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閑置土地、炒地和捂盤惜售、哄抬房現象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閑置土地、炒地和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問題的發表了承諾函,承諾如下:
信達地產已在《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房地產業務的專項自查報告》 中對信達地產及其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子公司在報告期內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閑置土地、炒地及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因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自查並進行了信息披露。報告期內,信達地產及其子公司如存在未披露的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並因此給信達地產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② 中海信達利率怎麼停了
「首隻私募債違約,而擔保方拒絕代償」的消息近日甚囂塵上。
曾有多位債券投資機構人士向本報記者詢問,「中海信達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消息是否屬實?這家公司擔保了大量私募債、信託和專項資管計劃。如果此次拒絕代償,很有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我們很關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本次違約的是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2013年發行的一期總額1.8億元人民幣私募債,簡稱「13中森債」,由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海信達)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筆擔保經中海信達董事會審議通過,《擔保協議書》、《擔保函》都由總公司簽字蓋章,並非之前傳言中的已經吊銷的某分公司。
接近債券承銷商的人士透露,目前收到的資料顯示,中海信達已經承諾將按照協議代償「13中森債」首期利息1800萬元。且在4月3日,債券持有人和發行人以及中海信達方面將召開會議,確定債券的付息情況。
記者多次聯系發行人中森通浩,並到訪中海信達兩處辦公地點了解相關情況,但這兩方面拒絕作出任何回應。
涉案多起金額達6億
上述人士表示,中海信達已經明確承諾將按照擔保協議履行擔保責任。「非常確定擔保方會代償了,4月3日債券持有人會召開一個會議,屆時可能還有更為確切的消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13中森債」發行文件顯示,如中森通浩未能按期足額兌付本期私募債券,中海信達承諾代為償付債券的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擔保范圍內的其他相關費用。不過要在收到書面索賠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兌付資金劃入指定賬戶。
不過中海信達能否代償成了市場關心的另一個問題。一份中海信達擔保的工銀瑞信基金招募說明書顯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中海信達總資產207435.51萬元,凈資產200383.14萬元,凈利潤僅有37.21萬元。
一位擔保業人士對記者表示,「2012年後,受部分銀行終止合作的影響,大多數民營擔保機構的擔保額出現下滑,也有部分逆勢上揚。中海信達關於債券和一些券商資管的擔保業務的確比較猛,其中也暗藏風險。」上述擔保業人士給記者算了筆賬,一般的擔保費用在2%,100億元擔保額的擔保費才2億元,除去費用,擔保公司利潤很低。發生一兩筆代償就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信息系統也顯示,中海信達作為被執行人的案子多達五六十件,涉案金額約6.4億元。不過有承辦人表示,「主要是作為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案子,有的案子當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後續已經通過執行別的公司追回債務了。」
北京擔保業另一位權威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監管部門傾向於擔保公司在發生風險時先行代償,然後再處理相關問題,而中海信達在代償方面一直不太「痛快」,還發生了一些糾紛。今年3月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還在會議上點名批評了四家擔保機構的違規行為並作出處罰,其中一家就是中海信達。
「13三福船」踩紅線
對於上述問題,中海信達方面一直拒絕作出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的數據顯示,2012年至今,中海信達提供擔保的債券多達15隻,規模21.34億元。發行主體多為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甚至不乏造船等高風險行業。
除此之外,中海信達還擔保了多隻券商資管計劃,比如「西藏同信證券同心桑鈮科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華富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安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保本混合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保本二號基金」等,規模或多達數十億元。
「如果中小企業私募債大規模發生風險,而擔保公司的代償能力有限或者拒絕代償,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一位債券投資者對此表示擔憂。
