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手段有哪些
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帳戶
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哪些主要參與者其職責是什麼
1、發起人
發起人首先是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在於組建資產池,然後將其轉移給SPV。
2、特別目的載體
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特別組建的獨立法律主體,其負債主要是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資產則是向發起人購買的基礎資產。SPV是介於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
3、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增級可以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方式,對應這兩種方式,信用增級機構分別是發起人和獨立的第三方。
4、信用評級機構
有相當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會同時選用兩家評級機構來對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者的信用。
5、承銷商
承銷商為證券的發行進行促銷,以幫助證券成功發行。此外,在證券設計階段,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還扮演融資顧問的角色,運用其經驗和技能形成一個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發起人的利益又能為投資者接受的融資方案。
6、服務商
服務商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託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託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
7、受託人
受託人託管資產組合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權利,代表投資者行使職能。包括:把服務機構存入SPV帳戶中的現金流轉付給投資者;對沒有立即轉付的款項進行再投資;監督證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為,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組合情況的信息,確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報告的真實性,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布違約事宜,並採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服務機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替代服務人擔當其職責。
❸ 資產證券化到底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回式。
舉例簡單通答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B:上述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級太低,沒有更好的融資途徑
C:樞紐(受託機構)SPV
D: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現金流的優質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個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過去有很多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汽車貸款等,現在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❹ 內部信用增級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信用增級方式,最大優點是成本較低,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 直接追索權。
由SPV保有對己購買的金融資產的違約拒付而向發起人直接追索的權利,通常採取償付擔保或由發起人承擔回購違約資產的方式。它分為完全追索權和部分追索權,而部分追索權較常見。
這種方式的信用強化體現在,可以利用發起人的財力進行補償,而且促使發起人更好地服務, 但它的缺點在於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的評級不會高於發起人的資產信用評級,而且過多的直接追索權容易導致真實出售的效力受到懷疑。
(2) 優先/次級結構。
優先/次級結構是指通過調整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結構,將其劃分為優先順序證券和次級證券或更多的級別。在還本付息、損失分配等方面,優先順序證券都享有某種優先權。優先權的安排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現金流首先用於償還優先順序證券的利息和本金,欠付次級或其他級別證券的本息則被累積起來。在這種結構安排下,優先順序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從而保證優先順序證券能獲得較高的信用級別,但回報也相應較低,次級證券回報則相應較高,這種根據不同投資者對不同風險和回報的不同偏好劃分不同評級的投資交易,有利於證券更加符合資本市場的上市標准,獲得更好的發行條件,擴大投資者隊伍,降低綜合成本,提高證券的適銷性和發展規模。
(3) 現金儲備賬戶。
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兩部分:一是利差,即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超出支付給投資者的本息以及SPV運作費用的差額部分,實際上是SPV從事證券化業務的凈收入。二是SPV的自有資金。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累積越多,投資者的利益就越有保障,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也就相應得到提高。
(4) 超額抵押。
發行人建立一個大於發行的證券本金的抵押資產組合,以大於本金的剩餘資產作為本金的擔保,即被證券化的資產實際價值高於證券的發行額,發行人在向原始權益人購買證券化資產時不支付全部價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給原始權益人,在發生損失時,首先以超額部分的剩餘資產予以補償。超額抵押主要應用於發生負債而不是資產出售的證券化債券。如果在證券償還期間,抵押資產的價值下降到預先設定的某一金額以下,發行人就必須增加抵押資產。
