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探索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所及運行管理新機制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董建國
農村土地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制度性問題。自國家批准重慶市設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支持下,就城鄉土地利用機制、耕地保護模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創新意義的大事就是擬設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與重慶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合署辦公,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一、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管理二元結構差異顯著。從土地市場體系來看,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10多年的建設,已經相對比較完善,而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從土地權屬性質來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流轉受到嚴格限制;從土地價值的實現情況來看,權屬差異導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未顯化。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鄉土地的統籌開發和高效利用,有待通過改革和創新土地制度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按戶籍人口計算,2007年末重慶市城鎮人均建設用地84m2,農村人均建設用地153m2,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工作大有潛力可挖。重慶市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就是為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途徑,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整個方案設計中堅持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二是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效保護基本農田;三是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四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設置
對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我們有兩個層面的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監管層面,成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規劃、建設、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農村土地交易指導、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土地指標核發等日常工作。
第二個層面是交易平台層面,由市政府出資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庫,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就性質上講,農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但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比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為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我們打算在區(縣)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機構,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請,提供信息發布、登記等服務。
三、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種
按我們的設計,農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標兩個品種,或者說有「實盤」和「虛盤」。「實盤」即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二是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並交易。三是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四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時,原土地實物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屬一並交易。目前,在重慶和全國,「實盤」交易已經以不同形式在進行,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的職責主要是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權益等。
農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創新和方案設計的重點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即「虛盤」。土地指標交易的制度設計,是嚴格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的,它的意義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與現有「先佔後補」的用地模式相比,我們設計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是「先造地後用地」的模式,對耕地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同時,有效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依法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比例、有節奏地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但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土地以指標形式進行交易,實現遠距離、大面積流轉,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才能提升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土地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鄉要素市場,完善城鄉市場體系。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沉睡的資本。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通過土地交易所流動配置,必然帶動城鄉要素市場的發展,有力地促進資本、產權、技術等其他要素市場建設。
四、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運行管理機制
為確保農村土地交易所規范、有序運行,我們准備建立以下六種運行管理機制:
(1)指標總量調控機制。為與現有國有土地管理制度銜接,我們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原則上每年度指標交易量不超過本年度國家下達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的20%。
(2)指標有效利用機制。為促進土地指標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標的囤積和炒作,我們規定:土地指標經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與具體用地項目結合使用。否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土地所在地區當年土地指標基準價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類交易機制。我們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實行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分類交易。農業用地只能在農業范圍內流轉,實行「三個不變」,即農業用地性質不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農民家庭承包制不變。在「三個不變」的前提下,農業用地的流轉實際上就是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的流轉。