工商資料顯示,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4月,注冊資本10億元,經營范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經濟合同的擔保」等。
中海信達提供再擔保的最大一單債券為「13三福船」,即2013年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債券。該債券為公募發行,規模7億元,而這一單擔保很可能超過了「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的紅線。
前述工銀瑞信基金的一款公募基金募集說明書顯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中海信達在保責任余額121.15億元人民幣,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責任余額91.56億元人民幣。總資產207435.51萬元人民幣,凈資產200383.14萬元人民幣。以此簡單計算,「13三福船」的單筆的擔保額已經超過其凈資產20億元的30%。
③ 張遠忠的人物事件
提請證監會查處券商虛假陳述
張遠忠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已於(2011年)4月19日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於李某某請求證監會對國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關證券分析師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的涉嫌虛假陳述進行查處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請求其對四券商及相關分析師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查處。
《申請書》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先後發布了關於中國寶安的《中國寶安:房地產和新能源的價值明顯低估》《中國寶安:坐擁負極龍頭、新能源業務風生水起》《中國寶安:價值奠定底線,石墨烯打開巨大發展空間》和《中國寶安:石墨烯讓股價飛》等研究報告。
在上述研究報告中,湘財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寶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可為貝特瑞提供近2.68億噸儲量、適合於鋰離子二次電池用的優質石墨礦產資源;平安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擁有豐富的石墨資源,其雞西石墨產業擁有石墨礦儲量約1億噸;國泰君安明確提出中國寶安具備充裕的石墨資源優勢,其擁有的雞西石墨礦探明超大儲量;信達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雞西石墨礦品位很高,足夠滿足貝特瑞自用所需。即這四家券商無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國寶安擁有石墨礦。但是查閱中國寶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數次公告可知,中國寶安並沒有發布過任何關於自己擁有石墨礦的消息。
《申請書》認為,根據我國《證券法》、《民法通則》、《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四家券商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張遠忠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四家券商的研究報告都是讓投資者買入中國寶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評級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了重大影響。
④ 龐大集團因披露信息違規被證監會處罰了嗎
2018年5月16日,龐大集團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文件、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⑤ 今年來中國發生的類似於安然事件的財務造假事件有哪些比較典型的謝謝
銀廣夏:16個跌停的傷害
2002年6月5日,深交所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作出了銀廣夏暫停上市的決定。12月7日,經深交所批准,銀廣夏獲准於2002年12月16日起恢復上市。2003年7月13日,銀廣夏發布了半年報預盈公告上,昔日的造假大王總算在市場是初步站穩了腳跟。
銀廣夏造假對中小股東造成的傷害之深,大致可以用連續16個跌停板來衡量。由於來自地方政府的寬容、當年各路媒體對造假的疏於防範,以及研究人員、基金經理的看好,使得眾多中小股民成為了銀廣夏的股東。從這點可以說銀廣夏是令中小股民最為心痛的股票。
藍田股份:散戶銀行齊遭殃
藍田股份(後改ST生態)是繼銀廣夏之後,中國股市又一個美麗的肥皂泡。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該公司股票自2003年5月23日起終止上市。原因是盡管公司在2002年中報和年報均實現盈利,但負責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兩份報告分別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聘請的證券公司進而未能出具推薦公司股票恢復上市意見書。
藍田造假害苦了小散戶,也拖累了銀行。1999年藍田股份高峰期股價達到22.95元(復權後),等到退市前其股價只剩下3.02元,退市後股價更是一文不值,因為2002年該股每股凈資產僅為-0.08元。另一方面,藍田出事後,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民生、交通、中信、浦發等銀行均起訴中國藍田總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但等到這時來起訴,又能要回多少錢?
