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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c能效贷款

发布时间:2025-05-03 18:28:16

『壹』 低碳金融的理论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入日常业务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活动评价等领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低碳经济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抢占碳交易市场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面临的能源与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碳交易市场具有全球应用价值和明确的收益前景,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把握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资金融通和杠杆调节作用,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第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2],积极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在新一轮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第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进金融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充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一、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构建以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银行贷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实践相比,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对实践的支撑作用有限。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2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则”①和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在具体的业务指导方面,中国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合作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以规范国内低碳金融的管理机制。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与管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公约,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多为指导性的意见和纲要,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难以起到有效指导实践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信心不足,缺乏业务拓展的动力。
(二)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突出,但业务绩效相对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监管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被允许直接投资或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因此商业银行的项目切入点主要有绿色信贷和财务顾问服务两种。
1.绿色信贷有力推进了低碳金融的业务创新。
2008年,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同时,兴业银行推出多种新型业务模式,覆盖了能源生产、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突破了原有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期限较短等固有缺陷,减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期限。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同时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此外,兴业银行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额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现了低碳金融业务的创新。[5](PP405-406)2.财务顾问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业务领域。
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预计每年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16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旨在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此外,为打造“低碳银行”形象,浦发银行制定了《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和《关于开展能源效率融资项目的营销指导意见》,对授信企业和新建项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即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对环境污染、能耗超标企业明确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优先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从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来看,目前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机构,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综合性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除上述三家主要机构外, 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紧密筹备中。虽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长迅速,但只是一级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容量有限,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各交易所之间缺乏沟通,业务内容和经营准则差异较大,离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还有相当差距, CDM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有限。
2.注册项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应国。据CDM执行理事会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 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 2亿吨)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尽管在供应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现有的几个地区性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已发生的交易项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项目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有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我国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8]可见,我国低碳金融业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定价权和国际话语权,市场潜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发展反映出我国本土市场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面临明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确保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要协调好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深入分析制约低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意识约束是制约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无关,但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步提上议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原有经营模式与新的发展策略之间寻求一条可行出路,就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低碳金融短期内投资成本大于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对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态度普遍比较谨慎,目前已成交项目的价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存在质疑。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实,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达不到低碳发展标准的业务行为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程序审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对低碳金融业务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约束是导致低碳金融预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条件。
1.低碳金融发展的机会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发展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并重。
要实现金融领域的低碳发展和生态创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强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市场风险,政府资金通常先行注入,商业资金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万亿刺激经济的投资中,属于低碳经济生态环保的投资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投资回报并存,导致低碳金融业务的机会成本较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
2.低碳金融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于缺乏碳交易定价权和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的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时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国际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证,所涉及到的费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况下,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短期内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利润,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存在矛盾。
尽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模式也得到积极拓展,但就项目实施的效益而言则不尽如人意:首先,从业务创新的主体来看,低碳金融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持观望态度;其次,低碳金融业务面较窄,大多数银行设想有余、执行不足,呈“蜻蜓点水”状③。第三,碳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从事低碳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缺乏抵御和防范国际(三)禀赋约束是阻碍低碳金融模式创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环境不健全。由于低碳金融业务的项目链条较长,在融资担保和合同订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机构的介入与协助。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也不到位,导致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内部动力严重不足。此外,目前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与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市场效率比较低。
2.业务模式亟须创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低碳金融方面虽有所行动,但业务模式主要以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为主,远未深入低碳金融领域的核心。不仅碳基金、碳证券、碳期货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匮乏,而且满足CDM项目下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也鲜有耳闻。此外,我国现有低碳金融业务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需要切实加强其对低碳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创新高层次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四)风险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严重受限。
1.市场风险。低碳金融是基于市场环境的金融创新,客观上必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赢,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来看,我国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未来金融领域对“两高”项目的融资贷款获利空间仍然较大,要转向发展低碳金融,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可能面临低碳项目回报有限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低碳金融首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的低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以CDM机制下的融资贷款为主,这仅是低碳金融业务领域的低端项目。要加快低碳金融发展,势必促使低碳金融项目链条的扩展与延伸,扩大碳基金、碳期货和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畴。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交易项目不仅需要满足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还要满足环境认证的国际约束。此外,项目建设和评估过程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碳排放量的评估测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的项目风险。
3.操作风险。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业务知识,又不具备专业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胜任发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时,由于低碳金融项目需要依托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需要频繁与国际金融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等进行接触,业务往来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目前国际低碳金融项目以欧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镑为主要计价货币,我国缺乏定价权,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势必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五)政策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相对保守。
1.国内政策严重缺位。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收益的比较,国内政策缺位导致低碳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业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均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文件,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励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虽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低碳金融发展面临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于扶持其发展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这势必打压低碳金融的发展。
2.国际规则前景不明。对于有待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促进商业化、需要继续研发具有技术可行性的低碳金融产业,国际机构和专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变化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因而获得了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商机。但是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能否继续保持附件I国家的位置则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交易时势必重视低碳金融业务的潜在政策风险,大量商业银行对低碳金融项目持观望态度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导向为主,加以强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们需要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今后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1.加大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预期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应加强关于低碳金融的正面报道。对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建树的金融机构进行报道,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其次,强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宣传典型的方式,选拔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创新的单位,给予表扬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强化低碳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顾虑。
2.出台政策法规是保障。制定并实施发展低碳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原则。具体而言: (1)政策性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变迁。(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长期的碳价格机制,让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细化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估和成果转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励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金融聚集,这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主体发展信心的重要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补充。要强化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当局、非政府组织、银行业协会和媒体等方面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及时通报商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推进环境风险管理、实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既能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又能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杠杆调节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首先要强调其作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寓义于利”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可持续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确保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机制与低碳发展目标相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在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上把好入口关和惩罚关,将低碳理念贯彻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把“低碳”关。
2.杠杆调节作用是重点。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当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等手段,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信贷策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达标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策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采用利率杠杆对现有融资客户进行结构调整,对以往发放的“两高”行业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业务模式创新是关键。在国内相关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之中,积极开发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 (1)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创新,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转变企业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企业节能长效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等手段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 (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 (3)进行公开透明的企业减碳行动,在实现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领和带动其他经济体的减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环保责任“自动履行”的社会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导向,因此要促使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单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规范与管理。今后可建立或指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机构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设相应的信息采集点,组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区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情况的调查与数据搜集,在核证完毕的情况下向中心报送,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联盟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据此对不达标企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设。随着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经无法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联系,离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还有差距。要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初始排放权按区域进行划分[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区域的排放总量,由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付费,以此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的分配可以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贰』 什么是全球环境基金

