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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

發布時間:2021-09-13 14:58:35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的第五章 直投從業人員

第四十一條直投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勤勉工作,忠於職守,不侵害所在機構利益,切實履行對所在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所在機構的管理。第四十二條直投從業人員應當對業務活動中獲得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但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國家機關依法調查取證或者協會按照規定進行自律管理而進行披露的除外。直投從業人員離開所在機構或不再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第四十三條直投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不得有如下行為:(一)單獨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等非法活動,或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二)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三)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四)向客戶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五)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侵佔挪用客戶資產;(六)私自泄漏投資信息,或利用客戶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七)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投資信息;(八)損害所在機構利益的不當交易行為;(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間、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之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Ⅱ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具體章程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有效控制風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律規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自營業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第五條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於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並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具體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事項和投資品種等。
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做出的決策范圍內,根據授權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
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
第七條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
第八條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集體決策並採取書面形式,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存檔。 第九條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第十條加強自營業務資金的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
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序並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訂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自營業務的清算、統計應由專門人員執行,並與財務部門資金清算人員及時對賬,對賬情況要有相應記錄及相關人員簽字。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清算崗位應當與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及其他業務的清算崗位分離。 第十五條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第十六條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並能從前、中、後台獲取自營業務運作信息與數據,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定期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控報告,並將有關情況通報自營業務部門、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及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對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及時予以反饋,報告與反饋過程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第十九條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第二十一條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證券自營交易系統、監控系統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介面,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由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情況和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三條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證。
第二十四條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由稽核部門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執行情況、自營資產質量、自營盈虧情況、風險監控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等。
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自營業務內部報告進行閱簽和反饋。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信息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
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
(二)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三)自營風險監控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明確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負責部門、報告流程和責任人,對報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理,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指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風險敞口:是指在某一時段內,證券公司持有某一證券品種的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形成的證券敞口(凈頭寸)。
(二)風險監控閥值:是設置在風險監控系統中用於控制某種風險的指標。風險監控閥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及止盈止損限額等。
(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多個市場風險因素(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的變化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的市場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壓力測試: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場狀態下承受的市場風險的大小,是對極端市場情景下,如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因素發生劇烈變動或發生意外的政治和經濟事件等,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損失的評估。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Ⅲ 監管部門將國內證券公司"直投"業務范圍限定為Pre-IPO,即對擬上市公司的投資並初步設定了"投資期限不超過3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規定,申請開展直接投資業務試點的券商至少需達到以下條件:最近一次分類評價獲得B類B級以上分類級別;最近12個月凈資本不低於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擔任股票、可轉債主承銷的項目在5個以上,或者股票、可轉債主承銷金額在100億元以上;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風險控制機制,能夠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對直接投資業務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備,有適當數量從事過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從事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子公司,由子公司進行直接投資,證券公司應以自有資金對直投子公司投資,金額不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5%。

Ⅳ 券商直投業務是什麼業務

券商直投就是股權投資
投資那些券商認為優良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以期獲得將來上市以後的投資收益,或者是轉讓股權獲得的投資收益
類似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Ⅳ 券商直投業務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好處,請舉例說明!

券商直投業務是證監會一直在研究的熱點話題,目前在國內有多個試點~

證券公司有自己的研發機構,並且有資本市場運作經驗,是最應該做直投業務的機構。股權分置改革之後直投業務市場巨大,而且利潤豐厚。如果國內券商不能做直投業務,則利潤會被外資拿走了。所以國家肯定會讓券商做直投,會讓一部分有條件的券商先嘗試。因為國內的證券行業目前條件很成熟~

國際直投市場上除黑石、凱雷、KKR等聲名顯赫的私募股權基金(PE)縱橫馳騁外,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國際投行的直投業務也是盈利豐厚。不但收益遠高於傳統的證券承銷賺取的利潤,並且有利於深層次地挖掘客戶價值,進而帶動融資業務和並購業務。同時,由於投資和融資周期往往交替出現,直投業務和承銷業務有周期性互補的作用,從而增強投行的抗風險能力。