破產隔離也是內部信用增級方式之一,即剔除債權銀行的信用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有利於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但是,超額抵押與《破產法》的沖突,使得「真實銷售」難以實現。
根據我國198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當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可由企業本身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旦破產申請得到法院的批准,企業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確定企業破產財產,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企業破產法》還規定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但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可以視為目前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進行「真實銷售」的唯一法律依據,但是由於我國《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而進入清算財產行列。那麼,對於超額抵押部分進入清算後,SPV是具有優先追索權,還是與其他債權人一樣沒有優先追索權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SPV與其他債權人一樣,不具備優先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將造成證券化資產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因此,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資產證券化中的超額抵押將難以實現「真實銷售」,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之一。同時,我國缺少浮動擔保的規定,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浮動擔保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基本上否定了國外普遍存在的浮動擔保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這樣,有可能導致超額抵押合同無效,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5) 回購條款。
作為信用增級的一種輔助條款,回購條款通常規定:當抵押資產組合的未清償余額低於一個指定額(一般為最初本金余額的5%到10%)或在規定期限內,一個具有較高信用級別的第三方參與人必須回購所有未償付抵押資產。回購收益用於立刻清償或存放於信託賬戶繼續支付。因為在整個資產組合臨近到期時,組合內尚未得到清償的資產數目已經人為減少,資產的信用質量會變得很不穩定,回購條款保護投資者免受可能發生的損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回購期限越短,回購金額下限越高,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越高。
(6) 擔保投資基金。
這是內部信用增級中較新的一種方式,與現金儲備賬戶類似,這種結構也是與優先/次級級別聯系起來一起使用的。與現金儲備賬戶不同的是,信用增級的提供者並非向發行人貸款,而是將這筆資金作為投資基金投資於交易的一部分。
抵押資產的現金流先順次償付優先順序和次級投資者,再支付投資基金的收益,收益的金額相當於現金儲備賬戶貸款的利息或費用收入。由於擔保投資基金由資產池的一部分資產作抵押,發行人可以將更多的資產進行證券化。
❺ 如何理解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結構化方式來進行的內部增信
2007年以前,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多為國有大型企業,信用增級方式也非常單一,國有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提供擔保是最主要的信用增級方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內部增信模式基本沒有應用。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希望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原有單一的增信方式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此舉切斷了企業債券銀行單一擔保增信的傳統路徑,使得中小企業發債難題進一步加劇。2008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出現了因融資難引發的大面積中小企業倒閉潮,備受各界關注。因此,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市場如何通過引入信用增級模式創新來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從而推動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成為市場參與主體需要共同解決的難題。
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
所謂債券信用增級,其實質是對債券產品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後,通過一定的機制和一系列增級程序對產品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將原來的低信用級別提升為高信用級別,改變以信用主體的原始信用作為主要支撐的傳統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原始信用因素中的不確定成分的過程。
按照信用增級提供主體的不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可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類型。
外部信用增級又叫第三方信用擔保,是指除發行人、發起人(銀行)、服務商、受託人以外的機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擔保,藉以提高證券化債券的信用級別。主要有第三方信用證、資產出售方提供追索權、債券擔保三種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即通過證券化結構的內部調整,將現金流量重新分配,使債券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內部增級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化安排、利差賬戶、超額擔保、現金儲備賬戶、擔保投資基金和發起人或發行人提供直接追索權等方式。
