求端形成有力支撐,預計未來油價溫和上漲,而化工行業在油價溫和上漲過程中最為受益。選股思路上,將從兩條主線進行選擇:第一條主線為油價上漲周期中,選擇受益於此的PTA-長絲產業鏈,以及布局海外油氣資產的上游公司。第二條主線為環保督察加速產能出清,優質企業盈利大幅改善。
實現共贏才是真。
❸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撤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行政清理組所應履行的職責 轉讓證券類資產
除了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等。
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為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4)對於行政清理中證券類資產說法擴展閱讀:
行政清理組的相關要求規定:
1、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2、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3、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❺ 什麼是行政清理和破產清算
行政清理,又稱行政清算,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根據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理。可見行政清理的適用范圍比較窄,主要是維護社會的穩定。
❻ 國有銀行壞賬剝離給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後,發生了什麼
1999年開始,信達、華融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奉命處理四大商業銀行上萬億不良資產,十年後這些「壞賬銀行」又借市場化跳板把更多賬單塞進國家手中,如此輾轉騰挪的後果便是,壞賬不減反增,全體納稅人掏腰包。
要了解今次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仿照「信達模式」設立共管賬戶的性質,就必須知道中國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前世今生。亞洲金融風暴中的1999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將工、農、中、建四大銀行的1.4萬億元的巨款壞賬果斷剝離,對口設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以求換得金融業和整體經濟的輕裝改革。財政部作為唯一股東向每家公司注資100億元,並擔保四大AMC從央行獲得6041億元再貸款,再向四大國有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共發行8110億元金融債券,以此按1:1的對價購買不良資產。
在華爾街,處置不良資產的公司往往被稱為「禿鷲」,他們靠那些「腐肉」為生,也替整個經濟體清理垃圾。而這批中國金融「禿鷲」的設立目標也是為了在十年存續期內「最大限度保全資產和減少損失」。央行行長周小川曾說,首次剝離的1.4萬億不良資產「50%是各級政府行政干預導致的,30%是為了支持國有企業,剩下的20%才是銀行自身經營造成的。」簡單說,AMC的成立就是給中國金融業向市場經濟轉軌「擦屁股」的,正是這四家「壞銀行」的存在讓四大國有銀行有了成為「好銀行」的可能性。
2006年底,官方公開數據顯示,AMC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21萬億,占接受總額的83.5%,現金回收約2110億元,回收率約在20%左右。對於資產管理的十年成績,外界褒貶不一。盡管處理不良資產是個高技術難度的活兒,盡管四大國有銀行中工行、建設銀行雄踞全球銀行業賺錢能力前兩位的成績表明當初「扔下沉重包袱」、「以時間換空間」決策的正確性,但20%左右現金回收數據仍然表明,AMC辛辛苦苦十餘年,銀行系統不良資產還有1萬多億元,只是從商業銀行挪到到AMC口袋裡。
再考慮20%回收率背後的成本,AMC成立時從國有銀行借調了工作人員,回收現金的費用率在8.65%。AMC前期將相對優質不良資產處理萬之後,後期回收率一年比一年低,管理費用卻一年比一年高。AMC管理人員曾披露:「如果回收100塊錢你只能拿1塊錢獎勵,而製造100塊錢費用你可能拿20塊錢回扣,你選擇哪個?」甚至出於十年存續期結束後前途未卜的擔心,不乏有的AMC留著不良資產賺其他業務的錢,以免坐吃山空。
在AMC運作期間,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爭論一直非常普遍。首先是「大限將至」的時間壓力讓AMC不得不在後期以迅速清空庫存為目的實施「大甩賣」。曾參加過AMC資產包拍賣的業內人士稱,因為經濟周期而形成的不良資產如果必須在行政指令下的2006年底前處置完成,坑定會導致「賤賣」。他還透露,AMC為防範與私人交易時的道德風險,更傾向於賣給政府,價格自然也壓的很低。
最為極端的例子發生在2006年,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將18.67億國有金融不良資產低價轉讓,價格不足債權的1%。購買人隨手僅靠其中一筆債權(約占總額1.4%),不僅收回了1800萬的投入還另賺800萬元。有業內人士甚至將之指斥為「崽賣爺田不心疼」的行為。事實上,AMC擁有不良資產處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且掌握了資產折扣權,但回收率並沒有硬性指標,運營損失由國家承擔,這其中就產生了「尋租」空間。
2005年初,國家審計署披露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現已被查出各類違規和管理不規范問題資金700多億元,發現案件線索38件、涉案資金67億元。時任審計署長李金華在通報中指出,一些AMC財務管理鬆弛,虛報、挪用回收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採取虛報冒領、截留收入、虛列費用等手段,將資金用於發高額工資及獎金補貼等。
