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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3 04:42:52

⑴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三十七條釋義:
(一)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金。
(三)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四)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存放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五)主辦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范圍內確定的,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法人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結算銀行,指結算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辦理結算劃款的專用賬戶。
(八)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的賬戶。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一)驗資專戶,指結算公司設立的用於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驗資的專用存款帳戶。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存入的委託資金,在本辦法中視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內上市外資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六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一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的發行和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
第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第六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務,並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職能包括:
(一)股權登記;
(二)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和證券賬戶的設立;
(三)記名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四)證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種交易後的結算與交收;
(五)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或者權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務;
(六)實物證券的保管;
(七)與上述業務有關的咨詢、培訓等服務;
(八)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須報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為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的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有必備的電腦、通訊設備,有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證券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和電腦、通訊系統的安全。
第七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託其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上市證券的部分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
第七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協議,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准備金,應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存儲。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及收取標准,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系統風險保證基金,並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證券交易與結算交收的連續性和安全性。結算系統風險保證金的構成和使用原則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據與證券發行人簽訂的服務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是證明證券持有人權益的有效憑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託經公證的受託人查詢;
(二)依本辦法第七十三條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證監會及其授權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的查詢和取證。
第七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機構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並報證監會備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證券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業務中形成的原始憑證,根據需要制定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會計憑證和報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歇業、解散,在根據法定程序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⑶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參與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結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結算參與人簽訂委託結算協議,委託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結算協議和委託結算協議範本。
第四十二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結算銀行的條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四十三條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集中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申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結算參與人,應當申請開立自營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分別用以辦理自營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和經紀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採取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應當根據業務規則作為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結算參與人為結算單位辦理清算交收。
第四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參與多邊凈額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簽訂的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於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證券交易合同,該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收取證券或資金的權利,以及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支付資金或證券的義務一並轉讓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二)受讓前項權利和義務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權利,並應履行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多邊凈額清算時,應當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軋差計算出應收應付凈額,並在清算結束後將清算結果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集中交收前,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並在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留存足額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九條集中交收過程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交收時點,向結算參與人收取其應付的資金和證券,同時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交收完成後不可撤銷。
結算參與人未能足額履行應付證券或資金交收義務的,不能取得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對於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如果其客戶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不足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該結算參與人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完成交收。
第五十條集中交收後,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一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結算業務規則中對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以及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期限分別做出規定。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交收期限內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
第五十二條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導致清算結果有誤的,結算參與人在履行交收責任後可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予以糾正,並承擔結算參與人遭受的直接損失。

⑷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依照本辦法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的定向劃轉實行監督。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⑸ 結算備付金的管理方法

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範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保障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結算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產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辦法,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除外。中國證監會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處理。
第三條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於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第四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備付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五條 結算參與人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算參與人資格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三)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申請表;
(四)資金交收賬戶印鑒卡;
(五)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在本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用於接收其從資金交收賬戶匯劃的資金。指定收款賬戶應當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且賬戶名稱與結算參與人名稱應當一致,中國證監會未予規定或另予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在本公司網站向結算參與人公布。本公司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結算參與人向其資金交收賬戶存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本公司公布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註明其資金交收賬戶賬號及資金性質(自營資金或客戶資金)。本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後將相應金額記入其資金交收賬戶。
第九條 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本公司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並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計算公式為: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上月交易天數×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暫定為20%。
本條前款規定的上月證券買入金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債券二級市場買入金額和債券回購初始融出資金金額和到期購回金額,但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回金額。
第十條 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
第十一條新申請加入本公司結算系統的結算參與人,從其加入之日的下一個月起,執行本辦法有關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規定。
第十二條結算參與人被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本公司有權隨時提高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本公司認為風險較低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本公司提高或降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或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有權重新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計算方法和調整時間。
第十四條資金交收賬戶的資金由於相關原因被凍結,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資金交收賬戶中凍結資金以外的資金能完成正常交收並滿足該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的要求。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每日(包括節假日)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不得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於應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時,結算參與人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
本公司將資金交收賬戶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情形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並作為確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十六條 在保證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如超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將超出部分資金劃入其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交收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交收違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凍結部分除外)按下列順序用於以下項目的資金交收:
(一)結算互保基金交收;
(二)二級市場資金凈額交收;
(三)實行標准券制度回購購回款交收;
(四)一級市場資金交收。
第十九條 本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向結算參與人計付結算備付金利息。
結算備付金利息每季度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應計利息記入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並滾入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統一按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不分段計算。
第二十條 本公司向結算參與人提供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查詢服務,結算參與人須注意核查其資金交收賬戶余額。
第二十一條資金交收賬戶開戶資料有關內容或指定收款賬戶發生變更或是託管銀行類結算參與人委託機構發生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結算參與人終止結算參與人資格時,應及時到本公司辦理資金交收賬戶的注銷手續。
對於滿一年未發生結算資金收付活動的資金交收賬戶,如賬戶所屬結算參與人與本公司無債權債務關系,本公司將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轉入本公司專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滬、深市場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

⑹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內容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⑺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二十五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賬;
(三)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有關資料;
(五)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符合前款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經證監會核准後,領取《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證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確的結算服務。

⑻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賬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備付金,應當集中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經紀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應當從一個固定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集中向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劃撥。
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等費用,應當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向結算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第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有價證券時,驗資專戶里的申購資金必須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劃撥。
證券公司承銷非上市證券從客戶處所籌集的資金,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主辦存管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給發行人。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戶應當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結算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備案的自營證券賬戶、經紀證券賬戶的凈交收額及資金存取變動情況,定期計算每個交易日清算備付金賬戶中每家證券公司自營資金、經紀資金的余額,並保留有關記錄。
結算公司如果發現證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要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面余額。同時,抄送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經紀資金、自營資金及所收到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以及驗資專戶申購資金的賬面余額。
存管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余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周期。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或遇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日常備付的部分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戶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詢除外。

⑼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證券賬戶的管理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遵循方便投資者和優化配置賬戶資源的原則。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開戶代理資格。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上市證券的發行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所發行證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委託其辦理證券登記業務的證券發行人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範本。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政府債券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上市政府債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公開發行後,證券發行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已發行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據此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由於證券發行人原因導致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後果。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證券賬戶的余額,並相應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因質押、鎖定、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 證券發行人申請辦理權益分派等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有關資料並支付款項。
證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推遲或不予辦理,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說明有關情況。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設立客戶證券總賬和自有證券總賬,用以統計證券公司交存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其客戶及自有證券賬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和公布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中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根據成交結果完成其與客戶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並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客戶應當同意集中交易結束後,由證券公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證券賬戶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劃付;
(二)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用於回購的質押券。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質押券行使質押權;
(三)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與客戶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證券託管關系的事項報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加以記錄。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託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的質押、鎖定、凍結或扣劃,由託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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