與外部信用增級相比,內部信用增級最大的優點是成本較低。這是因為,外部擔保機構往往是基於最壞情況下的風險估計來確定擔保費率的,發行人所支付的費用一般高於資產的實際風險所需的擔保成本。如果通過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發行人只需承擔實際的損失,還可以從抵押資產的剩餘權益中獲益。此外,外部增信模式受制於第三方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行為,存在不確定性。
大型企業由於信用等級較高,擔保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通過引入外部擔保增信,提高信用等級以降低發行成本是經濟的,擔保機構也樂於向他們提供擔保。但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則不然,中小企業風險高、信用等級低,運用外部擔保增信模式需要支付高額的成本,因此在完全市場化前提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方式發債是不經濟的,加上風險高,第三方擔保意願不強,需要政府等外部力量干預,構建外部增信模式難度大。
三、中小企業債券信用增級模式的國內外實踐
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題,國內外均有不同程度的實踐探索,所採用增信模式也各有不同,我國採取的是政府幹預下的外部擔保增信模式,而國外則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質量特點,從實踐效果看,市場化的內部增信模式更為市場接受,運用效果更明顯。
(一)國內實踐。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我國部分發達地區曾嘗試在政府推動下,藉助外部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債券。2007年,在深圳地方政府的大力協調下,以市貿工局為牽頭人,藉助國家開發銀行的政策性銀行統一擔保,將市政府篩選出的20家中小企業以「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發行集合債券,首次通過債券市場募資10億元。此後不久,4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以同樣的模式發行集合中小企業債券募集3.05億元。
從增信原理看,該模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以「07深圳中小債」為例,債券設計了三層擔保結構,由國開行對債券提供統一擔保,政府擔保機構向國開行提供反擔保,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資產(見圖1)。
集合債券內的20家中小企業的主體信用等級本來在BBB-A+之間,但由於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集合債券的債項信用等級達到了我國債券市場最高信用等級AAA,5年期債券年利率僅為5.7%,直接融資成本低於同期貸款利率27%。此外,由於是政府幹預下的非市場行為,國開行及擔保機構盡管為高風險的中小企業提供了的實質擔保,僅向企業收取了低廉的擔保費。
這種以非市場化外部增信原理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債券由於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等,因此很難持續。原因有幾點:
(1)銀行及擔保機構的擔保成本難以覆蓋擔保潛在風險,因此持續提供擔保的積極性不高。(2)由政府篩選的中小企業獲得了超額受益,而且信用等級越低的企業收益越高,這一示範效應可能導致未來被篩選中小企業的尋租行為。(3)由於該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動力來自國家開發銀行的國家信用擔保,一般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無法達到低成本融資的要求,因此一旦擔保方擔保行為發生根本變化,這種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礎就不再存在了。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這一政府推動下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模式由於暫沒有可替代的市場化增信方式而不幸夭折。盡管此後國內多個省市宣稱要以此模式為藍本繼續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但至今再沒有新的中小企業債券問世。
(二)國外經驗。在國外,一些國家為了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也推出多種融資工具,多以資產證券化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為主。在德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Bankengruppe,以下簡稱KFW)在2000發布其PROMIsE計劃,為各銀行提供了一套將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標准化結構,以降低交易成本,推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西班牙財政部也推出PTPYME機制支持中小企業,對滿足該機制的從級以上資產證券化產品,西班牙政府的擔保額度可達80%,該機制提升了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降低了發行人及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歐洲投資基金(Th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簡稱EIF)則在貸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擔保形式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ElF要求標的資產池50%的資產為中小企業貸款,在對標的資產池分層後,EIF主要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BBB級的債券層提供擔保,以提升該類債券的信用等級,目前該方式已經成為歐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底,EIF已以該方式為中小企業承擔了42,28億歐元的擔保。
除了上述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方式外,韓國政府推出的P-CBO(Primary collaterali zed BondObligation)模式更為獨特,該模式融合了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及資產證券化,通過引入以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安排為基礎的內部增信原理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的發債融資問題。