監管機關還注意到,回收資產最大化及處置成本最小化似乎並沒有被放在AMC日常業務最重要的位置。憑藉手握上萬個企業的債務處置權,AMC建立了涉及租賃、證券經紀、不動產和信託業務在內的分支部門,華融官網曾顯示它擁有300家企業的股權,旗下擁有10家金融平台公司,2009年利潤同比增長102.9%。但是,所有AMC的業務信息包括最為重要的資金回收率並不曾定期公開。《紅色資本主義》作者卡爾•沃特直言,從不良貸款被剝離出銀行資產負債表那一刻起,政府和這些資產管理公司間的資金流動至今仍不完全透明。
總結「壞賬銀行」過去十年,明顯特點就是在上萬億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上「成效不大」,壞賬只是挪了窩但錢並沒清算。更為嚴重的是,AMC在十年運營中本身又再不斷產生新的欠賬。據統計,包括四家AMC在成立初期以及2005年再度剝離不良資產,央行提供給AMC的再貸款高達1.2萬億;AMC向四家銀行發行的8110億元債券10年後也無法償還。
也就是說,4家AMC政策性業務回收的現金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後,絕大部分用於支付央行再貸款和金融債的利息,所剩下的能夠償還本金的微乎其微。以華融公司為例,銀監會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末,華融公司共回收現金543.9億元,而同時期,華融公司向工行支付全部累計應付金融債券利息389.16億元,同時向人民銀行支付再貸款利息45.78億元,還有累計費用支出為28.91億元,三項合計已達463.85億元。
老賬還沒處理完,超過萬億的政策性業務虧損掛在了AMC的賬上,這就是「壞賬銀行」十年後所面臨的尷尬現實。不過在選擇AMC選擇後續改革路徑的時候,事業單位政府「管飽」的優越性再次體現。2009年建設銀行宣布持有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2470億債券延期十年;隨後中國銀行業跟進延期債券10年,利率維持年息2.25%不變,財政部繼續對債券提供擔保。
另外,AMC欠央行的5739億再貸款則停息掛賬。正常情況下央行為保障資產負債大致平衡,每增加一筆債權就該相應的鈔票。每還一筆錢,也要注銷一筆基礎貨幣。掛賬意味著左邊AMC不用再償還貸款,右邊也不再縮減貨幣,流動性停留在市場上,就有可能導致全社會的通貨膨脹。
類似上述政策「管飽」落實到具體資產管理公司,就產生信達向市場化轉型時的「共管賬戶」。2010年,國務院批復信達與財政部共設「共管賬戶」,將歷史上形成的2000多億元巨額掛賬損失剝離至此賬戶,存續時間初定為十年。
「共管賬戶」本質上用未來的收益來還當前的欠賬,做法是將剝離的不良資產置換成優質資產,財政部向信達發放等額付息債券,以其作為信達唯一股東未來預期可獲得的分紅以及所得稅減免部分歸還。引入「共管賬戶」方案後,財政部作為不良資產的債主不需要立即支付現金化解損失,而信達的財務報表將變得干凈甚至「健康」,最終新帳、舊賬都留給了未來。
2010年《證券市場周刊》撰文指出,從AMC接收不良資產開始,所謂「政策性收購」就是個數字游戲。十幾年後,AMC欠央行約1萬億,簽四大國有銀行8200億,原購入的1.4萬億不良資產只有20%現金回收。無論這些欠款是進入「共管賬戶」還是債券延期、停息掛賬,都不過是在國家資產負債表的不同科目下「左兜換右兜」。但債務就是債務,企業核銷要靠利潤,財政核銷要靠納稅,央行核銷要靠通脹。
這些壞賬隱藏在中國的GDP效益中,真正成為中國經濟的泡沫。僅以「共管賬戶」剝離剩餘壞賬的做法匡算,如果後來的長城、東方都仿照信達、華融的方式操作,未來十年近萬億不良資產還是處理不掉,最後的結果分攤到全民每個人需要為此掏出將近1000元。而據西南財經大學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陳野華的測算,包括農行股份制改革的成本,中國金融漸進式改革成本已累計3.2萬億,若一次性核銷,2009年中國GDP總量的10%就沒有了。
凡是資本運作,必定有群體為此支付代價。央行與財政部不是創利企業,由央行和財政部承擔不過是由納稅人承擔成本的隱諱說法。分析中央財政拯救銀行壞賬的具體方法,也可以證明是如何為壞賬買單的。當壞賬積累的一定程度,銀行只有用自身利潤核銷壞賬才是直接支付。若國家動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就相當於直接向市場多投基礎貨幣,以隱性通脹的方式攤薄所有人民幣使用者的福利,以鑄幣稅的方式搜刮國民以填補銀行的無底洞。
此外,AMC向四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是由中央財政擔保的,這種隱形擔保的形式雖然不是直接的、一次性的買單,但最終是由中央財政間接、延期支付的。央行再貸款雖然目前已停息掛賬,最後也還是通過流通領域的通脹造成物價上漲,民眾買單。總的來說,起初的銀行不良資產經過AMC處置後並沒有減少,如今通過市場化改革又再塞回財政體系,壞賬在被轉移、被延期支付的同時仍然在被放大、被惡化,最終接盤的只能是全體納稅人。
❼ 如何處理行政監管與企業並存之間的風險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第五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第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第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第八條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第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條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第十五條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第十六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第十八條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第三章撤銷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六)轉讓證券類資產;(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第五章監督協調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