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萬科(000002)終止2007年度股權激勵計劃 拋售4655萬股A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啊。。。。說白了就是拿出一部分資金買的股票准備獎勵給自己的管理層,後來因為沒有達到獎勵的標准現在要把買的孤僻安排賣掉。。。我記的沒錯的話股票是9快多買的。。。
㈡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
㈢ 請教陳版,關於股權激勵終止的問題
取消股權激勵的相關會計規定
根據相關會計規定,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可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指出,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餘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在《2011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報告》針對取消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時,也指出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應當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餘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2012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2]25號)的規定,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性工具的(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等待期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企業根據國家有
關規定實施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條件,不得隨意變更。其中,可行權條件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
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非可行權條件。可行權條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和業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指職工或其他
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績條件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期限且企業已經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
條件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股價至少上升至何種水平職工可相應取得多少股份的規
定。非市場條件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達到最低盈利目標或銷售目標才可行權的規定。對於可行權條件為業績條件的股份支付,
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如利潤增長率、服務期限等),企業就應當確認已取得的服務。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只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
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股權激勵取消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對未達到行權條件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未達到非市場條件和達到市場條件。如果因為達到市場條件而未行權,則不調整已經確認的費用,如果因為未達到非市場條件(如業績)而不能行權,則應調整已經確認的費用。
1、不能滿足非市場條件而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
若激勵對象未能達到非市場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則激勵對象實際最終沒有被授予權益工具,相應的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累計成本、
費用為零。在會計處理上,應將原已確認的費用沖回。即在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中,服務期限條件和非市場業績條件是決定授予權益工具的數量的。如果激勵對象未
滿足服務期限條件和非市場業績條件,則最終被授予的權益工具數量為零,相應的,與該股份支付計劃相關的累計成本、費用也就為零,需要把以前期間就該股份支
付計劃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全部在當期沖回。這是由股份支付的基本原理決定的。
分析
案例一
2012年1月1日,甲企業授予20名激勵對象每人100份股票期權,公司每個會計年度對公司財務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公司財務業績指標作
為激勵對象行權的必要條件,其可行權條件為兩年內公司凈利潤增長均達10%,每份期權在2012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是10元。
2012年末,甲企業凈利潤增長為12%,並且企業預計下一年會有相同幅度的增長。因此,企業在這一資產負債表日確認費用10,000元。
借:管理費用等1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20×100×10×1/2)。
2013年末,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公司凈利潤增長為8%,未能達到非市場的業績條件,不能行權。應將原已確認的費用沖回。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
2、能夠滿足非市場條件下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
能夠滿足非市場條件,即預計激勵對象能夠滿足服務期限條件、業績條件等指標。此時,激勵對象將因為能夠滿足激勵指標而被視為將被授予權益工具。
但是由於權益工具價格低於行權價格,行權將產生負收益。在這一情況下,很多上市公司考慮到權益工具價格可能長時間低於行權價格,激勵對象不能得到正常的激
勵收入而直接取消激勵計劃。取消股權激勵計劃通常源於公司或者員工主動的行為。會計處理結果視同加速行權,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資本公積。
具體的處理方法(是作為沖回處理還是加速行權處理、沖回全部還是部分、沖回的損益影響確認在哪一年度等),都需要根據具體的股權激勵計劃條款進
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取消的僅是其中某一期解鎖的股票而不是全部標的股票,並且取消的原因是沒有實現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則所沖回的費用也僅
限於截至目前累計已經確認的與該期取消解鎖的股權相關的費用,其他各期不受影響。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規定,在這種分期解鎖的情況下,分不同期限
解鎖的各期視作不同的股份支付,分別在其各自的等待期內攤銷計入費用。沖回的損益影響確認在哪一個年度,取決於何時可以確定非市場條件不再得到滿足。