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一種,所謂CBO就是以一組垃圾債券為標的資產的ABS產品,其目的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一組垃圾債券重新打包成多組不同風險和收益的債券,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盡管CBO的標的資產為垃圾債券,信用質量較差,但由於債券數量較多,信用風險能夠足夠分散,使得重新打包成的優先順序別的債券達到投資級債券標准,因此從這個角度看,CBO實際上就是一種將垃圾債券轉化為投資級債券的工具。
1999年底,韓國政策性金融機構SBC(small Busi-hess Corporation)成功組織發行了第一個P-CBO(如圖2所示)。在該P-CBO交易中,23家中小企業在SBC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聯合向SPC發行720億韓元的債券(sPc是專為該次交易設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23家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級為BB級,所發行的債券均屬於垃圾債券;隨後,為了吸引投資者,SPC將該720億韓元的債券組合重新打包成兩大類不同優先順序別的ABS,其中一部分為445億韓元的優先層債券,該部分債券向廣大投資者發售,餘下的275億為次級層債券則由SBC持有。根據發行安排,23家中小企業的償債資金首先用於償還優先層債券,只有當優先層債券部分的本金完全清償完畢後,償債資金才開始用於償付次級層債券,如此安排使得債券組合的違約損失首先由SBC全額承擔,只有當違約損失超過275億時,優先層債券的投資者才開始承擔超出的損失,因此,通過債券分層設計,優先層債券投資承擔的違約風險已經大為降低。與此同時,韓國的住房和商業銀行(The Housing and Commercial Bank)為參與企業提供t00億韓元的流動性支持,在必要時,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信貸資金,保障到期債券的償付,進一步提升債券的信用質量。
從上述交易我們可以看到:相對於銀行借款、普通企業債券,P-CBO作為一種創新型的中小企業融資工具,具有以下明顯的優勢:第一,P-CBO以資產證券化技術將多家中小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重新打包分層,以優先層債券和次級層債券等多個不同風險水平的債券類型重新配置風險和收益,滿足了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通過次級為優先順序增信,從而保證了中小企業在信用等級不高的情況下,完全不依靠外部擔保增信順利實施債券融資。第二,P-CBO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發債成本。23家中小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僅為BB,所發行的債券也只能屬於垃圾債券,即使能直接向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也會要求較高的利率;而採用P-CBO後,這些債券的62%(發行金額)成了投資級債券,發行利率較垃圾債券低。第三,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SBC僅利用275億韓元就為23家中小企業創造了720億韓元的融資,杠桿效應高達2.6倍,P-CBO提升了政府機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效。由於上述優勢,P-CBO迅速被韓國廣大中小企業所採用,2000年韓國P-CBO發行量達到73073億韓元,占整個ABS發行量的14.8%,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如表1所示:
自首次成功發行後,SBC隨後又成功發行了11起P-CBO,在這11次P-CBO項目中,SBC共為598家次的中小企業融資18347億韓元,平均每家次融資規模達到30億韓元。每起P-CBO都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參與,尤其是在2002年11月發行的第五起P-CBO中,參與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了空前的131家。從表中還可以看到,這些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質量均不高,平均信用等級位於8-BB之間,在首次發行的P-CBO項目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達到BB,但此後,隨著投資者對該類產品的不斷了解,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有所下降,在後面發行的幾起P-CBO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均為B+,更大范圍地幫助韓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四、結論與建議
2008年12月13日,國辦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並作為債券市場支持經濟復甦的重要舉措。但中小企業由於風險高,信用等級低,在沒有垃圾債券市場的情況下,單靠自身信用無法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引入外部擔保增信則需要支付高額的擔保成本,取消銀行擔保後,更是缺乏可替代的擔保人。因此,現階段在我國仍依託外部擔保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操作難度大、成本高、不經濟。
通過對不同增信原理在國內外中小企業發債過程中應用效果的比較研究發現,將多個中小企業集合後,引入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內部增信原理發行企業債券,是一種有效的中小企業債券融資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債券既不依賴第三方擔保,也不增加額外的增信成本,完全依靠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自身的內部增信作用來實現風險與收益對等,以提高債券信用等級,降低發行成本,因此是一種可行的市場化增信模式,符合中小企業發債的特點,具備可持續性。
所以,為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我們應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經驗,推動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模式發展。當前我國ABS市場已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接受,因此,我國可以借鑒韓國P-CBO的交易結構,通過引入分層結構化內部增信模式創新,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問題。
❻ 什麼叫資產證券化舉個通俗點的例子。
資產證券化通俗來說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專證券的方屬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比如銀行貸給某地政府一筆錢,用於修一條高速公路,那麼這筆貸款就成了一紙合同,毫無再利用的價值,而把這個貸款合同進一步打包成證券產品,比如用這條高速公路將來20年的收益為擔保,將貸款打包成一個債券產品發售給百姓,銀行又可以募集旦閥測合爻骨詫攤超揩到一筆資金,達到了資產再利用的目的