鄭百文:2變1的游戲
一家本不具備上市資格的公司,經過企業的包裝和中介機構的「審計」,居然變成了一家10年間銷售收入增長45倍、利潤增長36倍、上市當年實現銷售收入41億元的名牌企業———這就是鄭百文。鄭百文的結局是重新回到證券市場,但現在的市場顯然更加理性。
在經歷了兩年多的暫停上市後,飽受煎熬流通股股東終於盼來了鄭百文的復市,但手中的股票卻少了一半。即便以處於價格谷底的5.49元的停牌價來看,中小股東要搬回本錢的機會也很小。因為以三聯目前的行業背景、1角多錢的每股年度收益,其定價不會太高。究竟是誰拿去了小股東的股票?沒有三聯的參與,百文就得退市;而且,三聯得到4500萬法人股和5300萬流通股的成本是付給信達資產管理公司3個億,資產置換2.78億元。
瓊民源:國家買單第一例
1996年入市的股民一定會記得這只股票。瓊民源公司1996年因虛假年報嚴重誤導投資者,而使股價在短時間扶搖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構成中國證券史上最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從1996年2月5日到1997年2月27日的一年時間里,股價由最低1.55元(復權後),直沖至最高26.4元。以收盤價計算的最大漲幅達到1528%,停牌前其股價仍高居23.49元。
造假暴露後,為穩定市場,有關方面確立了「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的重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將一家更好的公司(中關村)來調換造假的瓊民源,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對股民而言其利益得到了維護,被停牌兩年的瓊民源變成了中關村,上市當日股價最高達到38元,比停市時還高出14.5元。但是究竟是誰在為違規行為買單呢?不言而喻,是國家。
⑥ 請問近年來中國發生了哪些造假事件說明了當今社會的什麼問題這與哪些中國轉統觀念相沖突
造假事件太多了 涉及食品 醫葯 生活用品 電子產品等等很多很多
中國傳統儒家思想向來提倡 誠實守信 , 當今的社會上的不誠實事件是由於惟利是圖 法律意識薄弱 缺乏精神道德約束力所造成。
而在我國,幾千年來受教育的人只是少數人,即使是當時的一些部分的受教育的人 去發奮學習也只是為了陞官發財 光宗耀祖的一己私慾而已。 在清朝晚期,又受各國侵略 保守派和開放派 之間進行激烈的口水戰,同時間又有很多其它各種各樣的輸入我國的西方思想。 一時之間 出現了精神上的崇拜混亂。 太多人游離於空洞的思想和復雜的激進主義之間。
對傳統人性又產生質疑,對外來思想又產生太多的疑問,另一方面又覺得自己過於渺小,從而導致人 開始產生扭曲的想法和一些短淺的目光(比如 短期利益)
如果一群人在道德行為上有共性,並且深信「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道理,那麼就會大大減少 不誠實的行為,如果思想混亂缺乏精神寄託,人就會只看 短期利益了,從而間接產生不誠實的行為。
另外,人類是其它動物的一份子,很多動物包括人類都是首先考慮自身的(例如 貪婪 自私等),鑒於人類本身存在這個弱點,因此需要製造法律來維護 大部分人的長遠利益,長遠來說也是對種群的一種保護。
有人性的到位的法律,讓人知法,再加上精神上的一些信仰,以及從小到大的教育。是目前人類社會維持良好秩序的方法。
⑦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效益優先、嚴控風險、競爭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原則和辦法。 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健全處置程序,成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各部門的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第八條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資產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益大小,資產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機構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如有必要,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資產公司審批。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實施。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7人以上(含7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5人以上(含5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含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
(一)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同類資產的市價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如劣於原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和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
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資產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三條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逐月分別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度。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等內容。分支機構對單項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終結處置完成後報專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資產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資產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採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產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非上市股權,下同)的轉讓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公司可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國有出資人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一)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重點保軍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資源型、壟斷型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行業的股權資產;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公司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除以下情形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
(一)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出資人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國資委審核後,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為基礎,由雙方依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無須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根據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及評估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轉讓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資產公司在處置公告中有義務提示以上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採用抽樣方式,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總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將商業化收購資產與政策性資產混合處置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分攤成本,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劑。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告的需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託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范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資產公司的共同資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資產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台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資產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資產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干預,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干預。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商業風險、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購的資產,應將整包資產的收購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至包內的每戶單項資產,作為該戶單項資產的收購成本入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採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收購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各項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可以彌補或超過上述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彌補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虧損。
第四十一條對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二條 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資產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從相關部門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資產公司對相關債權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過程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資產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許可權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在進行收購成本分攤入賬時,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攤入賬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商業秘密;
(十)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一)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金項下股權資產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⑧ 怎樣才算了操控股票證監會要查處的
你理解的可能是做莊吧, 那要有很大的實力,還有大部分都和上市公司都有暗中聯系的。 證監會也只是槍打出頭鳥, 大部分還是管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