案例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30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予了3,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6元,授予後鎖定3年。
2012年、2013年、2014年為申請解鎖考核年,每年的解鎖比例分別為30%、30%和40%,即900萬股、900萬股和1,200萬股。經測
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總額為30,000萬元。該計劃為一次授予、分期行權的計劃,費用在各期的分攤見文尾表。
各期解鎖的業績條件:
第一期:2012年凈利潤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25%。
第二期:2012年和2013年兩年凈利潤平均數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30%。
第三期:2012年~2014年三年凈利潤平均數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40%。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公告預計2012年全年凈利潤較2010年下降20%~50%。2012年12月13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由
於市場需求大幅度萎縮,嚴重影響了公司當年以及未來一兩年的經營業績,公司預測股權激勵計劃解鎖條件中關於經營業績的指標無法實現,故決定終止實施原股權
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並注銷。2012年12月28日,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終止及回購方案。甲公司終止實施原股權激勵
計劃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析
1、第一期解鎖部分未能達到可行權條件,即「2012年凈利潤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25%」而導致職工不能解鎖相應的限制性股票,屬於不能
滿足非市場條件(業績條件)而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2012年度不確認與這一部分相關的股權激勵費用9,000萬元,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
2、第二期和第三期由於市場原因而取消股份支付計劃,應按照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的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全部在取消當期確認。即在取消日加速確認第二期、第三期的費用21000萬元。
借:管理費用等21,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1,000(9,000+12,000)。
㈣ 股權激勵價格是什麼意思,高好,還是低好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當前,眾多企業在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行權價格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由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行業不同、所處階段不同、規模和特點也有所差異,所以他們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也不同。那麼,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應該採用何種方法以確定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
1、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誒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限制性股票激勵定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並未對限制性股票吉利的定價進行規定,根據《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2008年3月17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相關指導意見:
(一)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事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要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提交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3、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法
股票增值權激勵定價方法應與股票期權激勵定價法一致。
非上市公司
1、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
凈資產定價法:1、算出公司凈資產;2、設定公司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凈資產/總股本。
綜合定價法:1、綜合考慮銷售收入、凈利潤與凈資產定價,對它們賦予不同的權重,從而計算出公司的總價值;2、設定公司的總股本;3、公司股份價值=總資產/總股本。
2、凈現金流量折現法
把公司整個壽命周期內的現金流量以貨幣的時間價值作為貼現率,據此計算公司凈現值,並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計算,以此來確定公司的股份價格。
注意:這種方法確定過程較為復雜,對現金流的預估、折現率的選取等需要專業的財務知識以及對行業前景的准確判斷,所以具有上市計劃的公司採用此方法。
3、市盈率定價法
這種方法模擬了上市公司的定價方法,具體如下:
(1)股票價格=每股收益*市盈率;
(2)每股收益=凈利潤/年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3)市盈率=普通股每股的市場價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的盈利(即股票每股稅後收益)。
其中,凈利潤可以根據公司上一年度的損益表及本年度發生損益的情況進行預測;公司的總股本可以看做是公開發行股票前的總股數。
4、市場評估定價法
(1)確定幾家規模、發展階段和本公司相近的公司作為參考公司;
(2)根據參考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或者現金流量等股價指標算出參考公司相關指標的價值比例;
(3)算出所有參考公司的平均比率,根據本公司的相同股價指標推斷出公司的價值;
(4)設置總股本;
(5)公司股份價格=總價值/總股本
5、組合定價法
將資產價值評估定價法、凈現金流量折現定價法和市場評估定價法組合起來確定股權激勵的估價。
㈤ 限制性股票 與 激勵股 的聯系和區別
股權激勵目前中國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激勵以及股票增值權激勵,樓主大概說的是股票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這兩種吧,兩種都是股權激勵的范圍,比較起來的話:
定價: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20日的平均價的50%作為其行權價格(一般)而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的30日的均價或收盤日前一天的價格進行比較的較高者為定價。
收益:看舉例就可以得出: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具體比較見圖:
㈥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