資產證券化對投資者的好處:
投資者可以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
獲得較大的流動性;
能夠降低投資風險;
能夠提高自身的資產質量;
能夠突破投資限制;
❼ 內部信用增級的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信用增級方式,最大優點是成本較低,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 直接追索權。
由SPV保有對己購買的金融資產的違約拒付而向發起人直接追索的權利,通常採取償付擔保或由發起人承擔回購違約資產的方式。它分為完全追索權和部分追索權,而部分追索權較常見。
這種方式的信用強化體現在,可以利用發起人的財力進行補償,而且促使發起人更好地服務, 但它的缺點在於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的評級不會高於發起人的資產信用評級,而且過多的直接追索權容易導致真實出售的效力受到懷疑。
(2) 優先/次級結構。
優先/次級結構是指通過調整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結構,將其劃分為優先順序證券和次級證券或更多的級別。在還本付息、損失分配等方面,優先順序證券都享有某種優先權。優先權的安排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現金流首先用於償還優先順序證券的利息和本金,欠付次級或其他級別證券的本息則被累積起來。在這種結構安排下,優先順序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從而保證優先順序證券能獲得較高的信用級別,但回報也相應較低,次級證券回報則相應較高,這種根據不同投資者對不同風險和回報的不同偏好劃分不同評級的投資交易,有利於證券更加符合資本市場的上市標准,獲得更好的發行條件,擴大投資者隊伍,降低綜合成本,提高證券的適銷性和發展規模。
(3) 現金儲備賬戶。
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兩部分:一是利差,即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超出支付給投資者的本息以及SPV運作費用的差額部分,實際上是SPV從事證券化業務的凈收入。二是SPV的自有資金。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累積越多,投資者的利益就越有保障,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也就相應得到提高。
(4) 超額抵押。
發行人建立一個大於發行的證券本金的抵押資產組合,以大於本金的剩餘資產作為本金的擔保,即被證券化的資產實際價值高於證券的發行額,發行人在向原始權益人購買證券化資產時不支付全部價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給原始權益人,在發生損失時,首先以超額部分的剩餘資產予以補償。超額抵押主要應用於發生負債而不是資產出售的證券化債券。如果在證券償還期間,抵押資產的價值下降到預先設定的某一金額以下,發行人就必須增加抵押資產。
破產隔離也是內部信用增級方式之一,即剔除債權銀行的信用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有利於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但是,超額抵押與《破產法》的沖突,使得「真實銷售」難以實現。
根據我國198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當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可由企業本身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旦破產申請得到法院的批准,企業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確定企業破產財產,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企業破產法》還規定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但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可以視為目前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進行「真實銷售」的唯一法律依據,但是由於我國《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而進入清算財產行列。那麼,對於超額抵押部分進入清算後,SPV是具有優先追索權,還是與其他債權人一樣沒有優先追索權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SPV與其他債權人一樣,不具備優先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將造成證券化資產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因此,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資產證券化中的超額抵押將難以實現「真實銷售」,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之一。同時,我國缺少浮動擔保的規定,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浮動擔保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基本上否定了國外普遍存在的浮動擔保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這樣,有可能導致超額抵押合同無效,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5) 回購條款。
作為信用增級的一種輔助條款,回購條款通常規定:當抵押資產組合的未清償余額低於一個指定額(一般為最初本金余額的5%到10%)或在規定期限內,一個具有較高信用級別的第三方參與人必須回購所有未償付抵押資產。回購收益用於立刻清償或存放於信託賬戶繼續支付。因為在整個資產組合臨近到期時,組合內尚未得到清償的資產數目已經人為減少,資產的信用質量會變得很不穩定,回購條款保護投資者免受可能發生的損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回購期限越短,回購金額下限越高,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越高。
(6) 擔保投資基金。
這是內部信用增級中較新的一種方式,與現金儲備賬戶類似,這種結構也是與優先/次級級別聯系起來一起使用的。與現金儲備賬戶不同的是,信用增級的提供者並非向發行人貸款,而是將這筆資金作為投資基金投資於交易的一部分。
抵押資產的現金流先順次償付優先順序和次級投資者,再支付投資基金的收益,收益的金額相當於現金儲備賬戶貸款的利息或費用收入。由於擔保投資基金由資產池的一部分資產作抵押,發行人可以將更多的資產進行證券化。
❽ 資產證券化通過哪些方式信用增級
看見證券兩個字就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