(4)用地指標分類供給機制。為防止因巨大的購買力差別和級差地租原因,可能導致的建設用地指標向發達區(縣)過度集中而欠發達區縣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我們准備實行「雙軌制」。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過市場手段優化配置,實現市場價值,使農民得到實惠。主城區經營性用地和儲備土地,一律通過交易方式獲取指標。另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獎勵性調配,與各城鎮吸納農民工就業、農村人定居的規模掛鉤,用計劃調配的手段解決公平問題。
(5)農民利益保護機制。為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我們在交易過程的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對農民利益作了設計和規定。在申請耕地復墾整理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耕地復墾整理,必須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損害。凡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整理,必須有其他穩定居所、有穩定工作或生活來源,避免宅基地復墾整理交易後出現農民生活困難、流離失所的問題。在申請交易土地指標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必須出具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凡農村家庭、鄉鎮企業申請交易,必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在價格確定環節中,我們實行價格保護措施:區(縣)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並公布農村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優先購買權。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環節中,我們規定:對於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農民可獲得絕大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於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
(6)不動產統一登記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以土地為核心,推進國有土地、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為賦予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平等的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良好的基礎。
❷ 農村產權交易所是干什麼的
農村產權交易所就是一個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是指資產擁有者將自己的資產權和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的一種經濟活動。
交易范圍包括: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農村產權的交易。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騰出的集體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占補平衡指標的交易;
(3)資產處置等。
其實產權交易所就想是一個農貿市場。能交易一些看的見的東西。這樣的經濟活動是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賣出財產收益的行為。是多種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產權交易所就是對這樣的交易提供條件和綜合配套的服務;開展政策喜訊、組織交易。
(2)北京農村土地交易所擴展閱讀:
產權交易所: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並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一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
(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
❸ 怎麼參加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拍賣會
不一樣,土地交易中心是國土資源局的下屬單位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土地交易
❹ 北京農村宅基地的土地證(房產證)到哪裡辦理呢
在所在地區土地管理局去進行申請掛失,待上現有的其他的文件!土地證的發證通知單!如果是競拍的話,競拍資格證可以為你證明。
❺ 北京農村土地確權
北京農村的股份制改革也可以稱作是:「第二次土地革命」,分為四大股份:戶籍股、土地股、勞齡股和獨生子女配股。如果你們在04年左右參加了土地確權,就能有土地股。最好你們現在能把戶口轉回村中,那麼就能有戶籍股、勞齡股,你就能有獨生子女配股。
❻ 農村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農村土地不可以自由買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3.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1、中國的農村土地一直以來都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確權也只會確權給村裡,不會出現私有土地。個人只能擁有承包權。
2、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買賣,要買賣只能國家徵用,然後國家出讓使用權。國家徵用土地是有規劃的,要保持一個耕地的紅線,不是讓他徵用就徵用。所以說,理論上農村集體土地就是不能轉讓的。
3、承包權是可以繼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裡落戶,那麼是否允許子女承包還得村裡討論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麼如果村裡收回是要給補償的。
❼ 2.土地市場
(1)土地出讓向多目標轉變
深入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及時出台新修訂的劃撥用地目錄;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推動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租賃制,推動土地供應由「價高者得」的單一目標向完善市場、保障民生等多目標管理轉變。2010年,全國共出讓土地29.15萬公頃,比上年增長32%;出讓總價款為2.71萬億元,同比增長57.8%(圖8)。其中,招拍掛共出讓土地面積25.73萬公頃,同比增長37.4%;招拍掛出讓價款2.6萬億元,同比增長59.7%。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持續穩步提高,2010年全國招拍掛出讓土地面積占出讓總面積的比例達88.3%,同比提高3.5個百分點;招拍掛出讓價款占出讓總價款的比例達到96.0%,同比提高1.1個百分點(圖8)。
圖 8 土地出讓及招拍掛出讓面積和價款變化情況
專欄 4 地票個案引發高度關注
地票,特指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在保障本地農村發展用地後,將節余指標通過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交易,形成的可用於市域范圍內建設的用地指標。地票歸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共同所有,具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有價證券、土地財產權益等屬性,其運行過程包括「復墾—驗收—交易—使用」4個環節。
作為地票的首創者,重慶自2008年12月4日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以來,已經舉行了18場地票交易會,交易地票約3.5萬畝、成交金額逾43億元,產生了較好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地票產生後引發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專家學者普遍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地票制度在保護耕地數量和質量、維護「三農」利益、凸現土地權益「資產化」、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統籌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等方面都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地票打包交易方式有缺陷、地票推高房價的可能性、企業競得地票後「落地」難等需要繼續深入研究的問題。進入2010年,地票熱潮不減,成都更是出台政策對所有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憑地票准入制度,但由於違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年底被緊急叫停。