目前國內一些券商在從事投行業務中,經常發現具有投資增長潛力的非上市公司。但苦於不允許用自有資金投資,便找來關聯機構投資,或乾脆以個人名義組建管理公司投資這些極有潛力的公司。

券商開展直投業務主要有兩種模式選擇,一種是在券商內部成立相關機構,以專項理財計劃的形式募集資金;另一種是由證券公司成立單獨投資公司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在直投業務模式上,國外券商大都採取設立獨立子公司的形式,以便於有效隔離風險,取信投資人。而投行內部成立相關機構、運作事業部模式也有成功的例子,如高盛商人銀行部負責直接投資於世界范圍內的企業,資金來源為高盛自有資本、高盛員工的資本以及外部籌資。而在我國券商設立子公司用於開展直投業務也有成功的先例,如從中金公司分離出來的鼎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自2002年8月獨立後,聯手摩根士丹利、英聯、高盛等境外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了包括蒙牛、李寧、南孚、永樂家電、分眾傳媒、雙匯等公司,成為本土直投公司中的佼佼者。

現在券商的管理比以前更加規范,有效的「防火牆」等機制的存在,都使券商面臨的環境與此前不同,券商直投風險大都已可控。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有券商通過各種方式進入實業投資領域,最典型事例是南方證券曾一度掌握海南省某縣的大半地皮。但後來由於券商投資形成的不良資產數額太大,被有關部門清理整頓,並對證券公司投資方向作出了嚴格限定。2000年前後大鵬證券等部分券商曾成立創投公司,但創業板在當時未能成立,令這些券商投資血本無歸,損失慘重。以至於2001年證監會再次下令證券公司嚴禁進行風險投資。中國過去死掉的券商,相當部分是因為長期投資拿不回來死掉的。

此前券商因直投造成巨額虧損,主要是因為投資出現問題後為遮掩虧損,通過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規方式填補窟窿,以至於虧損越來越大。第三方存管等機制可以形成有效的防火牆,控制大多數風險。

此外,現在券商直接投資主要面向投資上市前融資項目,投資企業成熟度高,風險相對較低。現在券商試點直接股權投資業務,機會成本小,預期收益高,並且與以前實業投資不同,如今的券商直投基本是股權投資,不再是當初的「持有式、長周期」的運作模式。而且中小企業上市速度的加快,使投資回收周期的預計掌控度更高~

簡單點就是低風險,高回報,屬於低風險投資~

Ⅵ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的第三章 直投基金的特別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設立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直投基金,應當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投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亦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充分的風險識別、判斷和承受能力且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個人、法人機構或專業從事股權投資或基金投資業務的有限合夥企業;合格投資者為前述有限合夥企業的,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應當為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法人機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做出承諾。第二十二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立了解投資者投資經驗、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確合格投資者的篩選標准,公平對待潛在投資者,審慎確定適當的資金籌集對象。第二十三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自行管理或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持有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是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制企業。第二十四條直投基金的資金應當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二十五條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進行募集、轉讓。
第二十六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輪募集或者簽訂受託管理第三方募集設立的直投基金的協議後十個工作日內,直投子公司應當向協會備案。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二)直投基金招募說明書;(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四)直投基金管理機構章程或合夥協議;(五)直投基金認繳承諾書;(六)直投基金委託管理協議、託管協議;(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規情況說明;(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承諾;(九)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前款所稱直投基金完成首輪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關聯方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完成對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資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記。第二十七條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應當載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關下屬機構的名稱、設立日期、聯系方式、組織形式、管理資產規模、人員構成,直投基金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證券公司之間以及設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間的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範措施。第二十八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方式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完備並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直投子公司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補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補正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予以確認。第二十九條直投基金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對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結果進行復核。第三十條直投基金應當根據基金法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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