在1989年的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年会上,法国提出建立一种全球性的基金用以鼓励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全球有益的环境保护活动。1990年11月,25个国家达成共识建立全球环境基金,由世行、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管理。1991年3月31日,21个国家捐款约1.4亿美元作为3年(1991年-1994年)试运行期的运行资金。在之后的正式运行期中,基金捐款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定期向基金捐款。中国也是捐款国之一。正式运行期的GEF第一期(1994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总承诺捐资额为20.2337亿美元。中国捐款560万美元。GEF第二期(1998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的总承诺捐资额为19.9128亿美元,中国捐款820万美元。2002年8月,GEF第三期增资谈判结束,各国承诺新增捐款额约为22.1亿美元,中国承诺捐款951万美元。截止到2002年7月底,GEF共有173个成员国。
作为一个国际资金机制,GEF主要是以赠款或其它形式的优惠资助,为受援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和部分经济转轨国家)提供关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国际水域和臭氧层损耗四个领域以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土地退化方面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取得全球环境效益,促进受援国有益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它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和新近签署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的临时资金机制。这些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为GEF相关领域规划和项目的合格性做出指导。GEF也同其他的公约和协议有着密切的合作。GEF与《维也纳臭氧层损耗物质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多边基金互为补充,为俄罗斯联邦及东欧国家提供赠款,帮助它们开展消除臭氧层损耗物质的活动。此外,GEF业务原则也与《防治荒漠化公约》及一系列有关国际水域的区域和国际条约相一致。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GEF已资助了160多个国家的1000多个项目,赠款总额40亿多美元。其中约39%为生物多样性领域项目,约36%为气候变化领域项目,约18%为国际水域和臭氧层损耗领域项目,其余为综合领域项目。
GEF的影响力大大超出了它资助各个单独项目所获得的成果。作为一个战略性联盟,它能够汇集其执行机构的最大效力,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公约。它也是全球环境科学技术有关信息的主要"消费者"。通过吸取各方面教训,传播其自身经验,GEF为全球环境的良好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GEF正在发挥着其它基金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有潜力成为其它国际环境公约的资金机制。
全球环境基金的机构和管理
GEF成员国大会(Assembly)
GEF成员国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GEF进入正式运行期后,第一届成员国大会于1998年在新德里召开,第二届大会将于2002年10月在北京召开。
成员国大会负责:


GEF理事会(Council)
GEF理事会由32位理事组成(16位来自发展中国家,2位来自经济转型国家,14位来自发达国家),他们所代表选区的组成和分布应考虑所有成员国代表性均衡和平等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捐款国的出资状况。GEF理事会决定基金规划的指导方针。理事会在华盛顿特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代表的开放政策使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独树一帜。
GEF秘书处(Secretariat)
GEF秘书处是GEF的常设机构,负责检查资金提供的计划,制定提供资金的政策,执行理事会和公约秘书处的决议。它与各机构密切合作,制定协同融资的整体规划。秘书处发挥着关键作用,对提交批准的项目有否决权。秘书处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约有40名工作人员。
GEF执行机构(IAs:ImplementingAgencies)和实施机构(EAs:ExecutiveAgencies)
GEF现有执行机构为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执行的GEF项目通常作为它常规贷款项目的补充。UNDP制定执行它在世界130多个国家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GEF项目。UNEP执行增强环境意识、促进减轻环境退化和多样性消失活动的GEF项目。它们与GEF的合作加强了各自保护全球环境的工作。除了这三个执行机构,GEF1999年第13次理事会上通过文件《为实施机构扩展参与机会》,并陆续批准四个区域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参与准备实施GEF项目和获取B档准备金。
科学技术咨询小组(STAP)
科学技术咨询小组(STAP)于1995年6月经GEF理事会大会批准成立,是GEF重要的技术咨询机构。UNEP为它提供办公地点和后勤服务,并作为它和GEF的联络机构。目前,科学技术咨询小组由15位杰出的科学家组成,他们为GEF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建议。咨询小组可调动世界各国数百位科学家为执行机构就项目建议书的科学性和适当性提供建议。
国家联络员(FocalPoints)
各个接受GEF援助的国家都指定了政府官员负责GEF活动:国家政策联络员负责协调与GEF管理相关的事务,国家业务联络员负责与项目相关的事务。国家联络员帮助确保申请的项目来源于本国的优先领域。
其他合作伙伴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NGO从GEF成立之初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和国际NGO的参与,不仅在项目层次上,也在GEF政策层面上起着关键作用。150多个GEF资助的项目由NGO实施、参与实施或含有NGO的合同或分包合同。60多个区域和全球NGO网参与了GEF资助的跨境水域项目的设计和执行。由UNDP管理的GEF小额赠款规划为1200多个由NGO实施的项目提供了最高5万美元的赠款。
私营部门
私营部门被视为GEF活动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并能够与GEF合作,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中发挥关键作用。GEF鼓励私营部门寻求与其合作的机会,包括开发项目概念和目标、项目融资及项目监督评价。GEF在改组过程中重申了吸收私营部门参与的重要性,《改组后的GEF通则》中将私营部门列为GEF希望的合作伙伴之一:"执行机构可考虑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部门、其它国际组织、双边发展机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实体和学术机构各自在实施项目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方面的相对优势,安排它们准备并实施GEF项目。"
全球环境基金的业务原则

全球环境基金的重点领域
GEF的四个重点资助领域是: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及臭氧层。相关的解决土地退化问题的活动也可获得GEF资助。
生物多样性:保持和可持续利用地球生物多样性的项目占了GEF所有项目的近一半。在资金使用的政策、战略、优先项目及标准方面,GEF接受《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大会的指导。GEF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业务规划(OP)包括:OP1:干旱和半干旱生态系统;OP2:海岸、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OP3:森林生态系统;OP4:山地生态系统;OP13: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对农业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
气候变化:GEF资助的第二大类项目是针对气候变化的。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GEF接受公约成员国大会对其在资金使用上的指导。气候变化项目旨在减少全球气候变化的危险,同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能源。GEF关于气候变化的业务规划包括:OP5:消除提高能效和节能的障碍;OP6:通过消除障碍和降低实施成本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OP7:降低低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技术的长期成本;和OP11:可持续交通。
国际水域:GEF改变国际水域退化状况的项目受一系列区域和国际条约的指导并帮助实现这些条约的目标。这些项目使各国更多地认识并了解它们共同面临的有关水域的挑战、寻找合作的方法、并进行重要的国内改革。GEF关于国际水域的业务规划包括:OP8:基于水体的业务规划;OP9:陆地和水域跨重点领域业务规划;OP10:基于污染物的业务规划。臭氧层:逐步根除臭氧层损耗物质对当前和未来全球环境至关重要。作为《维也纳臭氧层损耗物质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重要补充,GEF主要向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资助。经过十多年的国际合作,大气中一些损耗臭氧层化学品的浓度已经开始下降。
土地退化:由于土地退化与全球环境变化有着密切关系,GEF也资助预防和控制土地退化的活动。森林的破坏和水资源的退化威胁到生物多样性、引发气候变化、扰乱水循环系统。考虑到《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目标,GEF的许多项目结合以上四个领域来解决土地退化问题。GEF将在2002年成员国大会上修改通则,将土地退化作为其新的重点资助领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GEF被指定为新近签署的《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的临时资金机制,并已开展了一些相关工作。GEF将在2002年成员国大会上修改通则,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为其新的重点资助领域。多重领域:GEF于2000年通过了新的业务规划:OP12,支持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类型
全额项目(FullSizeProjects)
GEF的执行机构与各受援国的业务联络员一起,开发既符合国家规划及优先性,又符合GEF业务战略和规划的项目概念。区域和全球规划及项目可以在所有支持该规划或项目的国家中开展。全额项目通常的开发准备期为12-18个月,需要得到理事会的批准。项目的执行期不固定,但通常为3-6年。
中型项目(MediumSizeProjects)
赠款不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被定义为中型项目。鉴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支持加快较小项目的实施,GEF理事会在其1996年10月的会议上批准了受理和资助中型项目建议的简化程序,通过快速批准程序,加快中型项目处理和实施的过程。这些中型赠款项目增加了GEF在配置资源上的灵活性,并鼓励更广泛的团体和个人提交致力于GEF重点领域的较小项目。
基础活动(EnablingActivities)
基础活动是GEF向各国提供援助的一个基本部分。它们可以为完成对公约必要的信息通报提供一种手段,或为政策和战略决策提供必要和基本的信息,也可为国家内部确定优先活动提供规划支持。经过能力加强的国家就能够制订和指导部门的和整个经济的计划,以便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努力范围内通过成本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全球问题。基础活动如果直接与全球环境效益相关并符合公约的指导,一般可以获得全额资助。基础活动包括制订履行有关公约承诺的计划、战略或项目规划,以及准备各国递交有关公约的信息通报。
短期对策(Short-TermResponseMeasures)
如果拟议中的活动不是业务规划中的组成部分,但仍具有成本效益,能够使GEF对一紧急需求做出反应,或能及时抓住一个很有希望的国家推动的机会,那么这些活动也因具有足够高的优先性,可以得到GEF资助。这些项目虽不能产生重大战略或规划性效益,但它们可以低成本获得近期效益。
项目开发和准备金()
对项目准备的资助分为三类。A类赠款(最多25000美元)在项目或规划确定的最初阶段,在国家一级上为项目前期活动提供资金,由GEF执行机构批准。B类赠款(最多350000美元)提供为完成项目建议书所需的信息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这类赠款由GEF首席执行官(CEO)考虑GEF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后批准。C类赠款(最多100万美元)在大项目需要时,为完成技术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提供额外资助。C类赠款通常在GEF理事会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才能拨付。