在此背景下,有序、有度開展地票制度創新,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項工作:一要夯實地票的法律制度基礎,如法律屬性、歸屬、權利義務界限等;二要保障農民權益、完善地票收益分配,要優先保障農民利益,不能形成新的「土地財政」依賴症;三要實行總量控制、合理確定地票規模,要實行總量控制以最大程度地規避制度和市場風險,統籌考慮復墾規模、流轉數量、市場供求等因素確定地票規模;四要構建農村土地評估和流轉支付體系,要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價格的時間和數值增長方式,形成靈活多樣的支付方式。
(2)地價水平穩步上升
2010年土地市場延續了迅速回暖的勢頭,持續走高,在經歷了力度最大、手段最多、持續時間最長的調控政策後,年末房地產市場重新火爆。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全國105個城市地價監測得到的結果,綜合地價一季度漲幅較2009年第四季度有所趨緩,但仍保持較高的漲幅;二季度調整回落,漲幅較上一季度趨緩,三季度出現反彈,環比增速較上一季度有所回升,政府再次密集出台了第二輪調控政策,包括提高首付金比例,調整住房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停止發放第三套房貸,央行也兩次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四季度綜合地價環比增幅加速回升,全國地價總體水平呈上升態勢。綜合地價、商業地價、居住地價環比增長率均為本年度最高。2010年第四季度,全國主要監測城市地價總體水平為2882元/平方米,商業、居住、工業地價分別為5185元/平方米、4245元/平方米和629元/平方米;同比增長率分別為8.62%、10.03%、11.02%、5.29%;環比增長率分別為2.53%、2.89%、3.67%、1.08%(圖9)。
圖 9 2007~2010年各季度全國主要城市地價總體水平增長情況(環比)
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三大重點區域綜合地價水平均高於全國總體水平。其中,長江三角洲地區綜合地價水平最高,為4403元/平方米;珠江三角洲地區次之,為3830元/平方米;環渤海地區最低,為3182元/平方米。長江三角洲地區綜合地價環比、同比增幅最低;珠江三角洲地區增速趨緩;環渤海地區增速均呈上升趨勢。
(3)土地購置面積創新高
2010年,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土地購置面積4.10億平方米,比上年增長28.4%,土地購置費9992億元,增長65.9%。本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土地購置面積為歷史最高水平,超過2007年(4.06億平方米)。2007年由於國房景氣指數持續走高,房屋銷售價格環比和同比增幅加速上漲,屢創歷史新高,促使金融、土地等系列宏觀調控政策集中出台(圖10)。
圖 10 房地產企業完成土地購置面積情況
專欄 5 京滬等土地出讓金超過千億
2010年各地加大了土地供應力度,土地出讓金增長迅猛,北京、上海和大連三地的土地出讓金超過4000億元,約佔全國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5%。
10年來,各地土地出讓金收入增長迅速。2001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到2009年,該比例已上升至48.8%。2010年,北京、上海、大連土地出讓金已破千億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今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達2.7萬億元,相當於地方財政收入的65.9%。地方政府嚴重依賴土地出讓金等相關收入,是為「土地財政」(表1)。
土地財政,從收入來源看,主要包含兩大類:一是與土地有關的稅收,如耕地佔用稅、房地產和建築業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點徵收的是房地產稅和建築稅,有些地方這兩項稅收甚至佔地方總稅收的百分之三四十。二是與土地有關的政府非稅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新菜地建設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讓金,出讓金佔地方預算內收入的比重已達百分之四五十,少數地方甚至超過預算內收入。此外,政府用徵收和儲存的土地,向銀行抵押融資,這種做法在各地很普遍。目前,政府土地抵押的融資額,已遠遠高於土地財政的收入。
表1 2010年28個重點城市土地出讓金情況
數據來源:世聯數據平台
地方政府收入對土地及土地相關產業擴張的過度依賴,主要是財稅體制不合理,地方政府的財力與事權不匹配。20世紀90年代,分稅制改革取得偉大成績,問題是地方財政分配比例過小。後來,中央把城鎮化作為重要的戰略方針,各級城市的政府首當其沖,承受巨大壓力,普遍面臨的問題是發展資金不足。恰在這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有償使用土地制度歷經10年,終於基本確立下來。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和換屆,各級城市政府普遍從土地管理制度上,找到了解決財力不足問題的出路,土地財政逐漸形成。
而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是土地財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礎。反思中國土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政府有關部門既負責土地管理,又負責國有土地的經營,所謂集「裁判員」與「運動員」於一身。經營是市場主體的活動,具體到國有土地的經營,就是要保值增值,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把這個作為政府的職責,客觀上使各級地方政府成了市場競爭的主體。
❽ 農村土地使用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當地國土資源局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所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另外,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只能由村集體成員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在鄉政府規劃中,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徵用,土地性質才能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收費標准、收費依據
1、土地登記費(蘇價涉[1995]155號、蘇價房[1999]134號):
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業、自收自支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過500 m2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2500 m2(含2500 m2)經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過500 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
④城鎮私房用於生產經營地土地使用面積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過100 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⑤城鎮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積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過50 m2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5元。
另外對於民房遺留問題,根據淮政發[2003]131號文件:超法定面積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務費(蘇價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不交納此費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積向受讓方收取1.2元/m2;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向交易雙方收取2.4元/ m2,雙方各承擔一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雙方收收取1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
(8)北京農村土地交易所擴展閱讀: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