小额赠款规划(SmallGrantProgram)
UNDP管理这类资金,为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最多50000美元的赠款。赠款资助社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与GEF重点领域有关的当地活动。SGP开始于1992年,已经为非洲、北美和中东、亚太、欧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1300多个项目提供了资助。目前50多个国家实施了小额赠款规划项目。中国目前暂未列入受援名单。(网管注:本次成员国大会结束后,中国仍未列入受援名单)
中小型企业规划()
与世界银行分支机构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SME规划为具有积极环境影响和基本经济可行性,从而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投资的项目提供资助。

『叁』 “赤道银行”是什么意思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编订。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核查。目前全球已有63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现有成员中有25%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兴业银行是亚洲区内唯一一个非日本银行。
IFC首席执行官拉尔斯·特内尔说,IFC将继续为兴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提供战略性建议和技术帮助,以协助该行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优势,并提高机构和客户的长期价值。
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表示,与IFC前期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合作,为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奠定了基础。截至今年9月末,兴业银行已投放总额约28亿元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些融资支持的项目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335.47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082.18吨。
来自巴西的“赤道银行”代表巴提斯第(Marcelo Campos Battisti)对《财经》记者解释说,参与的银行从“赤道原则”中可以享受到的一个实际好处就在于,通过和其他志同道合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帮助银行提高甄别贷款风险的能力,“银行借出的贷款所投资的项目现在看是有利可图,但有可能下一年就会因为政府颁布了更严格的环保法例或者能耗标准,而被迫停产。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必须有这样的眼光,而金融机构的股东们所重视的也应该是银行长期的盈利能力而不是短期回报。”
作为银行业自愿性行业规范,“赤道原则”也经历了一段发展历程。2002年10月,IFC和荷兰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的九家商业银行联席会议,确立了“赤道原则”框架。
初期,“赤道原则”适用项目融资规模为5000万美元,但考虑到门槛过高,2006年7月,成员银行将其降低至1000万美元。与此同时,在项目分类上更加明确地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更加强调项目的社会风险和影响;承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修订从总体上提升了执行的力度。
对于“赤道原则”适用项目融资规模1000万美元的标准,银行业人士表示,对于国内银行业而言这不是一个“硬线”。“只要按照‘赤道原则’的标准去对信贷对象进行审查,融资规模稍低的项目都可纳入其中。”兴业银行方面表示,目前该行逾1000亿元中长期贷款中,与能效贷款相关的额度约三四百亿元。兴业银行正按照IFC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融资范围进行界定。
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楼文龙和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也对媒体表达了中国政府支持中国金融机构,执行与国际接轨的可持续发展行业规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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